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施辦法

為推動我市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工作制度化、規範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結合當前東莞社會工作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施辦法
  • 適用地區:東莞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分類:辦法
第一條為推動我市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工作制度化、規範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結合當前東莞社會工作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是指市、鎮(街道)兩級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民眾需求和社會工作服務發展需要,以契約管理的方式,將社會工作服務交由具備相應條件的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來完成,並根據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考核評估並支付服務費用的過程和做法。
第三條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明晰權責,加強協調。合理界定服務內容和要求,明晰政府、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服務對象三方的責、權、利。相關部門要加強協商,積極履責,確保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有效進行。
(二)規範有序,積極穩妥。從最佳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費用、改善服務質量、提高人員素質、滿足服務需求等方面嚴格規範操作,積極穩妥推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三)公開透明,強化監督。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及時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執行標準、考評辦法、服務效果等。強化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過程控制,引入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考核評估。
第四條市、鎮(街道)兩級政府是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實施主體,市、鎮(街道)社會工作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根據授權具體負責購買服務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包括經費由財政承擔的機關單位、群團組織,以及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第六條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形式包括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崗位服務和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
(一)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崗位。購買主體根據其自身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的性質,需要全職社工提供專業化社會工作服務的,按照政府統一規定的購買經費標準,向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崗位提供專業服務。
(二)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根據特定群體或事項的需求設定服務項目,包括服務目標、內容及相關要求等,購買經費按照服務數量及要求實行綜合預算,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由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按照項目要求開展服務。
第七條按照“受益廣泛、民眾急需、服務專業”原則,重點圍繞城市流動人口、困難群體、特殊人群和受災民眾的個性化、多樣化社會服務需求,組織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第八條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需具備如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其中成立3年以上的需經市級及以上專業社會組織評估機構評定為3A或以上等級。
(二)具備公益性、非營利性質;運作狀況良好,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具備較強的組織創新和持續發展能力。
(三)具有按要求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能力,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從業人員以專業社會工作人才為主體,並以專業社會工作為主要方法提供社會服務。
(四)無受登記管理機關處罰、年檢不合格或不接受年檢等不良記錄,已經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在最近一次市級或以上社會組織行業評估考核評估為合格以上等次。
(五)其它需要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設計購買服務項目或設定購買崗位服務。市、鎮(街道)民政部門和相關單位均可根據自身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需求,設計社會工作服務項目或設定社會工作服務崗位。設計過程中應廣泛聽取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的意見,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也可自主設計創新性社會服務項目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和建議。
屬於購買服務項目的,需要測算購買服務費用。市、鎮(街道)民政部門和相關單位、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要做好購買服務項目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測算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費用,並據此編制項目計畫書(至少包含項目名稱、項目內容、績效目標、經費預算,經費預算包括督導費用、評估費用等內容)。
(二)審核購買服務項目和崗位服務。市、鎮(街道)有關部門和單位將項目計畫書和崗位需求先報送同級民政部門,同級民政部門對項目或崗位是否屬於社會工作服務及項目必要性、可行性組織相關論證,論證結果向報送單位反饋,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
(三)編制購買服務項目和崗位服務預算。經民政部門組織論證審核通過的購買服務項目和服務崗位,在編制年度預算時,由各單位作為預算項目申報。
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財力狀況,按照預算審核的原則和程式對各單位申報的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和社會工作主管部門申報的購買崗位社工服務項目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經費合理性進行論證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四)購買服務的程式。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由民政部門及各相關部門按照政府採購的相關規定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擇優選擇服務提供機構。確定服務提供機構既要考慮項目費用,更要注重服務提供能力、服務人員素質及服務質量。
(五)訂立購買服務契約。按照上述程式確定承接的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後,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承接的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目標、任務、要求和服務期限、資金支付、違約責任等內容,並負責對契約的履行進行跟蹤監督,及時驗收結算。承接的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要嚴格履行契約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確保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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