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00年3月23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28號 。)共八章,38條。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 地區:重慶市 
  • 類型:政策辦法
  • 國家:中國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監督、檢查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的實施工作,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日常工作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
第四條 本市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履行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
第五條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有所增加。
市和區、縣(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應將本級留存的社會福利基金,按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鼓勵社會捐資助殘。
第七條 區、縣(市)殘疾人聯合會根據國家規定的殘疾人標準發放殘疾人證。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和本市對殘疾人的各種優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有計畫地開展殘疾人的康復工作,完成國家下達的各項康復任務。
第九條 衛生部門應在醫療單位設立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康復訓練和康復研究,培養各類康復工作專業人才。
市和區、縣(市)衛生、民政等部門應組織指導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
支持、鼓勵社會興辦殘疾人康復設施。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用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供應和維修服務。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和社會資助建立的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點),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逐步完善殘疾人特殊教育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和徵收教育費附加收入,應按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殘疾人特殊教育。
第十二條 支持、鼓勵社會興辦殘疾兒童的幼稚園(所、班)。
普通中國小應逐步提高殘疾少年兒童的入學率。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家庭確有困難的,應當酌情減免雜費和其他費用。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創造條件,開辦殘疾人大中專班、中技班和職業培訓學校。各級教育、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所在單位、社會辦學機構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以及其他形式的成人教育。
第十四條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從事手語、盲文翻譯的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教育津貼。從事特殊教育累計滿十五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從事手語、盲文翻譯的人員工作滿十年以上的,發給特殊教育榮譽證書。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保護扶持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自願就業的殘疾人,按比例安排就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按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幫助殘疾人就業義務。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興辦和發展殘疾人福利企業或其他福利事業,為殘疾人就業提供條件。
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鼓勵和幫助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自願合夥從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有關主管部門適當減免管理費,並在經營條件等方面給予照顧;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稅。
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各種適宜的生產勞動,有關部門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方面給予支持,並按國家規定減免稅、費。
第十九條 國家安置的傷殘軍人,有關單位不得拒絕接收。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殘疾畢業生就業時,應與其他同類畢業生同等對待,有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
第二十條 衛生、公安、工商、勞動、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盲人按摩機構管理、職業資格評定、註冊執業等辦法,逐步建立盲人按摩行業指導服務網路,加大盲人就業工作力度,拓展盲人的就業渠道。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創造條件,合理安排殘疾職工的工種、崗位和工作任務。
殘疾職工在轉正、定級、升級、技術職稱評定、幹部聘用、勞保福利、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方面,享有本單位其他職工同等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錄用殘疾職工,應簽訂勞動契約,不得因殘疾開除、除名、辭退殘疾職工。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殘疾人的文化、體育活動,有計畫地發展殘疾人活動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

時間

本辦法從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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