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施辦法

《山東省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施辦法》是山東省民政廳、財政廳為推動省各級政府開展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加快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制度化、規範化進程、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施辦法》
  • 性質:政府條例
  • 頒布時間:2015年9月2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各級政府開展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加快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制度化、規範化進程,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19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3〕35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工作服務是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運用專業方法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難救助、矛盾調處、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係調適、資源協調、社會功能修復和促進個人與環境適應等在內的專業服務,是現代社會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是政府利用財政資金,採取市場化、契約化方式,面向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企業和機構等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立足需求,量力而為。結合各地實際,按照人民民眾的實際需求設計實施社會工作服務項目。以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特殊人群和受災民眾為重點對象,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逐步拓展政府購買的領域和範圍。
(二)政府主導,突出公益。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社會服務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公開透明、競爭擇優方式選擇承接主體,引導承接主體按照公益導向原則組織實施社會工作服務項目。
(三)鼓勵創新,注重實效。從最佳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費用、改善服務質量、提高人員素質、滿足服務需求等方面嚴格規範操作,積極穩妥推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工作。切實加強績效管理,降低服務成本,提高服務效率,增強社會工作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四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承擔社會服務職能的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負擔且承擔社會服務職能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購買服務。
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計畫審核、經費安排與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社會工作服務需求評估,編制社會工作服務計畫和項目預算並具體實施,組織開展績效評估,指導和支持承接主體在本系統、本行業內開展工作。
第五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承接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擁有一支能夠熟練掌握和靈活運用社會工作知識、方法和技能的專業隊伍,具備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的規章制度、良好的社會公信力以及較強的公益項目運營管理和社會工作專業服務能力的社會組織。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可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第六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方式以購買服務崗位和購買服務項目為主。
購買服務崗位是指根據服務對象或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確定社工崗位數量,合理確定社會工作者薪酬標準,由政府向社會工作承接主體購買社會工作崗位服務。
購買服務項目是指根據服務對象的情況、服務內容、服務要求、服務目標等進行綜合預算,實行項目打包,由政府向社會工作承接主體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第七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主要範圍:
按照“受益廣泛、民眾急需、服務專業”原則,重點圍繞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特殊人群和受災民眾的個性化、多樣化社會服務需求,組織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一)城市流動人口融入社會服務。為流動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業援助、生計發展、權益維護等服務,幫助其儘快融入城市生活,實現城市戶籍居民與外來經商務工人員的和諧共處。
(二)農村留守人員社會保護服務。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人緩解生活困難,構建完善的社會保護與支持網路。
(三)老年人、殘疾人社會照顧服務。為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會參與、代際溝通等服務,構建系統化、人性化、專業化的養老助殘服務機制。
(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服務。針對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出現的心理、教育環境、家庭環境等問題,進行科學指導、積極干預和心理慰藉,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五)特殊群體社會關愛服務。幫助藥物濫用人員、有不良行為青少年、愛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討人員、社區矯正人員、服刑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等特殊人群糾正行為偏差、緩解生活困難、疏導心理情緒、改善家庭和社區關係、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
(六)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根據城鄉社區發展特點和社區居民需求,開展社區照顧、社區融入、社區矯正、社區康復、就業輔導、精神減壓與心理疏導等服務,滿足社區居民的服務需求。
(七)受災民眾生活重建服務。圍繞各類受災民眾的經濟、社會、心理需要,開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導、社區重建、資源連結、生計項目開發等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幫助受災民眾重樹生活信心、修復社會關係、恢復生產生活。
(八)社會工作宣傳、教育、培訓、督導、績效評價、學術交流、調查科研、政策研究以及社會工作人才監督管理等適用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範圍。
第八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程式:
(一)編制預算。民政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對社會服務需求進行摸底與分析評估,指導各部門科學編制年度社會工作服務計畫(包括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具體內容、購買依據、承接標準、評價方法、目標要求等)和年度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預算。各部門年度社會工作服務計畫和項目預算一併報送同級財政和民政部門。各部門上年度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開展情況同時報送同級民政部門。
(二)項目審批。財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和服務需求,結合既有預算,對各部門報送的年度社會工作服務計畫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批。財政部門審定的社會工作服務計畫和項目預算同時抄送民政部門。
(三)組織購買。購買主體根據財政部門審定的項目預算,發布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公告,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可靈活採用其他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四)簽訂契約。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按照契約管理要求籤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五)指導實施。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按照契約要求及時撥付項目經費,並指導、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契約義務,按時完成服務計畫,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六)檢查驗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承接主體應定期組織自查,購買主體應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
(七)特殊程式。遇突發性、臨時性社會工作服務需求,購買主體可按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關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的相關規定組織購買。
第九條 鼓勵、提倡並支持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自主設計並申報創新性社會工作服務計畫。
第十條 民政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圍繞社會工作服務流程、專業方法、質量控制、監督管理、需求評估、成本核算、招投標管理、績效評價、能力建設等環節,做好相關標準研製,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社會工作管理服務標準體系,為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提供技術保障。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性績效評價機制,積極推進第三方評估,發揮專業評估機構、行業管理組織、專家等方面作用,對社會工作承接主體的計畫管理、服務成效、經費使用等內容進行全面評價,並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在績效評價體系中,要側重服務對象對社會工作服務的滿意度評價。
第十二條 社會工作服務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合格者,繼續支持開展購買服務合作;對績效評價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見,並作為今後同類採購項目的評審參考因素;情節嚴重者,依法依約追究有關責任。
第十三條 適當放寬準入條件和簡化登記程式,鼓勵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創辦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採取財政資助、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提供辦公場所等方式支持處於起步階段、具有發展潛力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
第十四條 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宣傳,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的積極性,增強社會各界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認同與支持。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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