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2015年4月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5〕21號印發《成都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購買方式和程式、職責分工、附則6章29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成辦發〔2015〕2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4月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2日
通知,暫行辦法,附屬檔案,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辦發〔2015〕21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已經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2日

暫行辦法

成都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政策依據)
為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有關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4〕67號),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實施目標)
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目標為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探索服務多元化供給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質量,努力為人民民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促進全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基本原則)
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為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改革創新、完善機制。
第五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購買服務的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六條(購買主體)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黨的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履職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購買服務。
第七條(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八條(承接條件)
承接主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具體條件)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結合購買服務具體內容確定。
第十條(改革銜接)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推動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應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現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同時又花錢購買服務的行為。
第十一條(培育社會組織)
購買主體應當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提升社會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能力,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構脫鉤。
第三章 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
第十二條(購買範圍)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的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承擔的,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購買內容)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交由社會力量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承擔:
(一)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教育、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交通運輸、農業服務、資源環境以及公共安全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服務事項。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區服務、法律援助、社工服務、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公共公益宣傳和社會組織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行業資格認定和準入審核、處理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服務事項。科研、行業規劃、行業規範、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資產評估、監測服務、信息技術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和技術性事項。法律服務、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諮詢、技術業務培訓、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政府維持自身正常運轉所需服務事項。公車租賃服務、機關物業管理服務以及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承擔的機關後勤服務事項。
(七)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承擔的服務事項。
第十四條(例外事項)
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能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十五條(目錄製定)
財政部門應在準確把握公眾需求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購買主體履行職責所需的服務內容,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根據實際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購買方式和程式
第十六條(資金來源)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發展所需增加的資金,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預算安排原則)
財政部門要按照結構最佳化、服務改革、注重績效和公開公正的原則,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資金管理工作。要理清購買服務與機構編制管理和財政經費安排的關係,禁止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人辦事。
第十八條(實施程式)
政府購買服務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擬定購買項目。
1.購買主體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結合自身職責職能和業務需要,根據《成都市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在擬定購買服務項目、編制年度購買服務計畫、科學測算擬購買服務項目成本後,將所需資金編入年度部門預算。其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購買服務項目,應當編入部門預算中的政府採購預算。
2.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審核批覆部門預算。
3.部門預算批覆後,購買主體應制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方案,方案應包括購買服務數量、經市場調研後的估算價格、需要達到的服務目標、對服務目標的評價方法及評價標準、擬實施採購時間及購買方式等內容。
(二)公告購買信息。購買主體應主動公開購買服務項目信息,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要求、預算安排、購買方式、承接主體條件、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通過四川政府採購網、同級人民政府門戶網向社會公開,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及社會監督。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確定承接主體。購買主體應按照以下原則選擇確定承接主體:
1.政府採購項目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選擇確定承接主體。
2.非政府採購項目應按照競爭性原則選擇確定承接主體。具有特殊性、不具備競爭條件的項目,可以採取委託、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方式進行購買,待條件成熟後實施競爭性購買。
(四)簽訂契約。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範圍和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對服務標的、數量、質量、期限、驗收方式和標準、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購買契約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五)履約管理。購買主體應加強對服務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重點圍繞購買服務契約目標制定管理辦法和實施標準,有序開展執行監控,發現偏離契約目標的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更正,確保承接主體按照契約約定提供各項優質服務。
(六)評價驗收。服務項目完成後,購買主體應及時組織對項目進行評價和驗收,並出具評價驗收報告。評價驗收結果作為服務費用的結算依據。
第十九條(資金支付)
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績效管理)
財政部門應將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納入財政資金績效管理體系,建立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估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要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購買主體應健全細化服務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將服務對象滿意度作為一項重要評價指標,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一條(績效運用)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合併購買)
不同部門、單位在服務內容、承接主體、工作載體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和關聯性的購買項目,由財政部門牽頭對可以合併購買的項目進行梳理,報政府審定後以合併購買的方式購買服務。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三條(部門職責)
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規範有序地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一)財政部門負責牽頭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體系建設,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各類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牽頭做好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採購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梳理部門職責,明確政府職能轉移範圍和內容。
(三)人社部門負責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建立與政府購買服務相匹配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四)發改、建設、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推動政府投資項目中有關服務項目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五)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配合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建立承接主體信用記錄和套用制度,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民政部門負責及時、主動公開具備承接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扶持社會組織發展並推進其標準化建設,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六)監察部門負責監督職能部門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履行監管責任,查處違紀違規行為,並嚴格問責。
(七)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購買主體職責)
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購買服務操作規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根據項目特點明確購買需求和驗收標準並據此編制購買服務預算;組織制定本部門購買服務項目的成本核算、績效評價辦法;制定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公開政府購買服務信息;考核、跟蹤、監督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對項目的評價驗收並按規定支付和結算資金。
第二十五條(承接主體職責)
承接主體應認真履行購買服務契約約定,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達到預期目標。規範購買服務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並配合相關部門的檢查和績效考核。嚴禁轉包行為。
第二十六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積極回應,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區縣管理)
各區(市)縣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措施辦法,推進政府職能轉移和基層公共服務體系改革,培育構建積極活躍、運行規範的公共服務市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

附屬檔案

成都市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代 碼
一級目錄
二級目錄
三級目錄
A
1
2
基本
公共
服務
事項
基本
公共
服務
事項
基本
公共
服務
事項
基本
公共
服務
事項
教育
公共教育資訊收集與統計分析
A
1
3
公共教育基礎設施管理與維護
A
1
4
公共教育成果質量監測、評估
A
1
5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與推廣
A
1
6
教師、學生競賽活動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A
1
7
公益性學前教育
A
1
8
公益性義務教育
A
1
9
支教助學與扶貧助困服務
A
1
10
政府委託的其他教育服務
A
2
1
公共就業
公共就業規劃和政策研究、諮詢及宣傳服務
A
2
2
公共就業信息的收集與統計分析
A
2
3
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輔助性工作
A
2
4
政府組織的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
A
2
5
技能培訓項目驗收
A
2
6
技能培訓項目第三方監督
A
2
7
勞動力資源調查
A
2
8
社區就業幫扶
A
2
9
政府委託的其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A
3
1
人才服務
人才服務
政府委託的人才信息收集統計分析
A
3
2
高層次人才引進配套服務
A
3
3
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A
3
4
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及公益性招聘活動
A
3
5
公益性網上人才服務信息平台的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管理
A
3
6
政府委託的其他公共人才服務
A
3
7
高校畢業生人事檔案管理
A
4
1
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社會化管理服務
A
4
2
社保類法律事務服務
A
4
3
政府委託的其他社會保障服務
A
5
1
醫療衛生
公共醫療衛生規劃、法規、標準研究、諮詢及宣傳服務
A
5
2
政府組織的公共醫療衛生信息採集、發布輔助性工作
A
5
3
政府組織的民眾健康檢查服務
A
5
4
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處置輔助性工作
A
5
5
對災害事故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的輔助性工作
A
5
6
政府組織的重大疾病預防輔助性工作
A
5
7
公共衛生狀況的評估
A
5
8
公共醫療衛生知識普及與推廣
A
5
9
公共醫療衛生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A
5
10
政府組織的公共醫療衛生交流合作
A
5
11
公共醫療衛生成果推廣套用
A
5
12
政府委託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
A
6
1
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規劃和政策研究、宣傳服務
A
6
2
住房保障對象信息採集與管理輔助性工作
A
6
3
住房保障信息徵集與發布等輔助性服務
A
6
4
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督的輔助性工作
A
6
5
保障性住房維修維護等後期管理服務
A
6
6
住房保障社會需求調查
A
6
7
政府委託的其他住房保障服務
A
7
1
公共文化
公共文化
公共文化規劃和政策研究、宣傳服務
A
7
2
公共文化資訊收集與統計分析
A
7
3
優秀傳統文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傳承傳播
A
7
4
公共文化基礎設施的管理與維護服務
A
7
5
政府舉辦的公益性文藝演出
A
7
6
政府組織的公益性藝術品創作
A
7
7
政府組織的文化交流合作與推廣
A
7
8
文物保護的輔助性工作
A
7
9
政府組織的民眾性文化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A
7
10
文化產業規劃和政策研究項目
A
7
11
政府委託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務
A
8
1
公共體育
公共體育規劃和政策研究、宣傳服務
A
8
2
公共體育資訊收集與統計分析
A
8
3
公共體育運動競賽組織與實施
A
8
4
政府舉辦的民眾性體育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A
8
5
政府組織的體育職業技能再培訓
A
8
6
政府組織的國民體質測試及指導服務
A
8
7
政府委託的其他公共體育服務
A
9
1
交通運輸
交通運輸規劃和政策研究、諮詢及宣傳服務
A
9
2
政府組織的交通運輸人才培訓
A
9
3
政府委託的公共運輸運輸基礎設施維護與管理
A
9
4
政府委託的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服務
A
9
5
政府委託的其他交通運輸服務
A
10
1
農業服務
“三農”規劃和政策研究、宣傳服務
A
10
2
農產品供需、價格信息收集、統計分析、諮詢服務
A
10
3
政府組織的農民種養技能培訓及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訓及指導
A
10
4
無公害農產品和地理標誌產品認證管理的輔助性工作
A
10
5
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的調查評估
A
10
6
政府組織的“三農”災害性救助輔助性工作
A
10
7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
A
10
8
動物重大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輔助性工作
A
10
9
政府委託的其他農業服務事項
A
11
1
資源環境
資源環境
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規劃和政策研究、宣傳服務
A
11
2
政府組織的資源環境評估服務
A
11
3
政府組織的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教育、培訓
A
11
4
政府組織的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考核、監督檢查及環境污染調查輔助性工作
A
11
5
政府委託的資源節約監測及公共環境監測設施建設及維護輔助性工作
A
11
6
生態環境事故鑑定輔助性工作
A
11
7
政府組織的資源節約信息、環境質量信息收集及分析
A
11
8
政府組織的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科技成果推廣
A
11
9
政府委託的其他資源環境服務
A
12
1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傳輔助服務
A
12
2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輔助服務
A
12
3
社會治安輔助服務
A
12
4
交通安全輔助服務
A
12
5
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維護管理輔助服務
A
12
6
校園安全輔助服務和校車服務
A
12
7
政府機關及重點單位的安保服務(含人力防範及技術防範等)
A
12
8
政府組織的大型活動安保服務(含政治、經濟、文化、公益等各類活動)
A
12
9
政府委託的其他公共安全服務
A
13
1
其他
其他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B
1
1
社會管理
服務事項
社會管理服務事項
社會管理服務事項
社會管理服務事項
社會救助
社會救助政策研究、宣傳服務、社會救助信息化管理服務
B
1
2
社會救助的組織與實施等輔助性工作(包括心理諮詢、康復訓練、教育矯正、技能培訓、行為干預等)
B
1
3
政府組織的民眾性應急救助培訓
B
1
4
政府開展的社會救助專業人才培訓
B
1
5
救助管理機構的管理與服務
B
1
6
政府委託的其他社會救助服務
B
2
1
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政策研究、規劃、諮詢及宣傳服務
B
2
2
公辦社會福利設施管理與維護服務
B
2
3
社會福利服務對象信息收集等輔助性動態管理工作
B
2
4
社會福利服務項目的組織實施
B
2
5
政府委託的養老護理員、孤殘兒童護理員等專業資質崗位的職業培訓,養老服務管理人員的培訓
B
2
6
公益性養老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B
2
7
公益性助殘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B
2
8
政府委託的其他社會福利服務
B
3
1
社區服務
社區治理政策研究、規劃及宣傳服務
B
3
2
政府委託的助老助殘、外來人口管理、社區調查等社區事務組織與實施
B
3
3
政府委託的社區工作者培訓
B
3
4
政府委託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類
B
3
5
退休人員社區管理和服務
B
3
6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文體活動場所等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
B
3
7
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系統建設及維護
B
3
8
政府委託的其他社區服務
B
4
1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規劃及政策研究服務
B
4
2
政府委託的法律援助項目的實施服務
B
4
3
法律援助政策宣傳與諮詢
B
4
4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設及維護
B
4
5
法律援助對象情況信息收集等輔助性動態管理工作
B
4
6
政府委託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訓
B
4
7
政府委託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務
B
5
1
社工服務
社工服務規劃和政策標準研究、宣傳服務
B
5
2
政府組織的社工人才培養
B
5
3
政府委託社工服務項目的組織實施
B
5
4
社工隊伍和社工項目監督管理的輔助性工作
B
5
5
政府委託的其他社工服務
B
6
1
慈善救濟
慈善救濟的引導政策研究服務
B
6
2
慈善救濟監管及服務
B
6
3
政府委託的慈善救濟組織與實施
B
6
4
政府委託的慈善救濟宣傳
B
6
5
捐助站輔助性服務工作
B
6
6
政府實施的慈善救濟項目的評估
B
6
7
政府委託的其他慈善救濟服務
B
7
1
公益服務
公益服務
政府舉辦的公益服務的組織實施輔助性工作
B
7
2
公益項目的策劃和組織
B
7
3
公益服務績效評價
B
7
4
志願服務記錄平台的管理
B
7
5
政府委託的其他公益服務
B
8
1
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政策研究、諮詢及宣傳服務
B
8
2
人民調解服務輔助性工作
B
8
3
政府組織的人民調解隊伍培訓
B
8
4
民間糾紛調解及政府委託的其他人民調解服務
B
9
1
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政策研究、諮詢及宣傳服務
B
9
2
政府設立的社區矯正中心的維護與管理服務
B
9
3
政府委託的矯正項目實施與日常管理
B
9
4
被矯正人員信息的收集等輔助性工作
B
9
5
政府委託的矯正工作隊伍的日常管理及培訓
B
9
6
社區矯正政策的宣傳和諮詢
B
9
7
被矯正人員就業指導與推薦
B
9
8
政府委託的矯正人員開展社區服務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B
9
9
政府委託的其他社區矯正服務
B
10
1
安置幫教
安置幫教政策的宣傳和諮詢
B
10
2
安置幫教隊伍的建設與培訓
B
10
3
政府委託的安置幫教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B
10
4
安置幫教的宣傳和諮詢
B
10
5
安置幫教隊伍的建設與培訓
B
10
6
政府委託的其他安置幫教事項
B
11
1
公共公益宣傳
政策法規宣傳等輔助性工作
B
11
2
公共宣傳、公益性宣傳規劃研究
B
11
3
政府舉辦的專題公益宣傳活動的其他輔助性服務
B
11
4
政府宣傳人才隊伍的培訓
B
11
5
宣傳效果評估
B
11
6
政府委託的其他公益宣傳服務
B
12
1
社會組織服務
社會組織
服務
社會組織發展政策與現狀研究
B
12
2
社會組織評估
B
12
3
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
B
12
4
政府委託的其他社會組織服務
B
13
1
其他
其他社會管理服務事項
C
1
1
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
行業資格認定和準入審核
行業從業資格標準和政策研究服務
C
1
2
政府組織的行業信息收集與發布服務
C
1
3
行業準入技術標準制定輔助性工作
C
1
4
從業資格認定糾紛的技術服務及調解處理
C
1
5
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核、行業準入條件審核
C
1
6
政府委託的其他行業資格認定和準入審核工作
C
2
1
處理行業投訴
行業管理政策研究、宣傳服務
C
2
2
政府設立的行業投訴舉報熱線、網站平台的維護和申訴受理服務(包括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民營企業、政府採購、銷售彩票、消費者、產品質量)
C
2
3
政府委託開展的行業投訴數據統計與分析服務
C
2
4
政府委託的其他行業投訴處理服務
C
3
1
其他
其他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
D
1
1
技術服務事項
技術服務事項
科研
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宣傳服務
D
1
2
基礎性科學技術研究、諮詢、信息檢索及成果轉化服務
D
1
3
基礎性科學人才再培訓
D
1
4
政府組織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D
1
5
科研能力管理與評估
D
1
6
政府組織的科研資訊收集與統計分析
D
1
7
科普知識的普及與推廣
D
1
8
政府委託的其他科研服務
D
2
1
行業規劃
政府組織的行業布局等總體規劃研究服務
D
2
2
政府委託的專項性規劃的研究
D
2
3
政府委託的行業規劃評估服務
D
2
4
政府委託的其他行業規劃服務
D
3
1
行業規範
行業規範
政府組織的行業規範研究服務
D
3
2
政府開展的行業規範評估
D
3
3
政府委託的其他行業規範服務
D
4
1
行業調查
政府組織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查
D
4
2
政府組織的經營狀況調查
D
4
3
政府組織的社會誠信度調查
D
4
4
政府組織的服務滿意度調查
D
4
5
政府組織的安全生產情況調查
D
4
6
政府組織的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調查
D
4
7
政府委託的其他行業調查服務
D
5
1
行業統計分析
行業統計指標研究、制訂等輔助性工作
D
5
2
政府組織的行業發展評估
D
5
3
政府委託的其他行業統計分析服務
D
6
1
資產評估
政府因資產轉讓、拍賣和稅費征繳而實施的資產評估服務
D
6
2
政府委託的其他資產評估服務
D
7
1
監測服務
自然環境監測輔助服務
D
7
2
社會管理監測輔助服務
D
7
3
經濟運行監測輔助性工作
D
7
4
公共醫療衛生監測
D
7
5
社會發展監測
D
7
6
政府委託的其他監測服務
D
8
1
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諮詢服務
D
8
2
設計與開發服務
D
8
3
信息系統集成實施服務
D
8
4
運行維護服務
D
8
5
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
D
8
6
其他信息技術服務
D
9
1
檢驗檢測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
D
9
2
計量檢測
D
10
1
其他
其他技術服務事項
E
1
1
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和技術性事務
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和技術性事務
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
行政訴訟代理應訴法律服務
E
1
2
政府法律諮詢服務
E
1
3
政府非訴訟法律代理服務(含文書和證明)
E
1
4
行政調解輔助性工作
E
1
5
司法救助輔助性工作
E
1
6
政府委託的其他法律服務
E
2
1
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
會場布置、人員接送等輔助性工作及服務
E
2
2
會議、經貿活動、展覽活動的組織、策劃等輔助性工作及服務
E
2
3
會議、展覽活動組展設計和實施
E
2
4
經貿活動項目對接、匯總和跟蹤服務
E
2
5
產業宣傳及宣傳策劃
E
2
6
政府委託的其他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
E
3
1
監督
人大監督的政策性技術性監督輔助工作
E
3
2
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的技術性工作
E
3
3
司法監督的政策性技術性監督輔助工作
E
3
4
工青婦等群團組織監督的政策性技術性監督輔助工作
E
3
5
重大事項的第三方監督
E
3
6
政府委託的其他監督服務
E
4
1
評估
行政政策的決策風險、實施效果等政策評估服務
E
4
2
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重大民生項目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等項目評估服務
E
4
3
自然災害及重大社會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評估服務
E
4
4
依法行政第三方評估
E
4
5
政府委託的其他評估服務
E
5
1
績效評價
政策實施績效評價輔助性工作
E
5
2
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輔助性工作
E
5
3
政府行政效能績效評價輔助性工作
E
5
4
政府委託的其他績效評價服務
E
6
1
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
公共工程規劃
E
6
2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草擬輔助性工作
E
6
3
公共工程安全監管輔助性工作
E
6
4
公共工程的概(預)、結(決)算審核工作
E
6
5
公共工程評價
E
6
6
政府委託的其他工程服務
E
7
1
項目評審
公共項目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等專家評審服務
E
7
2
政府資金申報的專家評審服務
E
7
3
政府設立獎項的專家評審服務
E
7
4
重大事項第三方評審服務
E
7
5
政府委託的其他項目評審服務
E
8
1
諮詢
立法諮詢
E
8
2
司法諮詢
E
8
3
行政諮詢
E
8
4
政府委託的其他諮詢服務
E
9
1
技術業務培訓
政府工作人員專業技能培訓服務
E
9
2
政府委託的其他技術業務培訓服務
E
10
1
會計審計服務
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項目審計
E
10
2
重大審計事項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審計服務
E
10
3
政府委託的其他會計審計服務
E
11
1
其他
政府履職所需其他輔助性和技術性事務
F
1
1
政府維持自身正常運轉所需服務
公車租賃服務
“購、用、養、修”服務
F
2
1
機關物業管理服務
行政事業單位物業服務
F
3
1
其他
政府維持自身正常運轉所需其他服務
G
1
1
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其他服務事項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其他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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