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雲南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雲南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7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 發布部門:雲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文字號: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0號
  • 發布日期:2012年07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0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老少婦幼殘保護
施行信息,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意見報告,

施行信息

2012年7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7月29日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0號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發展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條

殘疾人工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國家扶持、市場推動,統籌兼顧、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社會事業發展評估考核體系;制定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穩定的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機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加強殘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設,做好殘疾人狀況的調查、監測、統計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並承擔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時,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聯的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與殘疾人權益相關的康復醫療、教育、就業、扶貧開發、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無障礙建設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和驗收,應當邀請殘聯參加。
各級人大、政協在選舉和推選代表、委員時應當有殘疾人的候選人。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人代表。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殘聯應當對在殘疾人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預防與康復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預防監控網路。
衛生、人口計生部門和殘聯應當建立健全新生兒出生缺陷預防與早期干預機制;建立殘疾兒童早期報告制度,開展殘疾兒童篩查、診斷、評估、監測、轉介和治療工作,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和資料庫。
衛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針對遺傳異常、疾病、藥物濫用、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宣傳部門應當宣傳殘疾預防知識,提高公眾殘疾預防意識。
教育部門應當將殘疾預防知識納入各級各類學校的體育與健康、生理衛生、生物等教育課程。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計畫,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協調民政、衛生等相關部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個人承擔部分因經濟困難無力負擔的殘疾人,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給予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的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經費給予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殘疾兒童實行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為6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提供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內容的基本康復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機構,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三級綜合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醫醫院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逐步建立殘疾人康復室,配備專兼職康復員和康復訓練器械。
教育、衛生等部門應當將康復專業人員的培養納入全省高等醫科院校教育規劃。

第十二條

各級殘聯設立的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機構,應當做好殘疾人輔助器具的供應、適配和維修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和企業加強對殘疾人輔助器具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
教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針對殘疾人的特殊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發展殘疾人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級中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及成人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教育事業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經費。省人民政府根據財力狀況和實際需要安排設立特殊教育專項補助經費,扶持貧困地區發展特殊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殘疾學生的助學制度及貧困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就學救助機制。
貧困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納入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補助範圍;接受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逐步實現免收學費。
貧困殘疾人、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通過大專院校、自學考試、遠程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方式接受教育並畢業的,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助學補貼。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學前教育機構接受語言和康復教育訓練的聾兒、腦癱兒童、智殘兒童、孤獨症兒童困難家庭給予適當的康復補助。
寄宿制、半寄宿制學校的貧困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生活補助。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再給予生活補貼。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設定特殊教育學校;在普通中國小設定特教班,逐步解決重度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困難;在中等職業教育學校開設符合殘疾人特點、適應社會需要的專業。
特殊教育學校的編制、公用經費、設備投入、教育補助、教師培訓經費等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六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在普通師範院校開辦特殊教育專業等形式,加強特殊教育師資的培養、培訓。對特殊教育機構和各級殘聯舉辦的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取得教師資格證的,納入教師序列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師的待遇。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手語翻譯、盲文翻譯和經過手語培訓並取得合格證的殘疾人工作者享受特殊崗位津貼。
勞動就業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採取優惠和扶持措施,拓寬就業渠道,提供就業培訓和資金信貸幫助,促進殘疾人就業。
鼓勵支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所在縣(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使用和管理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考(招聘)工作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殘疾人報考,不得拒絕錄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精神殘疾(智力殘疾)工療站、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多形式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對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應當優先採購。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辭退殘疾職工或者單方解除殘疾職工勞動契約。用人單位辭退殘疾職工或者單方解除殘疾職工勞動契約的,應當在30日內報所在地縣級殘聯備案。
用人單位破產或者撤銷時,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好殘疾職工的生活和幫助其實現再就業。

第二十一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農村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應當對農村殘疾人減免義務工、各項公益事業收費;對從事生產經營的殘疾人,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生產資料供應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扶貧等部門和殘聯應當將扶持農村貧困殘疾人工作納入扶貧開發工作規劃,優先扶持符合扶貧條件的農村貧困殘疾人。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殘聯應當對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政府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勞動就業提供培訓、諮詢、評估、指導、訓練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興辦以盲人為主的醫療按摩和保健按摩機構。綜合醫療機構的醫療按摩科(室)應當優先錄用盲人醫療按摩專業人員。
盲人申請在醫療機構中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應當取得盲人醫療按摩資格證;申請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城鄉低保範圍的貧困殘疾人家庭給予的補差水平,應當高於當地一般城鄉低保對象的標準;對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家庭和低收入殘疾人家庭進行臨時救助的,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殘疾職工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殘疾職工人數不計入本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個體就業和靈活就業的貧困殘疾人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機制,鼓勵並組織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農村重度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中、輕度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由州(市)、縣(市、區)級財政補助。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等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列入城鄉醫療保障和救助範圍,按照規定對其門診和住院費用予以報銷;對報銷後個人承擔部分仍無力支付的,按照城鄉醫療救助政策給予重點救助。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貧困殘疾人、邊境一線的農村殘疾人,其個人繳納費用由財政給予全額補助。補助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承擔。

第二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殘疾人申請保障性住房予以優先安排。
住房城鄉建設、地震、農業、扶貧等部門應當將農村殘疾人危房改造納入新農村建設整體規劃,統籌部署、優先安排。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月補助標準,對進入專門機構托養的重度殘疾人、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60周歲以上老年殘疾人給予養護費補助;對符合居家托養條件的殘疾人家庭給予護理費補貼。
社會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服務項目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通過政府補貼、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培育和發展殘疾人服務業。
各級人民政府、城鄉社區應當通過托養、日間照料、居家服務等方式,為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重度殘疾人和老年殘疾人等提供服務。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殘疾人服務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評價體系,制定行業管理規範和標準。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為殘疾人服務的內容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優秀旅遊城市(景區)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評估指標體系。

第三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殘疾人事業宣傳,開闢專欄或者專題節目,宣傳殘疾人自強模範和扶殘助殘先進事跡;無償刊播殘疾人事業公益廣告;在電視新聞、專題節目中增加中文字幕或者手語解說。

第三十二條

殘疾人在參加文化、體育等有關部門和殘聯組織的競賽活動期間,其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在工作單位按照在崗標準發放;沒有工作單位的,由主辦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志願助殘工作納入各級志願服務總體規劃,建立志願助殘工作機制,培養助殘志願者隊伍。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便民服務機構和醫療、交通、郵電、銀行等行業的公共服務場所,應當設立殘疾人服務視窗或者醒目標識,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機場、車站、碼頭、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國家A級以上旅遊景區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提供專用通道、語音(文字)提示等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市區道路和公共設施時,應當執行國家無障礙設計規範。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快城市無障礙建設、改造;逐步推行小城鎮和農村地區無障礙建設、改造;優先改造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並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日常管理。
有條件的城市應當開闢無障礙公交線路。公共運輸工具和站所應當配置無障礙設備,標明殘疾人專用座椅;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方便殘疾人的專用停車泊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住房的無障礙改造給予補貼。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為殘疾人服務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應當在立項、規劃、建設經費等方面給予優先和重點扶持;對為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福利設施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醫療衛生、交通運輸等公用事業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對殘疾人申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應當優先辦理。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有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不予辦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聯提出意見,財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依法處理:
(一)用人單位在職工的招考(招聘)等方面歧視殘疾人,拒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
(二)用人單位非因法定事由辭退殘疾職工或者單方解除殘疾職工勞動契約的;
(三)用人單位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相關稅費減免優惠待遇的;
(四)未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納入城鄉低保、社會保險和救助範圍的;
(五)新建、改建和擴建市區道路和公共設施不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範,或者對無障礙設施未加強管理的。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和殘疾類別、等級以及殘疾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福利待遇的合法憑證。
殘疾人證由殘疾人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申請,其戶籍所在地的州(市)殘聯審批,縣級殘聯免費核發。
村(居)民委員會、有關醫療鑑定機構及殘聯應當為殘疾人辦證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5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與內司委、省殘聯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就審議中提出的一些重點問題到省內外進行了調研考察,走訪了個別相對管理人員;召開了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論證會;7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六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的條款和篇幅應作進一步精簡。法制委員會與內司委、省殘聯研究後,刪除、合併了部分條文,並壓縮了部分文字,將原草案的46條減為43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關於殘疾人的定義,在整個條例草案中的作用比較重要,應當在總則部分。法制委員會與內司委、省殘聯研究後,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該規定從附則調整到總則部分,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另外,還對其他個別條款及文字作了適當的調整和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關部門進行了協商並取得了共識,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我向常委會本次會議作關於《雲南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內務司法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議案後,於2012年3月初,聽取了起草部門有關情況的介紹,組織人員就條例草案的有關內容到省外及州市調研,分別於3月26日、27日,召開了在昆的部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及有關部門和省人大各委員會負責同志參加的條例草案論證會。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5月3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50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1年止,我省有殘疾人296.9萬人,占全省總人口6.46%,高於全國6.34%的比例,全省每4個家庭就有一個殘疾人。黨和政府歷來關心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發展,1990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1995年我省出台了《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殘疾人事業不斷發展,殘疾人生活狀況有了明顯改善,扶殘助殘的社會風尚初步形成。我委認為,實施辦法頒布實施17年來,我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做了大量的工作,殘疾人事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也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殘疾人保障經費投入不足、服務設施建設滯後、殘疾人就業難度大、扶殘助殘任務艱巨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直接影響殘疾人優惠政策的落實,也嚴重影響到殘疾人保障事業的發展。針對新形勢下殘疾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範殘疾人工作,保障殘疾人權益,促進民生保障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在內容和結構上作了較大調整,因此制定我省《殘疾人保障條例》是必要的,時機也是適宜的。條例草案借鑑了重慶、湖北等省市在殘疾人保障方面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並結合我省實際,從預防康復、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進一步細化了上位法的規定,突出了雲南特色,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主要修改意見
(一)關於殘疾人工作原則
為使殘疾人工作更規範,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原則性條款,即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具體表述為:“殘疾人工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國家扶持、市場推動、統籌兼顧、分類指導的原則”。
(二)關於殘疾人參政議政
保障殘疾人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保障群體權益的實現,是全社會的責任。但鑒於修訂後的選舉法選舉方式發生了改變,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四款:“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應當有殘疾人代表或者殘疾人委員”。修改為:“各級人大、政協在安排代表、協商委員時應當有殘疾人的候選人”。
(三)關於殘疾人權益保障
1、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辭退殘疾職工、違法解除與殘疾職工的勞動關係”的“違法”在實際操作中不好認定,建議修改為:“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任意解除與殘疾人的勞動契約,辭退殘疾人、單方解除勞動契約的,應在30日內報所在地縣級殘聯備案”。
2、為使殘疾人的優惠落到實處,建議對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規定,而本條例又未賦予實際內容的條款刪除,如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按照規定實行臨時救助;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等。
(四)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部分常委會委員及專家提出的處罰條款不便於執行的意見,內司委經反覆研究,建議在法律責任增加一條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條款,即修改稿第四十二條。同時,將四十四條細化,明確規定了有關部門的責任,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五)有關問題
1、建議在附則第四十五條中增加一款對殘疾人證性質的認定。即“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和殘疾類別、等級以及殘疾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福利待遇的合法憑證”。
2、為使條例表述更加準確明晰,建議將條例附則第四十五條殘疾人的概念移至總則第二條,將總則第七條殘疾人證審批程式移至附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3、建議將不利於實施及執法檢查的空泛的各種“體系”刪除,如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三款“本省建立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第十六條第一款“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等。
4、建議《條例》實施時間為2012年10月1日。
此外,內司委還對條例草案中的部分條款的順序、內容及文字等作了調整和修改,使條例草案在保持條款和主要內容不變的基礎上,文字更加簡練。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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