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修訂)

1995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1998年5月28日根椐《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修訂)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5.28
  • 實施時間:1998.05.28
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已經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系指持有《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本人有就業要求、生活能夠自理並具有勞動能力或部分勞動能力的無業殘疾人。
第四條 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制訂本行政區域內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計畫,並組織協調實施。
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同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組織、管理。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編制,由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計畫、勞動、人事、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採取分散按比例安排與國家和社會興辦福利事業集中安排相結合的的方針。
鼓勵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從事個體經營。
第六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應堅持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提高殘疾人的勞動素質,增強殘疾人勞動就業的競爭力。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在職職工總人數的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按上述比例計算,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計算;不足0.5人的可以免於安排,但需按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1人盲人或重殘人就業的,按安排2人殘疾人就業計算。
第八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受國家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對符合招收、招聘條件的殘疾人,應當錄用,並應根據殘疾人的身體狀況和特長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
第九條 殘疾人一經錄用,用人單位應依法與之簽定勞動契約,由有關部門辦理錄用登記|契約鑑證、社會保險等有關手續。
第十條 各單位應在每年底前,向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交報《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如實填報本單位在職工人數、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情況。
第十一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各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所在市、縣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從單位預算經費包乾結餘或收支結餘中列支。
第十二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各單位填報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及應繳納的數額,經本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第十三條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必須按繳納款通知書所列銀行帳戶、繳納數額和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除限期繳納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金額5‰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因經費困難或虧損等原因需緩繳或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須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單位年度結算或決算報表,寫出申請報告,經所在地的縣以上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審查批准後,可以給予辦理緩繳或減免手續。
第十六條 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省屬單位、中央駐鄂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組織運籌省屬單位、中央駐鄂單位殘疾人就業安置工作;地(市、州)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地(市、州)屬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組織運籌地(市、州)屬單位殘疾人就業安置工作;縣殘疾人勞動服務就業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上述單位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以及組織運籌本行政區域殘疾人就業安置工作。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收取、使用和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接受本級殘疾人聯合會的領導。
地(市、州)、縣所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度總額的5%上繳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調劑使用,主要用於全省殘疾人就業培訓工作、扶持貧困地區殘疾人就業工作和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十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範圍:
(一)殘疾人就業前職業培訓費用的補貼;
(二)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置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八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並加蓋本地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印章。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各級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及管理,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條 對虛報錄用殘疾職工人數或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提出批評、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補交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義務或處罰決定的,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或有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有關問題,由省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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