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介紹
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
民發〔2012〕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為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制度,加快推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強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根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6號)、《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國發〔2012〕29號)、《
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要求,現就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提出如下意見:
指導內容
一、充分認識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社會工作服務是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運用專業方法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難救助、矛盾調處、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係調適、資源協調、社會功能修復和促進個人與環境適應等在內的專業服務,是現代社會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是政府利用財政資金,採取市場化、契約化方式,面向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制度,深入推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是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創新公共財政投入方式、拓寬公共財政支持範圍、提高公共財政投入效益的重要舉措;是改進現代社會管理服務方式、豐富現代社會管理服務主體、完善現代社會管理服務體系的客觀需要;對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有效滿足人民民眾不斷增長的個性化、多樣化社會服務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不少地方圍繞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政策制度、體制機制、方式方法等進行了一系列實踐探索,在拓寬服務領域、深化服務內涵、提高服務質量、滿足社會需求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從整體上看,我國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還存在著政策制度不健全、體制機制不完善、規模範圍較小等問題,與中央加快構建現代社會服務體系、增強民生保障能力、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目標要求和人民民眾不斷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相比尚有較大差距。各級民政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充分總結借鑑國內外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踐經驗,以改革創新精神,採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二、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大力推進
公共財政改革,以滿足人民民眾服務需求、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為根本出發點,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為著力點,以培養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扶持發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為基礎,深入推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為進一步完善現代社會服務體系、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則。堅持立足需求、量力而為,從人民民眾最基本、最緊迫的需求出發設計、實施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用人民民眾社會服務需求是否得到有效滿足作為檢驗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重要標準;通過以點帶面、點上突破、面上推廣方式,以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困難群體、特殊人群和受災民眾為重點,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逐步拓展政府購買的領域和範圍。堅持政府主導、突出公益,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地位,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社會服務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公開透明、競爭擇優方式選擇服務提供機構;引導服務提供機構按照公益導向原則組織實施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堅持鼓勵創新、強化實效,立足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充分借鑑國內外有益經驗,創新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體制機制,改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制度;切實加強績效管理,降低服務成本,提高服務效率,增強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標。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政策制度,建立完善的社會工作服務標準體系,形成協調有力的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管理體制以及規範高效的工作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逐步拓寬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範圍、擴大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規模、提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質量;加快培養一支高素質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發展一批數量充足、治理科學、服務專業、作用明顯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高其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能力,使社會工作服務的範圍、數量、規模和質量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有效滿足人民民眾個性化、多樣化、專業化服務需求。
三、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對象、範圍、程式與監督管理
(一)購買主體。各級政府是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各級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和績效評估;各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規劃計畫審核、經費安排與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社會工作服務需求評估,向同級民政部門申報社會工作服務計畫並具體實施。
(二)購買對象。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對象主要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一支能夠熟練掌握和靈活運用社會工作知識、方法和技能的專業團隊,具備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的規章制度、良好的社會公信力以及較強的公益項目運營管理和社會工作專業服務能力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三)購買範圍。按照“受益廣泛、民眾急需、服務專業”原則,重點圍繞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困難群體、特殊人群和受災民眾的個性化、多樣化社會服務需求,組織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施城市流動人口社會融入計畫,為流動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業援助、生計發展、權益維護等服務,幫助其儘快融入城市生活,實現城市戶籍居民與外來經商務工人員的和諧共處。實施農村留守人員社會保護計畫,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人緩解生活困難,構建完善的社會保護與支持網路。實施老年人、殘疾人社會照顧計畫,為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會參與、代際溝通等服務,構建系統化、人性化、專業化的養老助殘服務機制。實施特殊群體社會關愛計畫,幫助藥物濫用人員、有不良行為青少年、愛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討人員、社區矯正人員、服刑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等特殊人群糾正行為偏差、緩解生活困難、疏導心理情緒、改善家庭和社區關係、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實施受災民眾生活重建計畫,圍繞各類受災民眾的經濟、社會、心理需要,開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導、社區重建、資源連結、生計項目開發等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幫助受災民眾重樹生活信心、修復社會關係、恢復生產生活。
(四)購買程式。一是編制預算。民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協調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切實做好人民民眾尤其是困難群體、特殊人群社會服務需求的摸底調查與分析評估,核算服務成本,提出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數量、規模、質量與效果目標要求,科學編制年度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預算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二是組織購買。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原則上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對只能從有限範圍服務機構購買,或因技術複雜、性質特殊而不能確定具體服務要求、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方式購買。對只能從唯一服務提供機構購買的,向社會公示並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實施,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求。三是簽訂契約。民政部門要按照契約管理要求,與服務提供機構訂立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四是指導實施。財政和民政部門要及時下撥購買經費,指導、督促服務承接機構嚴格履行契約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五)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監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購買檔案檔案,制定具體、詳實、嚴格的專業服務、資金管理及效果評價等方面指導標準。切實加強過程監管,按照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契約要求,對專業服務過程、任務完成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督促檢查。建立由購買方、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及時組織對已完成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的結項驗收。積極推進第三方評估,發揮專業評估機構、行業管理組織、專家等方面作用,對服務機構承擔的項目管理、服務成效、經費使用等內容進行綜合考評。堅持過程評估與結果評估、短期效果評估與長遠效果評估、社會效益評估與經濟效益評估相結合,確保評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觀性和科學性。將考評結果與後續政府購買服務掛鈎,對考評合格者,繼續支持開展購買服務合作;對考評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見,並取消一定時期內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資格;情節嚴重者,依法依約追究有關責任。建立社會工作服務提供機構徵信管理制度。
四、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提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基本公共服務發展規劃。適應社會工作分布廣泛、高度分散的特點,建立健全以民政和財政部門為主導、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各省級民政和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加強社會工作行業組織建設,發揮其在推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中的積極作用。
(二)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制度。適時制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管理辦法。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要求納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以及政府採購、公共財政投入等方面法規政策和部門規章制修訂範圍。圍繞社會工作服務流程、專業方法、質量控制、監督管理、需求評估、成本核算、招投標管理、績效考核、能力建設等環節,加快相關標準研製步伐,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社會工作管理服務標準體系,為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提供有力技術保障。
(三)培育發展社會工作服務載體。在充分發揮現有相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作用基礎上,通過完善管理體制、適當放寬準入條件和簡化登記程式等措施,鼓勵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創辦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採取財政資助、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提供辦公場所等方式支持處於起步階段、具有發展潛力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引導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管理服務隊伍建設,提升資源整合、項目管理和社會工作服務水平,增強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能力。建立健全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信息公開制度,著力提高其社會公信力。培育發展一批社會工作專業能力建設與評估諮詢機構,為更好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提供專業支持。
(四)加大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經費投入。各級財政要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擴大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範圍和規模,帶動建立多元化社會工作服務投入機制。探索建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庫,實現項目庫管理與預算編制的有機銜接。從民政部門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資金,用於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鼓勵社會資金支持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嚴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科學有效。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工作服務,引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困難群體、特殊人群以及中西部地區和老少邊窮地區提供專業服務。
(五)加強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宣傳交流。積極發揮各類新聞媒體作用,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宣傳。定期組織開展優秀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和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評選,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的積極性,增強社會各界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認同與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信息管理平台,依託信息網路技術,開展需求調查、計畫發布、項目管理、政策宣傳、信息公開等工作,提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管理水平。定期舉辦社會工作宣傳周、項目推介會、展示會、公益創投等活動,為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交流經驗、推廣項目、爭取資源創造條件。
民政部 財政部
20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