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1995年7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 外文名:《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編號:公告第35號
  • 施行日期:1995年7月21日
  • 施行省份:雲南省
辦法全文,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辦法全文

(1995年7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到的權利。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障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履行《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的各項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殘疾人事業的投入,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督促、檢查、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領導小組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承擔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承擔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的殘疾人,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核發殘疾人證。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和福利待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項目和計畫,制定相應措施,開展殘疾人的康復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應當組織協調衛生、教育、民政等部門及其基層組織和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家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
第七條 殘疾人享受公費醫療或者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其康復醫療費用按公費醫療或者醫療保險的規定辦理;不屬上述範圍的,由本人和家庭負擔,經濟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站(點),應當做好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供應和維修服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發展殘疾人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及成人教育,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減免殘疾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
寄宿制、半寄宿制學校的殘疾學生,除按規定享受補助,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再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教師從事殘疾人教育事業,加強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的培養、培訓,並逐步提高其地位和待遇。
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和經考核獲得合格證書的從事聾啞人手語、盲文翻譯的專業工作人員按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滿20年並在殘疾人教育崗位退休的教師,其所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工資基數。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勞動部門對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城鎮殘疾人實行就業登記。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編制部門批准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協助、配合勞動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登記工作。勞動、民政部門應當指導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做好殘疾人就業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社會福利企業可以參加勞動部門舉辦的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破產或者撤銷時,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好殘疾職工的生活,並創造條件,幫助解決其再就業問題。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對集中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的福利企業、按摩醫療院(所)、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和殘疾人個體勞動者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和扶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某些產品由殘疾人福利企業專產。
第十五條 生產性企業中,盲、聾、啞及肢體殘疾在業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經當地地方稅務機關審核並報經省地方稅務局批准後,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吸收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在職職工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未達到此比例的,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所在縣(市)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後,可以給予減免照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者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農村基層民眾組織和殘疾人組織,應當採取措施,幫助殘疾人改善功能,增強其參加生產勞動的能力,加強康復扶貧工作;對在農村從事生產勞動的殘疾人減免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性負擔,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生產資料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對特別貧困的殘疾人可以減免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
第十八條 鼓勵衛生、民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性力量興辦以盲人按摩專業人員為主的按摩醫療院(所)。
各級綜合醫療機構的按摩醫療科(室)應當優先錄用盲人按摩專業人員。對盲人按摩專業人員應當按其實際技能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條 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單位,應當開闢為殘疾人服務的專欄或專題節目,並逐步在電視專題節目中增加必要的中文字幕和聾啞人手語解說。
第二十條 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殘疾人聯合會組織的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支持,不得因此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契約。
第二十一條 全社會都要關心、幫助殘疾人。
交通、郵電、醫療等行業的公共服務場所,應當採取設立服務視窗或者醒目標誌等方式,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條件和優惠服務。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市區道路和公共設施時,應當執行國家《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未經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批准減、免或者緩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對不按照規定日期交納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侵犯殘疾人人身權利或者損害、侵殘疾人其他合法權益的,按照《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處罰。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本人由於受殘疾限制不能告訴的,其近親屬和其他監護人及有關組織,可以代理其提起訴訟,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在本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大家認為,做好殘疾人工作,發展殘疾人事業,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與人類文明的標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殘疾人保障法》實施以來,我省的殘疾人事業有了很大發展。但是,由於種種條件限制,殘疾人仍是全社會中特殊困難的群體,他們的生活、教育、就業狀況遠遠落後於全社會平均水平。我省地處邊疆,生產力水平相對來說較低,殘疾人在就業、教育、康復等方面,還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難和問題。全省200多萬殘疾人能否同全省人民一道前進,共同富裕,關係到我省各項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制定殘疾人保幛法實施辦法是十分必要的。實施辦法草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殘疾人工作的實際需要,有雲南的特點,是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付諸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補充意見。1995年7月15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對實施辦法草案作了如下修改:
一、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實施辦法草案應體現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應當在第二條關於殘疾人享有的各項權利中,增加殘疾人必須履行的義務的內容。為此,在實施辦法草案第二條中增加一款:“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二、有的委員提出,殘疾人工作大量在基層,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工作,很多工作才能得到落實。故在實施辦法草案第四條中增加“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領導小組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工作”的規定。
三、有的委員提出,給殘疾人核發殘疾人證,規定要“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鑑定”,這一規定在廣大農村特別是山區難以做到,許多明顯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人標準的,實際上不需要鑑定,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時拿不準或者有爭議的,才需鑑定。因此,刪去實施辦法草案第五條中的這一規定。
四、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實施辦法草案關於殘疾人教育
的內容比較單薄,份量不夠,且過於原則,應當根據《殘疾人保障法》及國務院頒布的《殘疾人教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充實。因此,將實施辦法草案第九條第一款補充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發展殘疾人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及成人教育。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減免殘疾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也費用,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並在該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
五、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實施辦法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殘疾人在職職工的比例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應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這是必要的。但首先應當強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吸收殘疾人就業。因此,在該條中增加了相應的內容。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該條中增加了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後,可以給予減免照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者挪作他用。”
六、為了保障殘疾人的訴訟權利,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的建議,在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四條中增加一款:“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本人由於受殘疾限制不能告訴的,其近親屬和其他監護人及有關組織,可以代理其提起訴訟,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此外,為了使實施辦法草案的表述更準確規範,還對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實施辦法草案經過上述修改,已比較完善,建議提交本次會議付諸表決。
修改後的實施辦法草案和修改情況的說明已印發會議,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八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於1995年7月10日召開第十五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倮障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殘疾人是社會生活中一個特殊而困難的群體,由於受殘疾的影響和外界障礙的限制,他們在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方面,與健全人相比,存在著很大差距。黨和國家非常關心殘疾人,重視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我省殘疾人有219萬,平均每四個家庭就有一個殘疾人,殘疾人占全省總人口的比例高於全囯平均水平。省委、省人民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給予殘疾人許多特別的扶助和保障,各地也積累了許多好的
經驗和做法。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使我省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授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實施辦法的起草工作從去年底開始進行。省殘疾人聯合會組成了專門的工業班子,做了大量調研、論證工作,初稿寫出後,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同志和省殘疾人聯合會、省政府法制局的同志一起研究,反覆修改,幾易其稿,形成了徵求意見稿。此後,我委又多次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討論、修改,省人大常委會楊一堂副主任還召集省勞動廳、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和國稅局、地稅局的負責同志對制定這一法規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協調和研究,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補充、修改意見,並告知省政府,和志強省長簽發這個法規議案時吸收了這些意見。可以說,這一法規草案,是經過全省上下各有關方面的同志和專家多次反覆研究、論證、修改後形成的。
三、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法規草案比較符合我省實際,國家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沒有再作重複規定,並結合省情,在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對殘疾人的優惠扶持措施方面有一些突破性的規定,具有可操作性。經過反覆修改形成的實施辦法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法規草案文本已印發會議,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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