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經1993年3月5日山東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修訂。該《辦法》分總則,預防、康復和醫療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法律責任,附則9章63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 公布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1993年3月5日
  • 修訂時間:2012年5月31日
通知,修訂的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法規的通知
魯政發〔2012〕2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已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修訂的辦法

1993年3月5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7年3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保障工作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展殘疾人事業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採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鼓勵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四條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歧視殘疾人和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著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而增加,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依法設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為發展殘疾人事業依法募集資金。基金會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應當安排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於殘疾人事業;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殘疾人體育事業。
有關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福利資金和用於殘疾人事業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並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繫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七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參與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指導、管理本地區各類殘疾人民眾組織,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專門協會代表本類別殘疾人的利益,反映其精神和物質需求,針對自身特點開展民眾性工作。
殘疾人工作者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
第八條 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中,應當充分保障殘疾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職工代表。
第九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殘疾人組織、殘疾人的意見和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開展涉及殘疾人權益工作的監督、檢查、驗收時,應當吸收殘疾人組織參加。
第十條 禁止強迫殘疾人勞動或者組織、脅迫、誘騙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和乞討。
第十一條 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幫助殘疾人實現醫療救治、康復訓練、教育培訓、勞動就業、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隱藏、遺棄、隔離殘疾人。
第十二條 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積極融入社會,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享受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服務的重要憑證,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核發。
申辦殘疾人證,免交殘疾鑑定費和工本費,所需經費由財政負擔。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康復和醫療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畫,強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境保護、交通安全、防災減災、安全預警等措施,預防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引導待孕夫婦參加免費孕前檢查,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以及應急處理和醫療急救機制,健全以社區為基礎、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體系。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婦提供孕期保健服務,經產前診斷髮現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有嚴重缺陷的,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報告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主要數據。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新出生的殘疾嬰兒建檔立卡,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人口計畫生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報告。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
對參加城鎮居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殘疾人,其醫療康復項目所需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支付,並逐步擴大、提高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所需費用的支付範圍和標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新生嬰兒基本病種篩查機制和殘疾兒童早期康復干預制度。
衛生、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完善醫療康復服務網路,實施搶救性康復救助工作,所需費用按照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康復機構服務和康復技術地方標準,規範服務管理,建立康復定點機構認證制度,按照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康復機構納入城鎮居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支付定點機構和工傷康復定點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舉辦一所骨幹型、標準化的殘疾人專業康復機構,作為殘疾人康復科研和服務基地。縣級以上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室;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根據康復服務需求設立康復室或者康復站,組織開展技術培訓和專業指導,為殘疾人開展康復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訓練指導納入全科醫生培訓和服務內容,並將康復知識培訓納入康復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康復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準入制度。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單位等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康復專業技術人員,指導殘疾人康復訓練。
第二十二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對殘疾人就醫費用實行減免優惠。
對就醫的殘疾人,二級以上綜合公立醫療機構免收掛號、診查、急診觀察床位等費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免收一般診療、出診等費用;減收費用的檢查治療項目由醫療衛生機構確定,減收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殘疾人醫療康復救助制度,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後仍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救助;對享受城鄉醫療救助的貧困殘疾人,其住院費用在政策範圍內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性精神病患者納入定期免費服藥範圍,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急發性精神病患者及時實施醫療救助。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資源,逐步增加殘疾人教育專項資金,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評價考核體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實施殘疾兒童、少年免費義務教育,提高殘疾人義務教育水平,實施殘疾兒童免費學前教育和殘疾學生免費高級中等階段教育,逐步實行殘疾人免費高等職業教育;按照有關規定對貧困殘疾人家庭學生和殘疾人學生給予國家助學金等資助,保障其完成學業。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適當放寬殘疾學生的獎學金評定標準和貸學金審核條件。
第二十六條 普通教育機構必須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生活、康復提供幫助。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應當組織教師和志願者採取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網路教育等形式實施義務教育,並設立送教服務工作專項補貼,專門用於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送教服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的殘疾兒童、少年納入戶籍所在地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或者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籍管理, 可以適當推遲其入學年齡。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殊教育機構標準化建設,改善辦學條件。
設區的市和三十萬人口以上、殘疾兒童、少年較多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設立一所特殊教育機構;不足三十萬人口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也可以設立特殊教育機構。有條件的特殊教育機構應當設立學前班,對殘疾兒童實施康復和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各類殘疾兒童專業康復機構、福利機構開展殘疾兒童早期干預、早期康復、早期教育。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教育機構,接收不適宜在普通教育機構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逐步達到高於同類普通教育機構學生人均六倍以上的標準,向特殊教育機構或者設立殘疾學生輔讀班、接收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普通教育機構撥付殘疾學生公用經費。
第二十九條 殘疾考生、學生可以免試體育;聽力和言語殘疾考生、學生可以免試外語。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政策措施,統籌規劃殘疾人就業工作,扶持殘疾人就業扶貧基地建設,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預留制度。
未達到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置殘疾人就業,設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招考國家公務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招用勞動者,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二條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對經營困難的殘疾人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年檢費,並在場地、攤點、攤位等方面提供方便;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三十三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業務指導下,按照職責開展殘疾人就業諮詢、勞動技能評估、求職登記和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狀況進行年度審核;向未達到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的用人單位推薦適合的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無法定事由不得拒絕。
前款規定的審核結果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開發的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專項用於安排殘疾人就業。
鄉鎮、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專職幹事納入社會工作者隊伍和公益性崗位規範管理,保障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負擔。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集中就業和殘疾人創辦的企業以及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將其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服務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同等條件下,採購人和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其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殘疾人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殘疾人在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接受職業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所需費用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支付。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開闢殘疾人就業專門視窗,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殘疾人就業,免收相關費用。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為其選擇適合的崗位,並依法與其訂立勞動契約、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
殘疾職工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應當與其他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契約法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殘疾職工或者其家庭成員;裁減殘疾職工的,應當向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告。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合併、分立、轉制等情形的,承繼其權利義務的單位應當依法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 文化體育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新建、改建、擴建方便殘疾人活動的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縣級以上各類綜合性文化、體育場所,應當設定適合殘疾人活動的場地和設施;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文化活動中心和體育訓練中心。
實行收費的公園、展覽館、文化館、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應當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對殘疾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重度殘疾人和盲人的一名陪護人員與殘疾人享有同等待遇;全民健身活動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康復器材。
第四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移動通信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免費刊播公益廣告、開辦專題欄目,宣傳殘疾人事業。
省、設區的市的電視台應當開辦手語新聞節目。影視作品和節目應當加配字幕。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盲人較多的社區、學校、企業,應當在圖書室、閱覽室、資料室提供盲文讀物和盲人有聲讀物,配備盲人使用的計算機等設備。
鼓勵單位和個人幫助殘疾人學習使用計算機、移動通訊工具和殘疾人專用軟體。
第四十三條 殘疾人運動會應當與健全人運動會同一城市舉辦;對殘疾人運動會獲獎運動員的一次性表彰和獎勵,應當與健全人運動會執行同一標準。對在國際、國內重大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運動員,在上學和就業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文化、體育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殘疾人在集訓、演出、比賽期間,組織者應當為其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殘疾學生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者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將殘疾人公共服務業納入本級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建立覆蓋城鄉的殘疾人生活保障救助機制,針對不同的殘疾類別和級別,確定補貼和補貼標準,改善殘疾人的物質文化生活。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托養、日間照料等服務設施建設納入當地重點建設項目和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保障其建設規模與服務需求相適應,支持殘疾人康復器械、輔助器具、特殊教育工具和無障礙設施等產品的開發和套用;可以通過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培育、扶持專門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居住環境進行無障礙建設、改造;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殘疾人按照有關規定免費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對其他殘疾人適配輔助器具給予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向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其他重度殘疾人提供集中托養、日間照料或者居家安養的機構,按照規定標準給予經費補貼。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貧困殘疾人,代繳個人承擔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為參加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代繳個人承擔部分最低標準的全部或者部分費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失業殘疾人依法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對參加城鎮居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殘疾人,根據其健康狀況,按照國家規定在發放養老金方面給予照顧。
第四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殘疾人給予下列優惠待遇:
(一)對貧困重度殘疾人,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補貼;
(二)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給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供養;
(三)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一戶有兩個以上殘疾人和有老年殘疾人的家庭,適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補助標準;對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扶養的無生活自理能力和固定收入的成年殘疾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對民政部門核定為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戶的殘疾人家庭,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臨時性救助;
(五)在農村危房改造中,優先改造住房困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房屋;對符合村鎮規劃和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殘疾人給予優先照顧;
(六)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範圍,按照規定提供租房補貼、實物配租或者減免租金,並在樓層分配中給予照顧;
(七)徵收殘疾人房屋的,徵收人應當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在調換、回遷房屋的地點、樓層、相關補償等方面給予照顧;
(八)對其他困難殘疾人,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幫扶措施。
第四十八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優惠和照顧:
(一)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優先購票、檢票;
(二)盲人可以牽引導盲犬乘坐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場所;
(三)聽力殘疾人減半交納移動通訊工具信息費;
(四)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家庭免收電視初裝費,減半交納基本收視維護費;
(五)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購買自駕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輛,減半交納登記類、管理類行政收費,在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臨時停車場停車免交停車費;
(六)村民委員會興辦公益事業,殘疾人不承擔籌資籌勞義務;
(七)農村殘疾人家庭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低收入殘疾人家庭,按照規定減半交納或者免交生活用電、水、煤氣、採暖等費用。
第四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機構應當對城鄉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殘疾人依法實施救助,並由其戶籍所在地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駕駛機動車創造條件,對符合條件申請駕駛機動車的殘疾人在考試、辦理駕駛執照等方面提供便利,並推動有關單位在駕駛培訓、體檢、車輛檢測、安裝殘疾人駕駛輔助裝具和改裝車輛等方面提供優惠。
第五十一條 各級應當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對有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確需法律救助的殘疾人,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文明城市、文明單位考核評比內容;建立健全公共服務部門無障礙建設激勵和責任追究機制,通過行政獎勵、財政補貼、行政效能督察、執法檢查等措施,推進全省無障礙環境建設。
第五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城市道路、公共設施和場所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設計、施工,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實行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列入建設項目審查範圍;對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設計中無障礙建設要求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殘疾人專用犬馴養服務業發展;有關部門對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殘疾人飼養扶助犬,應當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五十六條 經濟和信息化、廣播電視等部門,移動通信等信息化服務企業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支持無障礙信息交流技術、產品、服務的研製和開發。
第五十七條 公共運輸工具和乘客等候區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機場、車站、港口客運站應當設定方便殘疾人通行的綠色通道,候機(車、船)室應當配置輪椅和殘疾人專用衛生間,飛機、車(船)上應當按照一定比例設定殘疾人專用席位。
城市主要交通道路應當配置具有無障礙設施的公共運輸工具,設立盲文站牌;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在最方便位置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位,設定殘疾人免費停車標誌,非殘疾人機動車不得占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第五十九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給殘疾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後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殘疾人及其親屬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未依法核發殘疾人證的;
(四)未依法審核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
(五)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一)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殘疾人勞動或者組織、脅迫、誘騙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和乞討的;
(三)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隱藏、遺棄、隔離殘疾人的;
(四)教育機構拒不接收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或者對殘疾兒童、少年入學附加額外條件,或者拒絕為有學習能力、不能到校學習的重度殘疾兒童、少年以送教上門形式實施義務教育,或者無正當理由開除殘疾學生的;
(五)用人單位未向殘疾職工提供基本無障礙工作和生活環境、無法定事由拒絕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六)用人單位無法定事由辭退、開除殘疾職工,或者解除、終止與殘疾職工訂立的勞動契約、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的;
(七)用人單位虛報殘疾人就業人數或者虛假安排殘疾人就業騙取相關稅費減免優惠待遇的;
(八)用人單位未依法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不落實殘疾人工資和福利待遇的;
(九)未執行無障礙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破壞、非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對無障礙設施未及時進行維修和保護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處滯納金。
前款規定的加處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就《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是1993年3月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實施辦法》施行近二十年來,在保障我省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8年4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進一步突出了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在實現社會公正、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明確了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職責定位,強化了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等權利的保障,完善了法律責任。由於上位法的修改,按照法制統一原則,我省原《實施辦法》的有些內容需要作相應調整。同時,也有必要把我省近年來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總結提升,用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體現山東特色,為維護我省殘疾人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目前我省共有570多萬殘疾人,超過總人口的百分之六。近年來,經過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全社會維護殘疾人權益的意識明顯增強,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不斷最佳化,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總體上得到了較好保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殘疾人在康復、教育、勞動就業及平等占有經濟、社會資源方面仍存在很大困難;貧困殘疾人社會保障問題需要進一步落實;歧視、侵害殘疾人權益的情況仍然存在等。因此,從進一步維護好我省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原《實施辦法》作進一步修訂完善非常必要和迫切。

二、修訂的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內司委自2010年初即與省殘聯著手《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省殘聯成立了由有關專家參加的起草小組分赴各市進行調研,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草擬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發至全省殘聯繫統、省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徵求意見。隨後,內司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殘聯對徵求意見稿作了反覆修改。2011年5月,內司委會同法工委和省殘聯組成調研組,先後到臨沂、日照市就《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展開進一步調研,根據徵集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去年底今年初,省殘聯將《修訂草案(修改稿)》送省人社廳、財政廳、公安廳、民政廳、教育廳等32個部門會簽。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連承敏聽取了《修訂草案》有關情況的匯報並提出明確要求,副省長夏耕主持召開會議就有關問題進行了協調。今年2月,內司委又會同法工委和省殘聯分兩路到青島、東營、濰坊、德州4市開展立法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查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康復醫療機構和走訪殘疾人家庭等方式,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再次對《修訂草案》進行研究修改,先後七易其稿。3月14日,內司委召開會議,邀請法工委、省殘聯和省政府法制辦的有關負責同志參加,討論通過了《修訂草案》及其說明,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修訂草案》與原《實施辦法》相比,在體例結構上做了較大調整,由原來的總則、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福利、環境、法律責任和附則九章54條,修訂為總則、康復和醫療、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63條。其中,在總則中主要對《修訂草案》的立法宗旨、適用範圍、經費保障機制、執法主體、政府有關部門與殘聯的職責等作出明確規定,其他各章分別對殘疾人應當享有的扶持政策和權益保障作了具體規定。這樣修改,既與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保持一致,又增加和完善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新內容,體例、條目更加明晰、具體,可操作性更強。

(一)關於殘疾人的康復和醫療保障

康復和醫療是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基礎。為了促進殘疾人康復和醫療保障工作的落實,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具體責任,《修訂草案》第十六條規定“對參加城鎮居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殘疾人,其醫療康復項目所需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支付,並逐步擴大、提高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所需費用的支付範圍和標準”。第二十一條規定“建立新生嬰兒基本病種篩查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機制。殘疾人康復機構應當對殘疾兒童提供搶救性康復服務,所需費用按照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本級財政負擔”。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享受大病救助、醫療救助的貧困殘疾人,其住院費用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二)關於殘疾人受教育權的保障

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殘疾人和其他社會成員同等享有的一項基本公民權利,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是提高殘疾人素質的根本途徑。為解決重度殘疾兒童無法進入校園學習的問題,《修訂草案》規定“對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應當組織教師和志願者採取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等形式實施義務教育,並設立送教服務工作專項補貼,專門用於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送教服務”;將“殘疾兒童、少年納入戶籍所在地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或者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籍管理,可以適當放寬其上學年齡”。《修訂草案》還對殘疾學生的獎學金、貸學金和助學金,特殊教育機構和康復教育機構建設,教育經費以及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手語、盲文翻譯的待遇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殘疾人勞動就業權的保障

全省殘疾人總數近二十年來增加了210多萬。隨著城鎮規模的擴大和人口的增長,城鎮居民中的殘疾人數量相應增加,2009年國家對肢體殘疾評殘標準由三級擴大至四級以後,有勞動需求的殘疾人數量明顯增加。基於殘疾人就業需求擴大的現實情況,《修訂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七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比原《實施辦法》提高了0.2個百分點,並規定逐步建立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崗位預留制度。《修訂草案》還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扣征方式、殘疾人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等作了規定。

(四)關於殘疾人的社會保障

殘疾人是社會的特殊弱勢群體,國家和社會應當為他們提供各種保障和照顧。為此,《修訂草案》作了若干細化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為參加新農合的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貧困殘疾人,代繳個人承擔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為參加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代繳個人承擔部分最低標準的全部或者部分費用;殘疾人可按照規定至少提前五年領取養老金;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等等。為了強化對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發展的保障和支持力度,《修訂草案》規定“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隨著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而增加”。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按照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對殘疾人事業投入力度的要求,參照廣東、山西、海南等省的做法,《修訂草案》提出“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

(五)關於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本著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對部門的法律責任作了原則性、指引性的規定;對現行法律、法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如對教育機構侵害殘疾兒童少年受教育權的行為、對用人單位侵害殘疾職工勞動就業權的行為、對侵害殘疾人人格的行為、對未執行無障礙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破壞或非法占用無障礙設施的行為的責任追究,都作了細化規定。

以上說明,請與《修訂草案》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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