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8月30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8.30
  • 實施時間:1994.08.30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組成的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規劃、指導、協調殘疾人工作的開展。
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接受政府的委託,管理殘疾人事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有所增加,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全社會應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尊重、關心、理解、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的監護人、法定扶養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六條 殘疾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按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鑑定後,由縣級殘聯核發《殘疾人證》。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開展殘疾人預防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確定的重點康復項目制定實施計畫,採取有效措施,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本地區的殘疾人康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九條 省、市(地區)人民政府應逐步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康復治療、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康復技術指導工作。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當地實際需要,指定醫療機構設康復門診和康復病房,為殘疾人進行康復治療,並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條 省、地、市殘聯應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服務站,縣(市、區)殘聯應逐步建立供應服務點,負責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供應和維修服務。
第十一條 殘疾人為恢復功能所需醫療費,享受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統籌醫療的,分別按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統籌醫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列入當地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規劃,使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入學率達到國家規定的目標。
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殘疾兒童、少年可就近入學。各類學校應當為殘疾兒童、少年的學習和生活提供方便,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特殊教育發展規劃,有計畫地開設特殊教育班,逐步建立特殊教育學校,並在普通中國小、幼稚園大力開展隨班就讀,保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都能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
第十四條 特殊教育經費列入教育事業費支出,並隨教育經費的逐年增加而相應增加。教育費附加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努力做到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同步發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學質量。
在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班從事特殊教育(含聾兒聽力語言訓練)的教師以及手語翻譯,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十六條 各級殘聯應積極開展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工作,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和職業中介、諮詢、指導等業務。
第十七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積極發展殘疾人經濟,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鼓勵、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個體開業。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的組織指導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 %的比例安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工商行政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有關部門應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根據殘疾職工生理、心理障礙情況分配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在福利待遇、職稱評定、勞動保護、養老保險等方面,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企業解散、破產後,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妥善安置殘疾職工的生活,積極創造條件,使其重新就業。
鼓勵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
第二十一條 盲人按摩院(所)取得職業許可證的盲人按摩人員符合條件的,可按國家規定評定專業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村貧困殘疾人,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服務、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指導城鄉基層組織開展有益於殘疾人身心健康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對殘疾人文藝團體應給予扶持。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適合殘疾人特點和需要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服務並適當減免收費。
公共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應當對殘疾人開放,並提供方便和照顧。
第二十五條 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在城鎮的可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或由社會福利院集中供養,在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按當地“五保戶”規定保障其生活。
其他生活困難確需救濟的殘疾人,由當地有關部門、單位給予救濟。
農村殘疾人承擔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縣、鄉(鎮)人民政府應予減免。
流浪外地,以乞討為生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予以收容,送回原籍。
第二十六條 各級殘疾人組織接受社會捐贈的殘疾人福利基金,應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以下優待:
(一)到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優先購票,優先入場;
(二)盲人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盲人讀物免費郵寄;
(三)搭乘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優先購票,優先搭乘;
(四)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暫存;
(五)優先掛號就診,盲人就醫免收普通掛號費;
(六)城市公園免收門票。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實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採取無障礙措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好每年的助殘日活動,切實幫助殘疾人解決一些實際困難。
第三十條 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檢舉、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法受理查處,不得推諉、拖延。
殘聯和殘疾人所在單位,應支持被侵害的殘疾人進行訴訟。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其訴訟費和法律服務收費應酌情減、緩、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者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國家分配的中專以上殘疾畢業生的;
(三)無合法理由辭退、開除殘疾職工、學生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安置殘疾人就業的;
(五)其他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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