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於2004年11月26日發布並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 發行地:內蒙古自治區
- 時間:2004年11月26日
- 作用:保障殘疾人
基本信息
修訂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加快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
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做好職責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第四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五條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開展與殘疾人權益相關的康復醫療、教育培訓、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建設等工作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吸收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參加。
第七條自治區、盟市彩票公益金的本級使用部分,每年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比例劃出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殘疾人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經費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殘疾預防工作,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殘疾報告制度,建立健全以社區為基礎、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體系,減少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逐步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
第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加大對殘疾人康復事業的投入。以盟市為統籌單位,按覆蓋人口每人每年不少於一元的標準落實投入經費,用於殘疾人康復服務,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需求,在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舉辦殘疾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科學研究等工作。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蘇木鄉鎮衛生院、嘎查村衛生室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殘疾人康復場所,完善康復服務網路,開展康復服務。
第十二條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畫地開設康複課程,設定相關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願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複方法。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白內障復明、精神病人服藥、聾兒助聽器驗配、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康復訓練等殘疾人特需的基本醫療康復項目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並逐步提高報銷比例。
第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零至六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工作,逐步實現免費醫療康復。
第十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資助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供應、適配和維修服務。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國民教育發展總體規劃,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殘疾兒童少年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採取獨立建立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級以及合作建校、委託培養等多種形式,保障本行政區域內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就學。
對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腦癱、孤獨症等殘疾兒童少年採取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等多種形式實施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鼓勵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開辦特殊教育專業,發揮師範院校培養特殊教育師資的作用,提高特殊教育師資隊伍素質。
第十九條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培訓,減免就讀中等和高等職業院校的殘疾學生學費。
就讀於中等職業學校的殘疾學生享受國家規定的助學金政策,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大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力度,提高有勞動能力殘疾人的職業技能和專業素質,並免費進行職業技能鑑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教育學校教師、聾兒語訓機構教師、隨班就讀教師、手語翻譯和直接從事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就業服務的人員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二條各級各類院校在招生、入學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學生。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推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鼓勵扶持集中就業、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建立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健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保障殘疾人勞動的平等權利。
旗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殘疾人失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諮詢、指導等日常服務;負責盲人按摩機構、殘疾人工療機構資格認定;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對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能鑑定。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千分之十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旗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狀況進行年度審核。
第二十五條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公益性就業崗位,要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會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社會力量興辦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基地、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農)療機構、輔助性工場和其他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性單位,並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農村牧區貧困殘疾人生產實用技術培訓,扶持農村牧區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多種經營,逐步實現農村牧區殘疾人轉移就業。
第二十八條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契約,並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保障殘疾人各項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自治區對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積極創造條件,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一條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館)、民眾藝術館、文化館和鄉鎮綜合文化站、社區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免費向殘疾人開放,並為殘疾人參加文化體育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開展殘疾人民眾性體育健身活動,研發推廣殘疾人民眾性體育健身項目,增強殘疾人體質。
城鄉體育健身活動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康復器材。
第三十三條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盲文出版和文化資訊建設,加大對盲文、盲人有聲讀物、殘疾人題材的圖書、音像製品出版等的扶持力度。
盟市以上電視台應當開播手語新聞節目,影視作品和節目要加配字幕。
第三十四條殘疾人參加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的文化、體育活動,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在集訓、演出、比賽、交流期間,學生所在的學校應當為其提供便利,職工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其工資和福利待遇。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活動組織者應當給予補貼。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對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給予救助,逐步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和水平,確保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特殊困難和需求,採取下列措施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
(一)對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的成員,除按醫療保險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外,民政部門給予醫療救助;
(二)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進行康復訓練並給予適配輔助器具救助或者補貼,逐步實現殘疾兒童義務康復;
(三)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殘疾、多重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的殘疾人,在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礎上,各地根據實際再給予適當救助;
(四)對城鄉參加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由政府按標準代繳養老保險費用,並逐步提高代繳標準;
(五)對符合條件的農村牧區殘疾人家庭,優先實施危房改造,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六)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提供實物配租,適當提高租賃補貼標準;
(七)對符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殘疾人家庭給予優先照顧;
(八)對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給予生活救助;
(九)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殘疾人,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救助。
第三十七條農村牧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從社會救助資金中足額繳納。
對重度殘疾、多重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特殊困難家庭和重病殘疾人患者,超出報銷封頂線由個人承擔部分再給予救助。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福利機構和社區,開展殘疾人托養服務,為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及老年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養護、技能培訓、心理諮詢、文化娛樂等公益性、綜合性服務項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殘疾人居家安養服務,並對重度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九條旗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殘疾評定,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下列優惠:
(一)乘坐火車、長途汽車、渡船、飛機等優先購票,優先搭乘,免費攜帶必備的輔助工具;
(二)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三)免費郵遞盲人讀物;
(四)收費性的旅遊景區免收門票;
(五)在醫療機構就醫,優先掛號,優先就診。
第七章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建設,推進無障礙信息交流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對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維修和保護。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住宅、社區、學校、福利機構、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的無障礙建設和改造,並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殘疾人駕駛機動車提供便利、給予優惠,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定專用停車位。
第四十四條盲人可以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便利。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無障礙信息交流創造條件,政務信息公開應當採取信息無障礙措施,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無障礙服務。
機場、車站、圖書館、博物館、會展中心、大型市場、公園、影劇院等公共服務場所要提供語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語等無障礙服務。
第四十六條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審核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督促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教育機構拒不接收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以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學生就學的;
(二)用人單位在職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視殘疾人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解除或者終止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的;
(四)用人單位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相關稅費減免優惠待遇的;
(五)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或者對無障礙設施未及時進行維修和保護造成後果的。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實施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自1995年6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4年11月26日經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以來,對於維護全區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就業、扶貧解困、文化、體育等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營造扶殘助殘的良好社會氛圍,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在殘疾人權益保障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變化,《實施辦法》中的不少條文和一些規定已難以適應新時期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需要,需要從制度上進一步完善。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修訂後的殘疾人保障法對總則、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等七大權益領域以及法律責任進行了全面的補充完善,增加了很多新的內容和條款。現行的《實施辦法》與新修訂的國家法已有較大差異,所以儘快修訂《實施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實施辦法修訂的過程和依據
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內蒙古自治區於2009年2月24日出台了內蒙古黨委、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09〕6號),兩個檔案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作出全面部署,是指導新時期我區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綱領性檔案。為了貫徹落實好中央對殘疾人事業發展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加快我區殘疾人事業在新的起點上全面發展,將檔案中規定的殘疾人的各項權利真正落到實處,自治區殘聯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在認真總結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經驗的基礎上,代政府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於2010年年底送交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審核。法制辦按照修法程式,徵求了自治區人大內務司法委、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自治區法院、檢察院、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廳和工會等52個有關部門以及盟市人民政府(行署)的意見,並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會同自治區殘聯對修訂草案進行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於2011年8月22日經自治區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修訂實施辦法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0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殘聯等部門和單位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19號)等。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明確規定加快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問題
在中央〔2008〕7號檔案、自治區黨委〔2009〕6號檔案、國務院辦公廳〔2010〕19號檔案,都強調加強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這是保障殘疾人各項合法權益基礎,是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核心內容。因此,在《總則》第二條中做了明確規定。這樣規定,更有利於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加快殘疾人事業的發展。
(二)關於進一步明確殘疾人康復服務措施問題
為了建立殘疾人康復工作長效機制,加大對殘疾人康復事業的投入,第十條對殘疾人康復事業經費投入做了明確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工作力度,第十四條規定了優先開展零至六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工作,逐步實現免費醫療康復;為了提高殘疾人康復服務工作水平,推進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實現,第十二條強調了康復專業人才培養和相關人員的培訓。這樣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殘疾人康復服務措施,突出了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提高了殘疾人康復工作的實效性。
(三)關於社會保障措施的細化與可操作性問題
為了確保殘疾人各項社會保障權利的實現,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七條分別從對困難殘疾人給予救助、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具體措施、殘疾人托養服務與居家安養服務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這樣規定,使殘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並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同時,明確了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應履行的職責,確保殘疾人應享有的各項社會保障權利落到實處。
(四)關於無障礙環境建設問題
為了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無障礙環境作為第七章單獨列出,增加六條具體條款,分別規定了有關無障礙環境設施建設、信息交流與無障礙服務的具體條款。
(五)關於法律責任的設定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各項合法權益,專設“法律責任”一章,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進一步強化了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責任追究,使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更加明晰。
以上說明連同《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11月23日上午,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經過反覆修改,已比較完善,建議此次會議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與自治區殘聯進行了座談,對修正案(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提出了修改意見。2004年11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正案(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法制工作委員會、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自治區殘聯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幫助城鎮殘疾職工和農村牧區殘疾人加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並對其中的特困殘疾人實施醫療救助。”同時刪去該條第三款的內容。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殘疾人納入失業人員管理範圍。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失業殘疾人員應當享受比普通失業人員更優惠的就業指導、就業培訓、就業介紹和促進就業方面的各項政策。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中關於國家對各級各類學校畢業生分配的表述與當前實際不符。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該條第三款的內容。
四、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城鎮社區應當將殘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納入社區服務內容,在社區布局、功能定位、服務設施建設方面,充分考慮殘疾人的需求,為殘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服務。”
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殘疾人,由當地民政部門救助站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救助。受助殘疾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接收和安置。禁止利用殘疾兒童進行乞討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妥善解決貧困殘疾人的住房問題,並保證他們得到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兩條作為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分別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有計畫地改善農村牧區貧困殘疾人的住房條件;對城鎮殘疾人應當優先照顧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貧困殘疾人,應當納入政府廉租房範圍,對特困殘疾人,應當實行實物配租。”“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各級各類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為貧困殘疾人提供優先、優質、優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實施辦法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草案)。
決定(草案)已經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49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修改說明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經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初審。組成人員對我區殘疾人事業非常關心,對自治區政府提交的《實施辦法草案》一致認為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作了認真的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實施辦法草案》(修改稿)。
經主任會議審議,認為《實施辦法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實施辦法草案》的體系結構
二、關於幾個問題的說明
⒉殘疾人的經費、特殊教育經費如第四條、第二十四條把原來的逐年遞增,修改為要與經濟發展同步增長的寫法,更為實際。
⒊對殘疾人的康復和補償功能費用,採用了各方面都應承擔的措施,避免只由國家統包的辦法。
⒋增加了對殘疾人的預防措施,如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除政府和有關部門大力宣傳,由計畫生育部門對不適宜生育的殘疾人採取避孕、絕育手術更為可行。
⒌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1.5%的單位收取保障金。
因收取手續細節較多,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與使用辦法,由自治區政府規定。”使其便於操作。
⒍對舉辦殘疾人運動會、文藝匯演等活動經費由政府的撥款修改由舉辦單位承擔更好。
⒎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中的對殘疾人參加文、體、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免費的規定,不易執行,因為個體、合資豪華歌舞廳等娛樂場所,一律實行免費是不易行得通的,也不好執行,所以改為對殘疾人實行優惠更為符合實際。
此外,還對《實施辦法草案》的一些文字表述作了必要的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