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 施行時間:2012年10月1日
實施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

實施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依法享有社會保障、康復、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等政策優惠和福利待遇。
尊重、關愛、扶助殘疾人,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三條發展殘疾人事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國家扶持、市場推動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五條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
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用於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救助等福利事業。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經費、彩票公益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社會捐贈等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實施。
第七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本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和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確定相應人員負責殘疾人工作。
第八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殘疾人。
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職工代表。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強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交通安全、環境污染防護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狀況監測網路和殘疾報告制度,定期統計調查、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狀況,並適時向社會通報。
第十條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社會保障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的特殊困難和需求,採取下列措施,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
(一)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應保盡保;
(二)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全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重度殘疾人,一戶多殘或者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家庭的殘疾人,在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礎上,定期給予生活補助;
(四)對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範圍;
(五)對因重大疾病、災害、就學等造成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優先給予特別救助;
(六)對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納入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範圍,優先實施危房改造;
(七)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城市住房保障範圍;
(八)其他救助措施。
第十二條殘疾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各級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依法為殘疾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職工,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補貼。
鼓勵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為殘疾人服務的保險產品和業務。
第十四條城鎮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對已經納入五保戶、最低生活保障戶、特困優撫範圍的殘疾人取消大病住院報銷起付線,並逐步提高報銷比例。
第十五條生活困難的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高代繳比例和標準。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公共服務機構為主體、其他社會服務機構為補充,以社區服務為基礎、家庭服務為依託,以生活照料、醫療衛生、康復、教育、就業、扶貧、托養、無障礙、文化體育、權益保護等為主要內容的殘疾人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專門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通過民辦公助、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各類組織、企業和個人建設殘疾人服務設施,發展殘疾人服務業。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供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的殘疾人。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可以實行居家養護、日間照料或者集中托養,並按照規定發放護理補貼。對流浪乞討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救助和妥善安置。
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
禁止脅迫、誘騙殘疾人和利用殘疾兒童從事賣藝、乞討活動。
第十八條鼓勵社會捐贈用於發展殘疾人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企業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殘疾人福利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照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捐贈可以按照規定從其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十九條經指定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殘疾標準鑑定後的殘疾人,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鑑定實行免費制度。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下列優惠:
(一)盲人、下肢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含專線車)、電車、軌道交通和輪渡等公共運輸工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乘坐以上交通工具須同時出示低保證件;
(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免費攜帶隨身必備輔助器具;
(三)公共停車場免費停放肢殘人的代步車輛;
(四)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五)免費或者優惠進入公共文化、體育場所,並可以優先入場;
(六)對水費、電費、取暖費、門診掛號費、診療費、泊車費、電視接收費、入網費等按照規定給予優惠或者補貼。
第二十條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或者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單位依法處理。殘疾人組織應當提供諮詢和幫助,有關國家機關、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殘疾人組織應當設立投訴電話或者電子信箱,受理殘疾人的投訴。
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三章康復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興辦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醫療機構設立殘疾人康復醫學科室。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在資金、場地使用、規費減免等方面予以支持。
衛生、民政等行政部門和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和規範對殘疾人康復機構的管理,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支持城鄉各級醫療機構開展殘疾人醫療康復服務。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保障殘疾人醫療康復需求。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加大對殘疾兒童和貧困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康復救助力度,實施白內障復明、假肢裝配、聾兒語訓、輔助器具適配、精神病防治等重點康復工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實施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搶救性康復項目,提供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搶救性康復服務。
第四章教育
第二十五條普通國小、國中,不得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隨班就讀,並應當為其學習、生活、康復、安全提供幫助。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應當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失明、失聰、腦癱、孤獨症等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創造條件,幫助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特殊教育學校(班)的建設力度,改善辦學條件。設區的市和人口在三十萬以上的縣(市)應當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腦癱和孤獨症兒童康復教育學校,或者開設腦癱和孤獨症兒童康復教育班。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不低於同類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八倍。
第二十七條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入校學習。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接收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第二十八條鼓勵和扶持普通高等學校開辦專門招收殘疾人的院系和專業。
設區的市應當開展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和殘疾人職業教育。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保障特殊教育學校師資編制,組織開展特殊教育師資培訓,落實並提高特殊教育津貼。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盲文翻譯和經過手語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殘疾人工作者,享受不低於工資收入百分之十五的特殊教育津貼。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十五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上退休的教師,其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接受教育的殘疾人給予下列扶助:
(一)對貧困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給予資助和生活補助;
(二)對特殊教育學校寄宿的貧困殘疾學生,納入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三)逐步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和隨班就讀寄宿殘疾學生生活補助標準;
(四)對普通高中就讀的殘疾學生或者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家庭的普通高中學生,依照有關規定發放助學補助;
(五)對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殘疾學生減免學費或者給予生活補助;
(六)對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貧困殘疾學生給予生活補助。
第五章勞動就業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和機會。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興辦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農)療機構、輔助性工場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依法享有稅收優惠待遇和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等方面得到扶持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提供勞動保護,改善工作條件。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年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國家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其他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統計、地稅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溝通信息,建立包括用人單位統計數據、殘疾人就業等內容的信息平台,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扶持、規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專產專營、優先購買產品和服務、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對殘疾人就業實施重點幫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其他公益性崗位,在符合崗位要求的情況下,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鄉鎮和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專職委員崗位或者村、社區殘疾人協會殘疾人專職委員崗位,應當選聘殘疾人。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的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幫助殘疾人增強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向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享有稅費優惠和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得到扶持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多方面籌集資金,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經營。
對從事各類農業生產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六章文化生活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培植殘疾人優勢文化項目和優秀藝術品牌,舉辦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滿足殘疾人的精神生活需要。
第三十八條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出版單位組織編寫和出版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盲人的需要設立盲人讀物及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省和有條件的市應當開辦電視手語節目、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在相關新聞類節目中提供手語服務。
第三十九條鼓勵創作和出版反映殘疾人生活和殘疾人事業的作品。鼓勵殘疾人進行文學、藝術、科學技術等方面的創造性勞動。
第四十條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參加特殊體育運動會和特殊藝術演出,參加國內和國際性比賽、交流。對在國際國內重大體育、文藝等比賽中獲獎的殘疾人,應當給予獎勵。
殘疾人參加特殊體育運動和特殊藝術演出活動期間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由所在單位按在崗標準發放;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活動主辦單位給予補助。
第四十一條展覽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應當對殘疾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並設定明顯標識;城鄉公共健身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康復器材。
第四十二條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廣播、影視、網路、報刊、圖書等多種載體,宣傳殘疾人事業,刊播助殘公益廣告。
第七章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監督管理和日常維護。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小城鎮、農村地區和殘疾人住宅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
第四十四條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客運船舶等公共運輸工具應當完善無障礙設備,方便殘疾人乘坐。
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標誌應當完善無障礙功能,方便殘疾人通行。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設有殘疾人專用停車位,非殘疾人車輛不得占用。
第四十五條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無障礙標識應當規範、清晰、醒目。
第四十六條各級殘疾人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無障礙設施的日常使用、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和反饋處理結果。
禁止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
第四十七條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各類選舉、考試等活動的組織方應當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職責或者不落實殘疾人福利政策措施的;
(二)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後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打擊報復提出申訴、控告、檢舉人員的。
第四十九條非財政撥款的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總額不超過欠繳數額。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有關教育機構拒不接收殘疾人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以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人入學的;
(二)脅迫、誘騙殘疾人和利用殘疾兒童從事賣藝、乞討活動的;
(三)用人單位在招錄、使用職工時歧視殘疾人或者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
(四)用人單位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減免稅費等優惠待遇的;
(五)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或者對無障礙設施未及時進行維修和保護的;
(六)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原實施辦法)由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並公布施行。原實施辦法出台後,對促進我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改善殘疾人的生存生活狀況,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在殘疾人權益保障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原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完善。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殘疾人保障法》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近年來,我省在殘疾人事業發展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探索,取得一些好的經驗,有必要將這些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因此,對原實施辦法進行修訂是很有必要的。
二、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頒布實施後,根據相關要求,省殘聯成立了立法領導小組。小組在結合我省殘疾人工作的實踐和學習借鑑外省經驗的基礎上,在反覆討論和研究、徵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在全省殘疾人和殘聯繫統廣泛徵求意見,進一步完善後,將徵求意見稿報送省政府法制辦。法制辦收到後,徵求了省財政廳、民政廳、人社廳、衛生廳、教育廳等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通過網路等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併到武漢、鄂州、宜昌、荊門、天門市進行調查研究,在反覆協調、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報請省政府審議。2012年5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於5月16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修訂草案的基本結構
修訂草案共九章,比原實施辦法增加一章,包括總則、社會保障和服務、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無障礙環境、法律責任、附則,將原實施辦法“福利與環境”一章列為“社會保障和服務”、“無障礙環境”兩章。修訂草案共54條,比原實施辦法多11條。
四、修訂草案中的幾個重要問題
(一)關於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問題
修訂草案將殘疾人社會保障問題置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結構上,將其作為第二章;在內容上,用較多條款來進行規定。第十二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對特定殘疾對象的重點保障和特殊扶助作出專門規定。如對有重度殘疾人的貧困家庭,要優先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單獨立戶的,按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實施危房改造等。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條,分別根據不同情況對城市殘疾人和農村殘疾人的社會保險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二)關於加強殘疾人文化生活建設問題
殘疾人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難遠遠多於健全人,他們享受起碼的正常文化生活需要依靠特殊的扶持。為豐富殘疾人的文化生活,修訂草案在多處作了相應的規定。如第四十條規定“出版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出版單位組織編寫和出版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盲人的需要設立盲人讀物及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省、市兩級電視台應開辦電視手語節目”。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園、展覽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對殘疾人免費或優惠開放,並設定明顯標識;城鄉健身公共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康復器材”。
(三)關於殘疾人事業的經費保障問題
修訂草案中涉及殘疾人事業保障與發展的經費共三項。一是財政經費,二是福利彩票公益金,三是體育彩票公益金。關於財政經費問題,第八條規定“殘疾人事業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這是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第五條作出的規定。為了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持殘疾人事業,進一步加大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公益金對殘疾人事業的傾斜,修訂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體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作此規定的理由,一是中發[2008]7號檔案對彩票公益金支持殘疾人事業有明確要求;二是鄂發[2009]10號檔案有明確規定;三是外省有類似規定。
(四)關於特殊崗位津貼問題
原實施辦法規定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25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上退休的,特殊教育津貼可計入退休金。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15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上退休的,特殊教育津貼可計入退休金”。即將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的條件從滿25年修改為滿15年。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原規定“門坎”過高,實踐中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大都是在其他崗位工作多年後轉入特殊教育崗位的,因而能享受這一待遇的人很少,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激勵作用;降低“門坎”後,有利於吸引更多的老師加入特殊教師隊伍行列。
(五)關於無障礙環境
為了給殘疾人出行和社會交流提供更好的便利,進一步規範和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修訂草案增加了“無障礙環境”一章,主要從“交通無障礙、住宅無障礙、無障礙服務”三個方面增加了有關規定。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出行、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等創造無障礙條件,並完善有關規定。政府應當對有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的無障礙環境改造提供資助。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2年5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關愛殘疾人,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對我省原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對於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和中央、省委關於殘疾人事業發展的舉措,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正義,增進社會和諧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將修訂草案在省人大網站上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同時,將修訂草案發至常委會立法顧問組、立法基層聯繫點徵求意見。6月上旬,劉友凡副主任和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到武漢、鹹寧進行立法調研,聽取當地人大、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殘疾人福利企業和殘疾人代表的意見,深入實地考察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福利企業和康復機構,併到海南省進行了考察。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殘聯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7月11日,劉友凡副主任召開省財政、人社、教育、民政、地稅、體育等部門負責同志座談會,對修訂草案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協調,根據協調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7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提出了修訂草案二審稿。省人大內司委、省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修訂草案二審稿已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內司委。
綜合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內司委和調研中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的修改要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殘疾人的關愛,充分體現殘疾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充分體現殘疾人的迫切願望和要求,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在修改重點上,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明確權益保障範圍、突出保障措施。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些委員、內司委、地方和有關單位提出,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是殘疾人事業經費來源的重要渠道,建議明確福彩、體彩公益金用於殘疾人福利事業和體育事業的具體比例。根據委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參考外省市規定,並與財政、民政、體育等部門協商溝通,法制委員會建議明確福彩用於殘疾人福利事業的比例“不低於10%”,體彩用於殘疾人體育事業的比例“不低於5%”。並根據委員意見,增加一款規定,“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經費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的監督。”(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五條)
二、有的委員、地方和有關單位提出,為加大就業保障金的徵收力度,促進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籌集資金幫扶殘疾人就業,建議將省政府規章中“財政代扣”、“地稅徵收”的徵收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經與財政、地稅部門協商溝通,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國家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其他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同時,針對就業保障金徵收過程中信息不暢的問題,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統計、地稅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建立包括用人單位統計數據、殘疾人就業等內容的信息平台,實現資源共享。”(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三條)
三、有的委員、內司委、地方和有關方面提出,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少、班額小、寄宿生多、管理難度大、教師工作量大、教學成本高,建議提高特教學校的生均公用經費標準。考慮到特教學校數量不多、學生人數較少,所增經費有限,經與財政、教育部門協商溝通,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不低於同類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八倍。”調研中各地普遍反映,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盲文翻譯和經過手語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殘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資收入15%的特殊崗位津貼”規定的標準偏低,建議提高特殊崗位津貼。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調整崗位津貼的許可權不在地方,地方性法規不宜規定具體比例。據此,建議刪除該條中“15%”的規定,並根據中央有關檔案精神,增加規定“落實並提高特殊崗位津貼”。(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
四、有些委員、地方和有關單位建議,進一步明確殘疾人權益保障的範圍以及中央、省給予殘疾人的有關政策優惠和福利待遇。據此,建議:一是在總則中增加規定:“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依法享有社會保障、康復、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等政策優惠和福利待遇”;二是對殘疾人免費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和水電費優惠等待遇作了列舉性規定;三是增加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服務的規定:“實施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搶救性康復項目,提供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搶救性康復服務”。(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
五、有些委員、地方建議,進一步明確有關優惠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據此,建議:一是規定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享有“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等方面得到扶持的權利”;“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享有稅費優惠和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得到扶持的權利”。二是規定政府採取“優先購買產品和服務”、“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幫助殘疾人就業。(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六、有的委員和有關方面建議,要為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創造條件,鼓勵殘疾人參加文藝、體育活動。據此,建議規定:“省和有條件的市、縣應當開辦電視手語節目、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在相關新聞類節目中提供手語服務。”對在國際國內重大體育、文藝等比賽中獲獎的殘疾人,“應當給予獎勵。”(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七、有的委員、一些地方和單位以及社會公眾提出,當前,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存在“出行難、交流難”等問題,建議規定有針對性的措施保障殘疾人平等、便捷的參與社會生活。據此建議:一是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中的主體責任;二是規定“禁止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三是明確“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八、有的委員、有關方面提出,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應當權責對應、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確的指向。據此,建議刪去修訂草案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增加地稅機關對就業保障金徵收的法律保障規定。(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九、有些委員提出,修訂草案重複上位法的規定較多,篇幅較長,建議精簡合併有關內容,對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據此,建議刪去與上位法重複的有關條款,對部分條款進行刪減合併。同時,新增有針對性的條款,總條款數由54條減少到51條。
此外,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的其他有關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和處理。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二審稿)》。
修訂草案二審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2年5月,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為做好修訂草案的初審工作,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將修訂草案分別印發各地各部門徵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一百餘條;二是組成調研組,先後赴潛江市、荊州市、天門市、孝感市就修訂草案開展立法調研;三是在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秘書長范興元帶領下,赴寧夏回族自治區、陝西省學習考察殘疾人保障地方立法情況。5月21日,內務司法委員會舉行第36次會議,審議了修訂草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秘書長范興元到會並講話。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1994年5月經湖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殘疾人權益保障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實施辦法的一些規定與新的形勢已不相適應。同時,2008年4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在殘疾人事業發展中的主體地位,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因此,為解決實施辦法與殘疾人保障法不相適應的問題,保證殘疾人保障法在我省的貫徹實施,及時解決制約、影響我省殘疾人事業健康發展的重大問題,修訂實施辦法十分必要。修訂草案以殘疾人保障法為依據,總結了我省殘疾人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內容可行,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建議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
內務司法委員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1、關於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問題。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是殘疾人保障法的要求,也是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必要條件。根據我省殘疾人工作的實際,參考有關省市的立法經驗,建議:一是在修訂草案第八條“逐步增加”之後增加“每年增幅不低於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二是將修訂草案第十八條修改為“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比例,安排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增加一款“彩票公益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
2、關於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問題。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是殘疾人保障法修訂的重點之一,也是保障殘疾人全面融入社會的主要前提。基於殘疾的歧視,不僅指向殘疾人,也指向殘疾人親屬,甚至殘疾人工作單位有時也遭受不同程度歧視。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的內涵比禁止歧視殘疾人內涵更豐富,保護的對象更全面。修訂草案第六條第二款中“禁止歧視、侮辱、侵害、虐待殘疾人”的表述與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不一致,建議修改為“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虐待殘疾人”。
3、關於對殘疾人提供重點保障和特殊扶助問題。為體現全社會對殘疾人的關愛,切實為殘疾人辦實事,建議:一是對成年重度殘疾人實行特殊社會保障政策。將第十二條第三項“對靠父母或者其他親屬供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單獨立戶的,按規定納入低保範圍”修改為“對靠父母或者其他親屬供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經本人或者其供養人申請單獨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二是對殘疾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實行優惠。在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下肢重度殘疾人”之後增加“和享受低保的殘疾人”,並在第一款之後增加“其他殘疾人可以持殘疾人證半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的規定。
4、關於建立學齡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問題。0—6周歲是兒童生理、心理發展的關鍵時期,在這個時期對殘疾兒童進行及早干預和實施科學的康復措施,絕大部分身心能力能夠得到較好的改善和補償,相當部分還能從根本上改變其功能障礙狀況,為這些殘疾兒童提供最基本、最亟需的康復服務是政府的責任。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加大對殘疾兒童和貧困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康復救助力度”之後增加“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實施搶救性康復”的規定。
5、關於改善特殊教育辦學條件問題。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改善辦學條件,解決殘疾兒童、殘疾青少年就學的實際困難,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後增加“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不低於同類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的五倍”的規定。
6、關於公益性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問題。鑒於殘疾人事業的公益性和殘疾人實現就業困難的特殊性,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在符合崗位要求的情況下,應當優先安排使用殘疾人”修改為“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此外,委員們還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見。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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