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該辦法於1994年11月10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會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健全殘疾人權益保障制度;將殘疾人專業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並在立項、規劃、土地供應、建設經費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在每年本級留存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殘疾人事業。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生、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殘疾人組織,配備人員,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對於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殘疾人聯合會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相關部門收到殘疾人聯合會提出依法處理的要求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並及時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殘疾人聯合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法主動及時公開助殘、惠殘政策和項目以及具體辦事流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統計和分析報告制度,完善殘疾人狀況監測網路,定期開展殘疾人的動態監測和統計調查,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所負責的殘疾人事業經費及其他經費的使用情況以及公益性項目的實施情況,接受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條 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和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鼓勵並支持社會組織、個人興辦殘疾人康復、教育、托養、無障礙信息交流等服務機構,發展殘疾人服務業,為殘疾人提供優惠和照顧。
殘疾人家庭中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扶助殘疾人的義務。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扶殘、助殘活動,支持志願者服務組織參與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 殘疾人或者監護人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法審批並免費發放。
衛生和計生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殘疾評定應當為殘疾評定申請人提供方便。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制定實施殘疾預防計畫;宣傳、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增強全社會殘疾預防意識,控制和減少殘疾發生。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生部門應當完善出生缺陷技術防治體系,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篩查、干預和救治相關工作制度;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引導待孕夫婦參加免費孕前檢查;做好兒童殘疾篩查、診斷、評估、監測和治療工作。
第十條 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綜合性殘疾人康復機構。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舉辦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科學研究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生部門應當指導三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指導專科醫院、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醫療業務,支持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康復室。
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設定的特殊教育班、殘疾人托養機構、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榮軍康復醫院和有殘疾人的社會福利院,應當配備康復技術人員,配置康復設施和器械,開展殘疾人康復訓練。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生部門應當督促、鼓勵醫療機構加強康復醫學人才的培養,將康復醫學、輔助器具適配技術納入社區醫療衛生人員培訓內容。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支付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殘疾人精準康復救助力度;為精神殘疾人免費提供基本藥物;對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給予補貼;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為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基本康復服務。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殘疾人教育機構建設,設區的市、自治州和殘疾兒童、少年較多的縣(市、區)應當建設特殊教育學校,其他縣(市、區)應當選擇一定數量的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各縣(市、區)應當建設殘疾幼兒教育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改善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滿足不同殘疾類別兒童、少年就讀的需求。特殊教育學校(班)的教職工編制、公用經費、設備投入、教育補助、教師培訓經費等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開設職業教育課程,有條件的普通職業技術學校應當開設殘疾人職業教育專業。
第十四條 普通義務教育學校應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監護人有義務保證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生活的殘疾幼兒,實施融合教育。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不能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到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就讀。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培養,將特殊教育教師培訓納入師資培訓總體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專業或者特殊教育師資班;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教師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和殘疾兒童康復教育機構的特殊教育教師職稱(職務)的評聘工作納入當地教師職稱(職務)評聘體系。
參加職稱考試和特殊教育學校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的殘疾人可以申請免考因身體殘疾不適宜的相關項目。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聾兒語訓工作者、手語翻譯、盲文翻譯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助學措施:
(一)對困難殘疾幼兒發放入園補助;
(二)對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免除學雜費、教科書費、住宿費,對寄宿的困難殘疾學生補助生活費;
(三)對高中階段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免除學雜費;
(四)對高中階段和普通高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殘疾學生給予資助;
(五)將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和中等職業學校一、二年級在校殘疾學生,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學校職業高中班(部)就讀的殘疾學生,優先納入國家助學金資助範圍。
困難殘疾人家庭學生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同等享受相關助學補助。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的申請為其參加中考、高考和其他國家教育考試提供平等機會和便利。
殘疾人可以申請免試因身體殘疾不適宜的體育項目,聽力殘疾人可以按照規定攜帶助聽器、人工耳蝸等助聽設備或者免除外語聽力考試。
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對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殘疾學生,並根據專業特點適當降低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勞動人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扶持、規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優先購買產品和服務、納入公益性崗位等措施,扶持殘疾人按摩機構、康復托養機構、輔助性就業機構等殘疾人集中就業行業發展。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參照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城市建設與公用事業收費優惠。
第二十二條 對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優先辦理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撥款單位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最低標準收取,沒有最低標準的按照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殘疾人自主創業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減免稅收,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幫助安排經營場所,提供啟動資金、貸款貼息等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共停車場、社區服務點等公益性崗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安排適當比例的殘疾人就業。
專門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不得安排非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錄用人員,除特殊崗位外,不得設定歧視殘疾人的條件。
殘疾職工在福利待遇方面實行同工同酬,在晉職晉級、職稱評定、職業培訓、社會保險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自身特點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提供適應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以職工身體殘疾為由解除、終止勞動契約。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困難殘疾人作為精準扶貧的重點扶持對象,按照有關規定建檔立卡,幫助脫貧。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農村殘疾人參加實用技術培訓,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並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以及貸款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五章 文體生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設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活動。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以及旅遊景區,但舉辦體育比賽、大型商業性活動時除外;憑殘疾人證免費辦理圖書館借書證、閱覽證。重度殘疾人等需要陪護的,可以有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
殘疾人乘坐前款規定場所內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纜車、遊園車等交通工具,減半收取費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通過廣播、書報、影視、網路等多種形式反映殘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況,免費刊播相關公益廣告和節目,鼓勵和支持殘疾人進行文化、藝術等方面的創作,鼓勵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它殘疾人讀物的編寫,扶持殘疾人文化藝術產品生產和殘疾人文藝作品的出版。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電視台應當逐步開辦手語新聞欄目,推進電視節目、影視劇加配字幕;鼓勵廣播電台和其他公共媒體開設殘疾人專欄、專題。
公共圖書館應當創造條件建立盲文及盲人有聲讀物閱覽室,為盲人讀者提供有聲讀物和盲文書籍。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舉辦的體育運動會或者文藝匯演,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有計畫地培養殘疾人體育運動員或者特殊藝術人才。
體育場(館)、劇院、廣場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為殘疾人體育訓練、體育比賽以及文藝演出等活動提供便利並減免相關費用。
殘疾人參加集訓、比賽或者表演期間,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學籍,所在單位應當保障正當的福利待遇;農村殘疾人和無固定收入來源的城鎮殘疾人,組織者應當給予交通和務工補助。
第三十條 對在殘疾人奧運會、亞洲殘疾人運動會、全國殘疾人運動會等國內外重大賽事中獲獎的殘疾人運動員、教練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
(一)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適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對家庭生活困難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申請,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三)對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低收入殘疾人家庭進行救助,並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四)對智力、精神以及重度肢體殘疾人提供居家服務或者集中托養服務,按照規定標準給予扶持和補貼;
(五)對困難殘疾人發放生活補貼,對重度殘疾人發放護理補貼,並逐步提高標準;
(六)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納入醫療救助範圍,並將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殘疾人的大病保險補償起付線降低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代繳最低繳費檔次的保險費,對其他繳費困難殘疾人給予部分補助;對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補助,對其他殘疾人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有下列優惠和照顧:
(一)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捷運、渡船,優先購票搭乘其他公共運輸工具,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二)優先就診、檢查、取藥、住院,並按照有關規定減免費用;
(三)免費寄遞盲人讀物郵件。
困難殘疾人家庭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減免基本生活所用水、電、煤(天然)氣、有線電視和寬頻網路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申請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條件的城鎮殘疾人家庭優先提供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並在樓層安排等方面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給予照顧;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的,在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給予照顧。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改造符合條件的農村困難殘疾人家庭的危房,並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對農村困難殘疾人家庭,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托底保障等措施改善其居住條件。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為符合條件的農村殘疾人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內容,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系統化、科學化。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無障礙改造,優先推進社區、學校、福利機構、大中型商場以及公園、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並為困難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設施改造提供資助。
第三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三十七條 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標識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功能,方便殘疾人通行。公共汽車、軌道交通、客運船舶等公共運輸工具應當根據無障礙環境的要求,配備字幕和語音報站系統。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辦理個人自用車輛行駛手續提供便利,並按照規定給予免收辦證費用等優惠。
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三十八條 視力殘疾人可以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但必須為導盲犬佩帶導盲鞍、攜帶導盲犬使用證件,並遵守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開政務信息應當採取信息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獲取信息。
組織選舉、考試的單位應當為參加選舉、考試的殘疾人提供便利,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電子試卷、大字號試卷,為聽力殘疾人提供手語翻譯,允許聽力殘疾人攜帶助聽設備。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不受理,或者受理後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者其他專項用於殘疾人事業經費的;
(三)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核發、管理殘疾人證的;
(四)未依法組織開展殘疾兒童篩查、診斷、評估、監測和治療工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導致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不接收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以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學生就學的;
(二)拒不按照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
(三)未按照規定為殘疾人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的;
(五)出具虛假殘疾評定證明的;
(六)拒不執行殘疾人優惠政策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維護和管理或者毀損、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採取措施恢復原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
本辦法所稱困難殘疾人或者困難殘疾人家庭,是指按照規定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或者殘疾人家庭。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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