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是2014年1月1日由山東省財政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
- 外文名:Shandong government to social forces to buy services approach
- 解釋機構:省財政廳
- 施行時間:2014年1月1日起
- 有效期:5年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開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社會領域改革,促進服務業發展和服務型政府建設,為人民民眾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減少行政許可的意見》(魯政發〔2013〕15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等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供給方式。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二章 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政社分開、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的要求,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推動中國特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努力為人民民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第五條 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權責明確。各級政府根據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和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從各地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合理界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和項目,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
(二)公開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三)注重績效。政府購買服務應強化績效理念,按照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提升服務質量、有利於提高資金效益和降低服務成本的原則,堅持精打細算,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不斷提升政府購買服務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積極穩妥。政府購買服務要按照“整體設計、有序推進、試點先行”的思路,突出重點,以點帶面,因地制宜,注重發揮社會力量吸引、調動和整合社會資源的功能,形成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合力。
(五)鼓勵創新。各級政府要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和公共財政體系的要求,大膽探索,勇於創新,研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體制機制,構建多元參與、形式多樣的政府購買服務格局。
第三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
第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經費由財政承擔的各級行政機關和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機構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第七條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商業信譽良好,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資格。
(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
第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能的服務項目外,下列事項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交由社會力量承擔:
(一)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基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服務、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本養老服務、優撫安置服務、基本醫療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務、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服務三農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服務事項。區劃地名管理、社會組織管理、社區事務、社工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行業職業資格認定、處理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四)技術服務事項。科研、行業規劃、行業規範、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諮詢、技術業務培訓、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轉變職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財力水平等因素,在準確把握公眾需求的基礎上,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和本辦法規定的購買服務範圍,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並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動態調整,符合條件的項目應逐步納入政府採購目錄(服務類)中。
第五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程式與方式
第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原則上按照部門預算和政府採購的程式、方式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由購買主體隨同部門預算申報年度購買計畫,經財政部門批覆同意後組織實施;對突發性應急事項可經財政部門同意後,採取先確定承接主體,再根據購買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確定預算額度的方式。
第十二條 購買主體在同級財政部門批覆購買計畫後,要主動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項目的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也可以根據不同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採用委託、承包等方式選擇承接主體。
第十四條 通過以上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後,購買主體應及時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購買主體要將契約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根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其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准使用的專項經費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發展所需增加的資金,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由各部門依據購買服務契約,按現行的部門預算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程式支付;也可以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不同形式,由財政部門審核購買服務契約後,採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七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保障與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規範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一)各級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資金扶持、人才培養等方面積極支持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
(二)財政部門牽頭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監督、指導各類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和目錄進行審核。
(四)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核實社會組織的資質及相關條件,向購買主體提供社會組織名錄。
(五)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計。
(六)購買主體負責購買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公開本部門經批准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後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
第十八條 加強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績效管理,嚴格績效評價機制。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現象發生。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予以處罰、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在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取得良好社會和經濟效益的社會組織,可給予獎勵性補助。
第二十條 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山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