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1994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2012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11.30
  • 實施時間:2013.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康復,第三章 教育,第四章 勞動就業,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六章 社會保障,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國家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和自治區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穩定經費保障機制。
自治區、市、縣(市、區)福利彩票公益金、體育彩票公益金的本級使用部分,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參與殘疾人事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五條 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和評定程式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殘疾人福利待遇和優惠政策。
第六條 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二章 康復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康復重點項目和自治區規定的康復任務,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計畫,並採取相應措施,保證計畫的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機構,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網路。
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康復醫學科室,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興辦殘疾人康復醫療機構。
第九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應當將以治療性康復為目的的運動療法等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逐步增加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醫療康復項目。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對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內容的搶救性康復服務。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享受農村五保供養的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的康復醫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醫療救助;殘疾人購置基本輔助器具,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教育規劃,統籌管理殘疾人的教育工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將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指標列入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指標體系,檢查驗收普及義務教育應當同時檢查驗收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工作,達不到規定任務目標的,應當督促限期落實。
教育行政部門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重度殘疾人的子女應當優先安排就近入學。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的子女的教育扶持,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的子女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生活費等費用補助;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的子女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農業、商務等部門應當組織職業學校、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有計畫地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
職業學校、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為參加職業教育培訓的殘疾人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應當建立特殊教育學校,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建立特殊教育學校,對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和智力殘疾的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應當接收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和智力殘疾的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有條件的可以設定特殊教育班。
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特殊教育專項補助費,統籌安排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改善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班的辦學條件,保障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班的正常運轉和發展需要。
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班的學生人均財政預算內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普通初級中等學校一倍以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備特殊教育師資,並有計畫地對特殊教育師資進行培養、培訓,提高特殊教育教學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盲文翻譯,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殘疾人康復機構中從事特殊教育的工作人員可以參加教師職務資格評定。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權利,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給予集中安排就業或者分散安排就業。
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由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根據崗位性質和殘疾人特點,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特點的公益性崗位,按照合理、就近、便利的原則安置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人數較多的鄉、鎮、街道和社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方式配備殘疾人專職委員,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年度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差額人數與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之積計算。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殘疾人在招用、轉正、晉級、資格鑑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享有同本單位其他職工平等的權利,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特殊照顧。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應其生理特點和身體狀況的工種、崗位和勞動條件。
用人單位不得以殘疾為由辭退或者開除殘疾職工;非因撤銷、解散、停產、破產,不得安排殘疾職工或者殘疾人配偶下崗;對因撤銷、解散、停產、破產等原因失業的殘疾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第二十三條 城市、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有條件的應當建立盲人圖書室,提供有聲讀物和盲文版書籍。
公共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應當為殘疾人參加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提供便利,有條件的應當為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設立專門場所。
舉辦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需要使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其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給予優惠。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參加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的體育比賽、特殊藝術演出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集訓、比賽、演出期間,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單位的,由組織單位給予補助。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貧困殘疾人列為重點扶貧對象,在扶貧資金和物資上給予優先安排和照顧。
自治區根據扶貧資金的使用範圍,每年安排專項扶貧資金用於貧困殘疾人的扶貧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有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年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等情形的特殊困難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確定其最低生活保障差額補助時,應當給予重點照顧。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後由於重大疾病或者事故等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臨時救助。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益性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對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沒有陪護人的重度殘疾人實行集中托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民辦公助、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各類組織、企業和個人建設殘疾人服務設施,發展殘疾人服務業。
鼓勵發展殘疾人居家服務,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殘疾人居家服務補貼制度。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給予特別扶助。農村重度殘疾人、享受農村或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納部分由人民政府負擔。城鎮個體就業和靈活就業的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納部分由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三十條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應當給予優先,並在樓層選擇、租金減免上給予照顧。
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居住的危舊房應當優先安排改造。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下列優待:
(一)乘坐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時優先購票,並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二)就醫時優先掛號、就診、取藥;
(三)進入各級財政支持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活動中心)、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公園、動物園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應當給予免費和優先入場,重度殘疾人的一名陪護人員也應當免費;進入非財政投資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優先購票和入場;
(四)各類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對殘疾人給予半價優惠;
(五)視力殘疾人和肢體殘疾行走困難的殘疾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
(六)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但掛號費、保價費、航空費除外。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建立殘疾人康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殘疾人活動場所、福利院、敬老院和興辦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發展殘疾人事業所需用地給予優先安排,在立項、規劃、建設經費等方面給予扶持,並按公益性用地減免配套管理費。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申請法律援助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給予援助。
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或者視力殘疾人的案件時,應當為其指定手語翻譯或者盲文翻譯。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採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加強無障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建築物、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範和標準要求與無障礙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車站、碼頭、停車場、大中型商場、賓館、旅遊景區景點、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場所未設定無障礙設施的,應當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
公共運輸站所和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配置無障礙設備,標明殘疾人專用座椅。公共停車場所應當設定方便殘疾人的專用停車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公共停車場免費停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和與殘疾人相關的信息,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照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以殘疾為由辭退、開除殘疾職工,或者違反規定安排殘疾職工、殘疾人配偶下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屬於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職責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審核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殘疾人權益職責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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