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 單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1年12月2日
  • 地區:福建省
  • 施行時間:2012年2月1日起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預防與康復,第三章 教育,第四章 勞動就業,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六章 社會保障,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頒布施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公告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1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及時研究解決殘疾人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有關殘疾人事業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為殘疾人服務。
第五條 鄉鎮(街道)、村(社區)配備殘疾人聯絡員,負責聯繫轄區殘疾人,建立工作檔案,及時反映殘疾人需求,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其工資或者工作補貼等待遇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保障殘疾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選舉,應當有殘疾人候選人。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積極培養、選拔、任用殘疾人幹部。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殘疾人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殘疾人職工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享受扶助優惠政策的重要憑證。
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受理辦證申請,組織殘疾評定,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對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申訴。
第八條 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建立穩定的支持殘疾人事業的經費保障機制。
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當年本級留成,安排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當年本級留成,安排適當比例專項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
第九條 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依法募集資金,發展殘疾人事業。基金會資金、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向社會公開年度收支情況。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社會服務納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範圍,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輔助器具、托養等服務體系。
殘疾人專業服務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在立項、規劃、建設用地等方面優先安排。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服務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補貼、購買服務、公辦民營等形式,培育、扶持專門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機構。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積極參與各種扶殘助殘志願活動,建立健全志願者扶殘助殘機制,促進扶殘助殘志願服務和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扶殘助殘內容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規劃,加強對殘疾人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營造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社會氛圍。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與殘疾人權益有關的專項工作監督、檢查和驗收,應當有殘疾人組織參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為殘疾人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預防與康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提高全民殘疾預防水平:
(一)普及母嬰保健知識,做好孕產期保健和產前診斷,減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殘疾的發生;
(二)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診斷和治療,建立殘疾兒童早發現、早報告、早治療制度;
(三)強化預防接種和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減少因疾病致殘;
(四)加強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傷預防、交通安全和防災減災工作,控制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的程度;
(五)建立殘疾報告制度,加強信息收集、監測和研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範圍,並逐步擴大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的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第十七條 衛生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殘疾人聯合會開展殘疾人康復需求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辦法,對貧困殘疾人的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康復項目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康復科(室),配置相關專業人員和設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根據殘疾人康復服務需求建立康復室,配備康復員和康復訓練器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制度,並逐步擴大康復救助範圍。
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免費的搶救性康復。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教育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參加學習和考試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當完善以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幹、隨班就讀和特教班為主體的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體系,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送教上門等多種形式,對重度殘疾、腦癱、孤獨症等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普通國小學前班、幼稚園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前兒童隨班就讀。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具有康復和教育功能的特殊教育幼稚園。
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就讀;普通高等院校應當招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各設區的市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開展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教育。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人才隊伍建設,強化特殊教育教學研究,不斷提高特殊教育質量和水平。
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十五年,並在殘疾人教育崗位退休的教師,應當繼續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殘疾兒童康復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具備教師資格的,享受與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接受教育提供資助:
(一)對就讀於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殘疾學生實行免費教育;
(二)對就讀於本省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專)科以上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子女優先給予國家助學金待遇;
(三)對就讀於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專)科以上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子女給予補助;
(四)對參加自學考試、遠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學習並取得大專以上文憑的殘疾人給予獎勵。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點六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徵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其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錄工作人員不得對殘疾人設定歧視性錄用條件;對符合錄用條件的殘疾人,不得以殘疾為由拒絕錄用。
未達到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應當優先錄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促進殘疾人就業。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當確定一定的比例用於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或者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庇護工場、工(農)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性單位,並按照規定給予減免稅費。
第二十九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各級醫療機構招收醫療按摩人員應當優先錄用具有執業資格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採取資金扶持、貸款貼息、經營場所扶持、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
第三十一條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新建、改建、擴建方便殘疾人參加的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活動場所。
收費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旅遊景區(點),應當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免費或者優惠待遇。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培養殘疾人文藝體育人才;
(二)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三)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和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根據盲人的實際需要設立盲文讀物及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
(四)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闢專版、專欄和專題節目,宣傳殘疾人事業、殘疾人自強模範和扶殘助殘先進事跡,免費刊播扶殘助殘公益廣告。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採取下列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對一戶多殘和老殘一體等殘疾人家庭、重度殘疾人給予生活救助;
(二)對應納入保障性住房保障範圍的城鎮殘疾人家庭,按照當地保障性住房分配規定給予優先安排;
(三)對住房困難的農村殘疾人,優先落實救助措施;
(四)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殘疾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業年齡段的殘疾人個體戶、靈活就業的殘疾人和在盲人按摩機構、庇護工場、工(農)療機構的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七條 重度殘疾人、城鄉低保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承擔。
重度殘疾人、城鄉低保殘疾人作為重點救助對象,納入當地醫療救助範圍。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制度、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
第三十九條 殘疾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捷運、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並設立無障礙標誌。對不方便殘疾人進出的公共場所、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
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逐步配置無障礙設備,方便殘疾人出行。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住宅、社區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的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信息無障礙交流創造條件,政務信息公開應當採取無障礙措施,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語等無障礙服務,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電視台應當定期播出手語和配有字幕的節目。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為殘疾人駕駛機動車提供便利,公共停車場為殘疾人設定專用停車位,並為殘疾人停車提供方便和照顧。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殘疾人組織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答覆。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無正當理由拒不查處的,殘疾人組織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稅務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職責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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