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林業廳關於加快國有林場改革與發展意見的通知
-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8〕13號
- 發布時間:1998年8月14日
- 適用地區:湖南省
(湘政發〔1998〕13號1998年8月14日)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業廳《關於加快國有林場改革與發展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加快國有林場改革與發展的意見(省林業廳)
省人民政府:
我省國有林場自50年代初創建以來,在培育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發展旅遊事業、繁榮農村經濟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林場的發展也面臨著不少新的情況和問題。為儘快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並體現國有林場特點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形成比較完備的林業生態體系和比較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促進國有林場持續、健康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就加快國有林場改革與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行分類經營管理
根據國家《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總體綱要》和我省國民經濟發展對現代林業的需求,以森林分類經營為基礎,綜合考慮區域自然、社會、經濟狀況,將國有林場劃分為生態公益型、商品經營型、混合經營型等三類,實行分類經營管理。生態公益型林場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林場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和事業性支出,在穩定有關扶持政策、維持原有投入渠道的同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財權、事權劃分的原則,通過逐步增加財政預算安排、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和社會多方籌集等多途徑解決。混合經營型林場屬生產性事業單位,按照企業經營管理的要求,實行經濟核算,維持原有的投入渠道和優惠政策,經營的生態公益林投入按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及通過社會多方籌資等途徑解決。商品經營型林場屬生產性事業單位,以經營商品林為主,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政府按基礎產業給予扶持和政策優惠。
國有林場類型的劃分,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範提出劃分標準,由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二、加快勞動、人事和分配製度改革
取消國有林場固定用工和自然增長招工制度,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確定勞動用工數量,採取多種用工形式。職工與林場簽訂勞動契約,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履行勞動契約的有關規定。對林場富餘人員,通過興辦二三產業、發展職工家庭經濟等多種形式安排就業,並鼓勵富餘人員自謀職業。
精簡國有林場內部管理機構。管理人員一般不得超過在職職工總數的10%。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打破幹部與工人的界限,建立平等競爭、擇優上崗、能上能下、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主要負責人由林場職工選舉或民主推薦,經主管部門審查,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命。其他管理人員由林場或林場主要負責人聘用。
改革國有林場分配製度,根據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打破現有固定工資制度和單一分配形式,把職工工資與林場經濟效益掛起鉤來,建立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多種分配形式共存的分配製度。使工資收入向生產第一線傾斜,向生產和經營能手傾斜。
三、積極發展多種經濟成分
國有林場要積極發展多種經濟成分,使林場國有經濟和非國有經濟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共同發展。鼓勵國有林場以其資產為資本控股、參股,與其他企事業單位或外商聯合,組建股份制企業或股份合作企業;鼓勵國有林場與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林農聯營。林場的荒山荒地、經濟林、竹林以及不便集中統一管理的用材林,可以長期承包、租賃或轉讓給職工經營;林場所屬的各類多種經營項目,要積極實行股份合作、合資、承包、租賃等多種經營形式,也可以轉讓、拍賣給職工個體經營。國有林場要支持和鼓勵職工以市場為導向,發展家庭自營經濟,因地制宜地興辦家庭養殖場、種植場、加工場。對經營面積小、經濟效益差、獨立經營難以維持的國有林場,可以就近併入規模大、經濟實力強的國有林場;也可以實行承包、租賃、聯營,或股份合作經營。對過去在鄉村基礎上將當地農戶轉為職工後組建的國有林場,可進行整體改制,建成股份合作制林場;也可以參照農村改革的辦法,將生態林和用材林基地之外的山林、田土長期承包到戶,分戶經營。
四、大力推進科技進步和調整產業結構
國有林場要十分重視科技進步,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創造良好的資源利用率、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要圍繞林業的產業化和山區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搞好科技攻關和科研成果推廣,大力調整林種樹種結構和產業產品結構。要最佳化第一產業,重點搞好速生豐產林基地、名優特新經濟果木林、工業原料林基地、珍稀樹種基地建設;強化第二產業,加大木竹資源、水電資源、礦產資源以及其他林區資源的開發和綜合利用的力度;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加速發展森林旅遊業、花卉業、商業及其他服務業等。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到國有林場開發資源,興辦產業,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五、穩定和完善扶持國有林場發展的經濟政策
當前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凡按規定適用於國有林場的都應落實到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安排相關資金時,對國有林場要給予支持。國有林場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所得要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49號檔案精神免徵所得稅。當地財政應從徵收的農業特產稅中返還部分資金用於國有林場建設。對張家界、金洞、莽山等三大國有林場,由當地政府決定試行新的財政分配體制,按照“確保基數,增量分成”的原則,林場的財政收入仍由財稅部門依法徵收、全額上解,林場超收分成應得的部分由各級財政與林場通過年終結算辦理。
對國有貧困林場,要納入當地扶貧計畫,採取多種措施加以扶持,幫助其儘快脫貧。對貧困林場職工參加當地職工養老統籌保險、交納統籌金有困難的,當地政府要給予適當補貼。
要逐步分離國有林場辦社會職能,減輕雙重負擔。對國有林場擔負義務教育而承辦學校的,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逐步移交給當地有關部門管理;尚不具備條件暫時不能移交的,各地要將對國有林場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如數返還。國有林場辦的醫院原則上應分離出去,移交給當地政府承辦,也可作為社會辦醫療機構。
要堅決杜絕對國有林場的亂集資、亂攤派。地方辦電、城鎮建設、通信建設、市場建設等,不得向國有林場攤派資金。未經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物價、財政部門批准的任何對國有林場的收費項目都應當堅決予以糾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平調國有林場的土地和資產。
六、切實加強對國有林場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把促進國有林場改革與發展列入議事日程,納入地方經濟發展計畫。要加強國有林場領導班子建設,保持國有林場領導班子的相對穩定。加強對林場領導班子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定期政績考核和離職審計制度,建立健全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促進國有林場持續、穩定發展。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