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2014年9月3日,交通運輸部以交法發〔2014〕178號印發《關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工作要求4部分。主要任務是:加大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下放力度;健全行政審批管理制度;規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職能配置;促進法治政府部門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 發布文號:交法發〔2014〕178號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3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交法發〔2014〕178號
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現就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交通運輸部門職能轉變,服務交通運輸科學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和服務型政府部門為目標,以推動交通運輸轉型升級發展為主線,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交通運輸政府部門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公平正義轉變,形成權界清晰、結構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交通運輸政府部門機構和職能體系,提升交通運輸治理能力和水平,為實現“四個交通”發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簡政放權。充分尊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最大限度減少交通運輸部門對微觀經濟事務的管理,把該放的權力放到位,科學設定交通運輸和建設市場準入門檻,充分釋放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創造力,切實增強交通運輸發展的內生動力。
(二)創新管理。推進交通運輸管理理念、體制機制、政策標準、監管方式的創新,強化綜合管理和協調職能,改善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推進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程式化、規範化、制度化,切實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狀況,更好發揮交通運輸政府部門作用,把該管的事情管住、管好。
(三)服務發展。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交通運輸需求作為加快交通運輸部門職能轉變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將服務理念貫穿到交通運輸規劃、建設、養護、運輸、管理等各個環節,努力提高交通運輸服務的均等化、便捷化、安全化水平。
(四)依法行政。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把行政權力納入法治軌道,做到職權法定、依法履職,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實現從全能型、權力型、管制型政府部門向效能型、責任型、服務型政府部門的根本轉變。
三、主要任務
(一)加大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下放力度。
1.精簡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對於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律管理、採取事後監督等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經濟活動,應當取消審批。進一步開放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擴大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減少投資項目審批。科學界定運輸市場準入門檻,減少運輸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和運輸主體資質資格許可。部要在已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取消下放力度,完成取消下放數量達到全部審批事項二分之一的目標任務。地方交通運輸部門要根據部的要求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做好地方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改革工作。
2.向基層下放管理許可權。法律法規、國務院檔案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部門實施或直接面向基層和民眾、由基層交通運輸部門就近實施更為方便有效的行政審批事項,特別是對由下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受理、審核,上級交通運輸部門批准發證的項目,要按照事權財權一致、方便申請人、便於監管的原則,創造條件逐步交由基層交通運輸部門組織實施。
3.做好取消下放審批事項承接落實工作。對於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法停止審批。上級交通運輸部門對於下放到下級交通運輸部門管理的審批事項,要主動與承接單位銜接協調,制定承接方案,明確許可權責任,規範管理措施。對於上級交通運輸部門取消和下放的審批事項,下級交通運輸部門要認真做好落實和承接工作,通過明確審批單位、統一審批標準、規範審批流程、加強監督檢查等措施,確保取消的事項不再實施,下放的事項承接到位。
4.大力減少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以調整規制、促進就業創業創新為目標,按照“先照後證”的原則,通過修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將“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等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減少前置性審批,推行企業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相對分離,充分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推進投資創業便利化。
5.禁止變相審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管理,嚴禁以“紅頭檔案”等方式設定審批事項,嚴禁以各種形式變相設定審批事項。嚴禁以事前備案、出具備案證明、登記、註冊、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達標考核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嚴禁借實施行政審批變相收費或者違法設定收費項目;嚴禁將屬於行政管理的事項轉為有關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的服務事項,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嚴禁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名,變相恢復、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健全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1. 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公開制度。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全面核查現行有效行政審批事項底數,按照依法設定、科學分類、統一規範、動態管理的要求,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公開制度。不得在目錄之外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審批。對已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事項名稱、審批依據、實施機關等要素和內容。做好目錄清單的編制公布、動態管理工作,調整變動行政審批事項,要同步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
2. 推行行政管理權力清單制度。清理規範交通運輸行政權力,推行交通運輸部門權力管理清單制度。當前,以推行行政審批權力清單制度為切入點,逐步擴大至包括行政審批在內的所有行政權力領域。行政審批權力清單制度一般應包括現行審批事項及審批流程圖、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的後續監管措施、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與服務創新事項目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計畫安排等內容。完善決策科學、執行堅決、流程最佳化、監督有力的行政權力運行機制。
3.嚴格新增行政審批事項。嚴格行政許可的設定標準、審查程式。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要加強跟蹤評估、監督管理,切實防止行政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今後,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審批事項。確需新設的,從嚴把握設定標準,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按程式報經相關部門審查批准後,列入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三)規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
1.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對繼續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精簡審批環節,根據審批事項的性質、特點和複雜程度,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嚴格界定行政審批過程中受理、審查、決定、公告、發證等審批環節的崗位職責、審批許可權、時限要求。對技術性和專業性強的審批事項,要制定詳細的審批流程和技術要求。對許可事項實行案件化管理,建立許可事項文書檔案,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對審批事項進行審查,嚴格規範行政審批自由裁量權,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審批許可權、變更審批標準。
2.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減少前置審批條件,取消沒有法定依據、自行設定的前置審批條件和重複性的前置預審,最大限度減少預審。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流程再造,對內容相近、重複設定的行政審批環節予以合併。逐步減少逐級報批設定,實現審批權科學確定和“誰審批、誰負責”。完善部門協商辦理機制,通過實行同步受理、牽頭協同、信息共享、資料互認等方式,盡最大限度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查時限,方便行政相對人,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
3.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方式。建立健全行政審批公開制度,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網上辦理,實行網上公開申報、受理、諮詢和辦復,編制標準化的辦事指南和審批業務手冊並予以公開,為民眾辦事提供更多便利。繼續完善視窗辦事制度,推行“一個視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條龍服務、一站式辦公”的行政審批運行模式,實現“流轉性視窗”向“職能型機構”的轉變,實現審批服務體系化、視窗辦事人性化、審批執法協同化、事項管理法制化。
4.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運行的監督問責。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將職能轉變、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年度考核和執法評議考核的範圍,明確考核標準,嚴格評估考核。進一步強化行政問責,建立行政審批工作中的過錯認定標準和責任追究機制,對行政審批進行全程監督,對違法行政、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行為,嚴格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確保審批規範有序運行。
(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1.加強市場監督執法。建立科學監管的規則和方法,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式,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步驟、環節和時限,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執法。以規範執法程式為核心,統一執法文書。健全行政執法取證規則,規範取證活動。完善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公開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嚴格限定和合理規範裁量權的行使。積極推行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獎勵及行政和解等非強制手段,大力提倡採用當事人最容易接受或者對當事人造成負面影響最小的方式實現監管目的。
2.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加快健全交通運輸標準體系,圍繞綜合運輸、現代物流、工程建設、城市客運、安全應急、節能環保、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等重點領域開展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推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協調發展和有效實施。健全交通運輸標準審查評估機制,加強標準的實施監督。
3.廣泛運用科技手段實施監管。加大成熟適用科技手段在交通運輸管理中的套用力度,提升管理效率。加強現場電子取證和檢測設施建設,充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實現線上即時監管,積極推廣非現場執法方式。充分運用移動執法、電子案卷等手段,提高執法效能。探索利用物聯網技術,改善交通運輸監管。充分利用和整合各地各系統已有的信息資源,建設跨區域執法信息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推動系統內各管理部門監管信息的歸集套用和全面共享,實現各地區、各系統執法聯動和區域協作。
4.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和完善交通運輸信用考核評價標準,創新信用考核評價機制,健全信用考核評議體系。建立信用檔案制度,向社會公開信用信息,將交通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實施“重點監管名單”、“安全生產掛牌督辦”等制度。對守信企業和從業人員實行簡化程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鼓勵和支持各單位在採購交通運輸服務、招標投標、人員招聘等方面給予信用考核等級高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優惠政策。對失信企業和從業人員在經營、投融資、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從業任職資格、獲得榮譽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性政策,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實行市場退出和市場禁入制度,逐步建立跨地區跨行業信用獎懲聯動機制。
5.完善綜合管理。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更多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處理問題、化解爭議,充分運用柔性管理、動態管理、事中事後監督等手段實施有效管理,切實從注重“管制”轉移到“管理與服務並重”上來,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暢通、經濟高效和綠色低碳的交通運輸服務。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從微觀事務和直接管理中解脫出來,加強間接管理和綜合管理,重點攻關影響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把工作重心放在戰略規劃、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上,做好頂層設計、把好發展方向、明確規則指引。
(五)最佳化職能配置。
1.加強機構設定管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行政審批事項調整後確定的職責情況,對職責重新進行梳理,建立完善有效履職機制。要積極協調機構編制管理等部門,以職責的科學配置為基礎,從有效履行行政職能的需求出發,調整最佳化機構設定和機構編制結構,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決策和執行相協調。要按照同一件事情由一個機構負責的原則,綜合設定內設機構和直屬機構,加大機構和職責整合力度。
2.理順部門層級關係。順應行政權力下放、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進一步理清部、省、市、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事權範圍,構建分工合理、權責一致的交通運輸政府部門層級關係。市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要重點履行好統籌協調、制訂政策、監督指導等方面的職能;區縣級交通運輸部門側重於行政執行職能,加強綜合管理,強化公共服務。進一步理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各門類管理機構、各門類管理機構與執法機構、執法機構之間的管理關係,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切實解決多頭管理、重複處罰、執法擾民等問題。進一步理順條塊管理模式,條與塊之間要形成各司其責、相互配合、良性互動、形成合力的關係。
3.統籌推進相關改革。積極穩妥地推進交通運輸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部門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堅決破除制約行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進一步推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明確執法機構性質,強化執法機構和職能整合,規範執法經費來源。鼓勵各地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對分開又相互制約的原則,進一步推進綜合執法、統一執法、聯合執法、路警共建等多種形式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六)促進法治政府部門建設。
1.強化各級領導幹部法治意識。堅持和完善各級交通運輸部門領導幹部集體學法、法制講座、法律培訓制度,將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納入領導幹部學法必修課程,強化領導幹部許可權意識、規則意識、程式意識、責任意識。改革和完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依法行政工作成效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班子的重要內容,把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識別幹部的重要內容。
2.加強制度建設。鞏固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應及時按照立法程式修訂完善現有法律法規,科學合理界定交通運輸政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明晰行政權力的邊界,創新交通運輸管理方式和管理機制。統籌考慮地方交通運輸立法和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關係,做好部職能下放後地方承接相應職能的立法工作。加快完善綜合運輸法規體系,針對交通運輸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矛盾,統籌立、改、廢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質量,著力建設完善統一的制度體系。
3.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建立有效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程式,擴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度,堅持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製度。健全交通運輸政府部門信息公開工作機制,深化信息公開內容,拓寬政府信息公開渠道。健全交通運輸政府部門層級監督制度,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評議考核、計畫預算審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詢問和質詢等形式,增強層級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更加重視輿論監督,對人民民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並通報處理結果。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狠抓落實,力求取得實效。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和協調機制,加強統籌協調、督促落實,明確職責分工。各地、各系統要根據本意見,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要點,明確職能轉變的目標要求、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落實到具體的時間節點和責任人,確保按要求完成任務。
2.注重調查研究。各地、各單位要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明確思路、抓住重點、創新機制、穩步推進。各地、各系統要圍繞轉變哪些職能、如何轉變職能、如何加強後續監管等關鍵問題,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加快制定相關的配套制度,推進管理方法、運行手段和監督程式的改革創新。要重視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正確引導輿論,擴大社會參與,增強改革動力。
3.搞好督促檢查。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對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考核制度,加強實施效果的動態跟蹤和階段性評估,切實落實責任。定期組織開展專項督查活動,檢查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總結經驗,督促改進工作。要將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考評結果納入交通運輸部門重點工作任務目標考核和績效考核體系,作為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培養管理、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
交通運輸部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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