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減少行政許可的意見

2013年7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13〕15號印發《關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減少行政許可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措施、工作要求4部分。

主要任務和措施是: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減少和規範行政管理事項;最佳化職能配置;改革完善社會組織體制機制;完善和加強巨觀管理;加強依法行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減少行政許可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13〕15號
  • 印發時間:2013年7月30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減少行政許可的意見
魯政發〔2013〕1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全會精神,促進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潔政府建設,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務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減少行政許可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牢把握主題主線和穩中求進的總基調,堅定不移地以富民強省為目標,按照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的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創新,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為實現經濟文化強省建設新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凡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不設行政審批;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的,不設前置審批。把該放的權力放到位,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創造力。
(二)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讓人民民眾依法通過社會組織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參與社會事務管理,推動社會和諧發展。既要積極引導社會組織發展,又要嚴格依法管理。
(三)積極主動向下級政府放權。充分發揮下級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務的優勢,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或由市、縣(市、區)實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同時加強監督管理。
(四)進一步理順部門職責關係。按照同一件事情由一個部門負責的原則,將不同部門相同或相似的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解決職責交叉、職能分散問題。
(五)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從我省實際出發,堅持統籌規劃與分步推進相結合,側重解決當前突出問題,條件成熟、能夠解決的事項積極推進,條件不成熟的逐步研究解決。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
1.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推進投資體制改革。2013年省級“許可權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投資審批事項下放7項,由核准改備案1項。國家出台《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後,研究提出我省實施細則。改進和完善對投資活動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避免重複投資和無序競爭,充分發揮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2.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行政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2013年省級實施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行政許可事項由172項減少到143項,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全部取消,資質資格行政許可事項由131項減少到117項。(省編辦會同省法制辦、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3.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項目,防止邊減邊增。2014年修訂《山東省行政審批規定》,嚴格控制行政許可項目,規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實施。(省法制辦會同省編辦負責)
4.改革工商登記制度。2013年9月底前,提出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放寬工商登記條件、實行“寬進嚴管”的方案。著重在放寬市場主體名稱使用限制、簡化住所登記證明和企業年檢材料、改革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等方面,為企業開辦提供便利。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加強對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省工商局會同省商務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2013年10月底前提出擬取消的前置審批項目和改為後置審批項目目錄。(省編辦會同省工商局、省商務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5.繼續深化省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標準明確、程式嚴密、運作規範、制約有效、權責分明的行政審批管理制度,力爭成為全國行政審批事項最少、辦事效率最高、服務質量最優的省份之一。在第六批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基礎上,2013年12月底前出台年度削減任務,2014年提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本屆政府任期內省級行政審批事項再削減三分之一以上,辦結時限比法定時限縮短50%以上。建立行政審批目錄管理制度,對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管理,嚴格規範行政審批裁量權。最佳化審批流程,建立首問負責制,積極推行並聯審批、聯合審批制度,完善部門協商辦理機制。對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制定後續監管措施,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行政審批進行全程監督,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省編辦會同省監察廳、省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減少和規範行政管理事項
1.下放一批省級財政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市、縣(市、區)的項目,相應加強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2013年開始,每年將涉及區域建設專項資金採取按因素法切塊分配的方式,安排一定比例的無償資金,投向重點區域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園區和特色產業園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平台等建設項目,由有關市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健全完善扶持市、縣(市、區)項目及資金使用的管理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2.減少、合併、下放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結合財政部清理專項轉移支付工作部署,2013年取消已到期項目、一次性項目以及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效益不明顯的項目。2014年對不適合保留的省直部門分配的下級對口部門業務經費等一般性支出補助項目進行清理併入財力性轉移支付,對使用方向一致、扶持對象相同、可以進行歸併的項目進行整合。根據財政部統一部署,出台完善財政轉移支付的辦法。(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3.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一步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2013年現有省級7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三分之一以上,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減少三分之一以上,現有管理服務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降低三分之一以上,降低明顯偏高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2014年公布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和收費標準,公布服務價格管理目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台山東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省財政廳會同省物價局負責)
4.精簡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評比表彰項目,今後一律不再審批。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和規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通知》(魯廳字〔2013〕10號),清理規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對需要投入財政資金的評比達標表彰實行目錄管理,不在目錄範圍內的一律不得組織開展。嚴禁以評比達標表彰為名要求基層、企業、民眾出工出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三)最佳化職能配置
1.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職責。2013年組織實施省政府機構改革時將上述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省編辦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2.整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2013年組織實施省政府機構改革時將上述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省編辦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負責)
3.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機構。結合事業單位改革統籌推進,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省編辦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質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4.動態調整機構編制資源。根據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對相關部門的機構編制事項提出調整精簡的意見。(省編辦負責)
5.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加強監督管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完善公共資源市場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的市場運行機制。2013年將工程項目建設、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制定出台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具體實施辦法和監管細則,建立相關部門工作協調機制。(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6.清理規範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對省政府現有議事協調機構進行清理,凡工作任務相近、成員單位基本相同的予以合併,多年未開展工作的、承擔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相關職責已明確由職能部門承擔的予以撤銷,力爭2013年減少三分之一以上。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設定,凡可交由現有機構承擔或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涉及跨部門的事項,由主辦部門牽頭協調。確需設立的要嚴格按規定程式報省政府決定。(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四)改革完善社會組織體制機制
1.逐步推進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推動社會組織“去行政化”、“去壟斷化”,2014年6月底前提出脫鉤方案,確定一批行業協會進行試點,同時試點一業多會。2015年基本完成全省性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研究制定實行一業多會的具體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2.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2013年在全省繼續開展直接登記試點工作,國務院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後全面推開。中央出台加強社會組織建設的意見後,研究制定我省實施意見。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3.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力度。通過開展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支持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民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根據國家出台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研究制定我省實施意見,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程式、資金安排和組織保障。(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民政廳、省農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五)完善和加強巨觀管理
1.完善巨觀管理體系,強化巨觀管理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健全經濟形勢定期分析制度,及時提出促進巨觀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2013年出台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推動山東省發展規劃條例立法起草工作進入實質性階段。(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2.消除地方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2013年制定加強市場體系建設的有關制度;健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辦案機制,出台《關於建立和完善相對集中執法機制提高執法效能的意見》,完善工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聯席會議制度,在全省公共服務行業開展限制競爭行為專項治理工作。2014年組織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執法行動。加快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建立政府負責、部門協作、行業規範、公眾參與的市場監管新格局。(省商務廳會同省工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地稅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3.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2013年提出完善行政事業國有資產和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意見。2014年提出完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意見。(省財政廳會同省編辦、省委宣傳部、省機關事務局、省金融辦、省國資委負責)
4.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按照國家即將出台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編制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逐步建立全省信用基礎性法規和標準體系,形成覆蓋全省的徵信系統框架,基本確立信用監管體系,健全守信和失信約束機制。健全支持信用服務市場發展政策。(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編辦、省地稅局、省國家稅務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5.加強商務誠信建設。加強商務信用監管,重點在信貸、納稅、契約履行、產品和工程質量、食品藥品安全、進出口、教育和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人事管理、出入境等重點領域建立信用檔案。推進工程建設領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建設試點。制定電子商務信用評價規範。完善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指標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信用評價服務。(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國家稅務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等有關部門負責)
(六)加強依法行政
1.提出機構改革和轉變政府職能涉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修訂建議。2014年提出修訂、完善和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的建議。2016年基本完成有關省政府規章的修訂工作。(省法制辦會同省編辦負責)
2.完善依法行政制度。2013年制定省政府五年立法規劃,研究擬訂法治政府指標體系。貫徹落實《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後評估和糾錯制度。(省法制辦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3.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貫徹落實《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大力推進行政決策過程公開,增強改革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2013年10月底前提出落實意見。(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法制辦、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負責)加大涉及民眾切身利益信息的公開力度,重點做好教育、醫療衛生、保障房建設和分配、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等信息公開,2013年9月底前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2〕18號)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監察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2013年9月底前公開省級“三公”經費預算總額,省直各部門除少數因涉密不宜公開的,都要公開部門預算及“三公”經費預算;印發縣級政府接待經費公開試點方案。(省財政廳會同省監察廳負責)
4.推進公益性服務行業辦事公開。規範水電煤氣、交通電信等公益性服務行業辦事公開的內容和程式,加強辦事公開制度化建設,強化監督檢查,2013年10月底前編制出台公益性服務行業辦事公開目錄並向社會公示。(省監察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通信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5.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制度。2013年提請省人大審議《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制定出台《山東省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規定》和《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建立完善規範行政裁量權等制度,向社會公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省法制辦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6.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2013年出台《山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健全問責制度,規範問責行為。(省監察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7.加快科技防腐體系建設,完善電子監察綜合平台。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省級電子監察系統軟體開發,將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公共資源交易、重點財政專項資金、政府性投資項目等納入電子監察系統,對違規行為實行網上警示和問責。(省監察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領導。各級、各部門要深刻認識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大意義,將落實本意見作為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領導親自負責,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要及時建立抓落實的工作機制,按照任務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務,責任到人,確保按要求完成任務。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負總責,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
(二)市、縣(市、區)政府做好銜接。市、縣(市、區)政府對國務院、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不得變相設定審批。對下放的項目,要搞好承接,規範運行,做好監管工作。同時,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出台本級政府職能轉變的具體措施,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取消和下放。
(三)搞好督促檢查。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編辦、省監察廳負責對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建議。根據任務完成時限和工作進度,對各部門落實分工情況組織專項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改革措施逐一落實到位,政府職能轉變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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