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在1996.04.18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4.18
  • 實施時間:1996.04.1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康復醫療,第三章 教育,第四章 勞動就業,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六章 生活福利,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鞍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政府應把殘疾人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領導,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方針、政策、規劃、計畫的制定與實施工作,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協助政府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並負責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

第二章 康復醫療

第五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按國務院確定的康復工作方案制定計畫,分級負責,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必要的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醫療、訓練、科研、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
第六條 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範圍內,殘疾人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所需醫藥費用,屬於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和醫療社會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承保單位按規定承擔;屬於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又無生活來源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補助。

第三章 教育

第七條 各級政府和全社會必須將殘疾少年兒童教育納入九年制義務教育規劃,採取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相結合的方法,積極發展與殘疾人生活能力和智力相適應的義務教育,努力創造條件,逐步推行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和開展殘疾人掃盲工作。
第八條 普通學校應招收有能力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各中、國小校對殘疾人無當地戶口的子女就學應給予照顧。
各中、國小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學生父母是殘疾,家庭生活困難的應減免收學費、雜費。
第九條 對有生活自理能力,能夠完成學業,考試成績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重點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應予錄取,不得拒絕招收。
第十條 教育部門應有計畫地培養特殊教育師資,對特教工作人員要定期培訓。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人員,手語翻譯和專門從事殘疾人工作和直接為殘疾人服務的人員,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應獲得適合的職業並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縣以上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管理殘疾人待業人員,組織殘疾人參加就業培訓,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招聘人員時,對有勞動能力,符合所從事崗位、工種要求的殘疾人,應予以招聘。對招聘的殘疾職工,應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並給予必要的照顧。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數)安排具備就業條件的殘疾人就業。凡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人每年按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三條 對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有關部門在生產、技術、資金、信貸、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和照顧,稅務部門應按規定給予減免稅待遇。
第十四條 各企事業單位實行橫向經濟聯合、股份制、租賃制、承包經營責任制或企業最佳化組合的,必須妥善安置好殘疾職工,要維護和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對政府有關部門分配的殘疾人大中專畢業生、榮復退轉、傷殘軍人應予以接收。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十六條 報刊、電台、電視台應逐步開設殘疾人的專欄或專題節目,在部分影視作品、電視節目中逐步增加字幕、解說(含手語)。公共圖書館應創造條件向盲人提供有聲讀物或開設專櫃。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建立殘疾人活動中心,城市街道辦事處和殘疾人比較集中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逐步設立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六章 生活福利

第十八條 政府和社會對喪失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經濟來源的殘疾人,要給予社會救濟或收養。保險部門應當為參加社會保障的殘疾人投保提供方便,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九條 殘疾人被推選為市級或市級以上單位的文藝、體育、職業技能等活動選手的,在集訓、比賽、演出期間所在單位應保證其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給予殘疾人以下特殊照顧:
(一)盲人、肢殘人、智殘人遊覽公園、風景區,給予免費優待(憑殘疾人證)並準予殘疾人乘坐的專用車輛通行;
各存車場對殘疾人隨身必備的專用車輛給予免費存放;
盲人、肢殘人、智殘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
(二)殘疾人看病優先掛號就診;各企事業單位要在原醫藥費報銷比例的基礎上,對特困殘疾人報銷藥費提高10%幅度(不得超過100%),並優先報銷;
(三)對生活確有困難的農業戶口的殘疾人,應當減免村提留、義務工和其它社會負擔;
(四)對盲人訂閱盲文雜誌(《盲人月刊》、《世界知識》兩種)給予20%的盲文雜誌補助(憑盲文雜誌的訂閱收據,由所在單位報銷,無單位的由縣(區)殘聯報銷);
(五)殘疾人所在單位及市城建動遷單位在分房中同等條件優先安排殘疾人住房,並在樓層分配上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區道路和公共設施,按照《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執行,逐步採取無障礙措施。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一)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排憂解難成績顯著的;
(二)在安置殘疾人就業和興辦、扶持殘疾人福利企業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為殘疾人事業籌集、捐助資金或者物資有突出貢獻的;
(四)獻身殘疾人事業,熱心支持和幫助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成績顯著的;
(五)在防止殘疾的發生和發展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六)殘疾人自強不息,在兩個文明建設中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或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拒絕接收符合就學條件的殘疾人就學的;
(二)以殘疾為理由拒絕招聘或辭退殘疾職工的;
(三)對不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絕交納殘疾人就業基金的。
(四)不按規定支付殘疾人享受的工資、獎金的;
(五)對應該救濟、供養或收養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而不救濟、供養或收養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鞍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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