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第四章 預算編制,第五章 資金分配,第六章 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第七章 績效管理,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府發〔2014〕7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2月10日
辦法
成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建立科學、規範、高效的專項資金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市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用於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特定政策目標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務,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不包括用於滿足部門履行職能和自身特殊事項需要的專項業務費。
市級依法徵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安排的支出,參照本辦法規定管理。上級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
第三條 (適用事項)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分配、使用、監督和預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基本原則)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設立、合理分配、規範使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門職責) 市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按規定程式報市政府審批;
(三)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審核、匯總、批覆專項資金預算,並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款;
(四)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並對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
(六)組織實施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主管部門職責) 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本部門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前期論證;
(二)配合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管;
(三)按預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編制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執行已經批覆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四)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按照財政部門批覆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管理;
(五)負責建立和管理專項資金項目庫,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分配和公示,監督指導項目實施;
(六)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審計部門職責) 市政府審計部門負責對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是否按規定分配、管理、使用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對落實專項資金審計意見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撤銷後實施專項審計。
第八條 (監察部門職責) 市政府監察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分配、管理、使用進行監督,依法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九條 (設立條件)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方針政策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第十條 (設立要求) 專項資金設立應當從嚴控制,不得重複設立,不得增設與已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性質相似的專項資金。臨時性或階段性工作任務,不單獨設立專項資金,工作任務符合已有專項資金支出範圍的,通過相應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不符合已有專項資金支出範圍的,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設立程式) 設立專項資金,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或者由財政部門直接提出申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重大專項資金設立,報市委審定。年度預算執行中一律不新設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研究論證) 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設立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績效目標。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組織論證。
第十三條 (執行時限)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除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外,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第十四條 (延期處理) 專項資金執行期滿後不再納入下一年度預算,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一年重新按程式申請設立。
第十五條 (制定管理辦法) 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報市政府批准。各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分配辦法、申報條件、審批程式、執行期限、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調整程式) 專項資金在設立期間需要調整使用範圍的,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撤銷條件和程式)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者由財政部門直接報請市政府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的;
(二)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或已完成的;
(三)專項資金實施績效達不到主要績效目標的;
(四)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第十八條 (清理整合)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的清理整合,全面梳理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情況,對用途趨同、績效較差的進行歸併,對政策交叉、範圍重疊的實施整合,定期修訂完善專項資金目錄,並報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九條 (編制原則)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應當圍繞全市中心工作,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優先保障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資金需要,優先安排上級專項補助市級配套資金,優先安排重點民生項目資金。
第二十條 (項目庫制度)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編制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的項目庫,科學論證項目,按照輕重緩急合理排序,實行滾動管理,提高專項資金預算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凡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或已納入項目庫但項目準備不充分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二十一條 (編製程序) 專項資金預算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時間和“二上二下”程式編制。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作好項目儲備,對項目庫中的項目擇優排序,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控制數提出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市級財力,對專項資金支出預算進行匯總、平衡,編制市級專項資金預算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納入財政年度收支預算草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 (預算細化) 專項資金預算除預留部分應急項目資金和獎補類資金(比例不超過資金總額的30%)外,應當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專項資金預算應當區分市本級支出和補助區(市)縣支出。跨年度項目預算應當根據當年支出需求編制,避免一年安排、多年結轉使用。
第二十三條 (協調機制) 專項資金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中明確牽頭部門和相關部門職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時,牽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建議。主管部門之間、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之間應當建立預算編制的政策協調和信息溝通機制。除政策性配套和多渠道籌資項目外,各專項資金(包括上級補助資金)對同一項目的資金支持應當遵循“不重複”原則。
第二十四條 (預算批覆) 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主管部門批覆預算。專項資金安排用於市本級支出項目的,隨部門預算一併批覆;安排用於補助區(市)縣的,財政部門告知主管部門預算額度,待資金按程式分配後,下達區(市)縣;未落實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的,作為市級待批覆預算管理。
第五章 資金分配
第二十五條 (分配原則) 專項資金的分配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集體研究、集體決策制度,嚴格按程式和許可權審批。專項資金的分配應當集中財力、突出重點、注重績效,避免重複投入和分散使用。
第二十六條 (分配方法)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主管部門確定專項資金分配的具體方法,原則上應選擇以下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分配:
(一)因素測算。指根據政策規定的補助範圍和補助標準,選擇客觀因素對政策對象的實際需求、成本支出、預期績效等直接或間接指標進行測算,形成資金分配權重或補助係數,按公式測算結果進行分配。主要適用於政策對象具備同等享受補助的條件,同時依據相關因素體現分配額度差異的普惠性專項資金。
(二)競爭立項。指通過發布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式,引入公開競爭機制,在備選項目中選擇符合政策要求、預期績效最優的項目安排專項資金。主要適用於產業發展及不適用規劃分配方法的基礎設施建設等專項資金。
(三)規劃分配。指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制定的相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或市政府審定的項目支出計畫,對納入規劃或計畫的專項資金進行分配。主要適用於納入規劃計畫的基本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重大項目專項資金。
(四)據實據效。指依據政策規定的補助範圍和補助標準,計算確定補助對象的實際支出、實際貢獻或實際效果,形成資金分配權重或補助係數,按計算結果進行補助。據實分配主要適用於直接補助類民生項目資金,據效分配主要適用於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資金。
第二十七條 (申報審核)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組織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工作。對支出金額較大、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成立評審論證小組或者委託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對競爭性較強的項目,應當通過公開申報、專家評審、結果公示等程式擇優選擇。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責任) 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專項資金安排項目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客觀性,並對專項資金執行和績效負責。
第二十九條 (審批許可權下移) 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動項目審批許可權下移。用於補助區(市)縣的專項資金,要逐步實行“明確方向、額度下達、項目備案、績效掛鈎”的管理辦法,由區(市)縣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要求,結合實際落實項目。區(市)縣政府相關部門要及時報送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情況,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
第三十條 (預算下達) 專項資金預算已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完成預算下達。未細化的待批覆預算,主管部門應當儘早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會同財政部門並按程式和許可權報市政府審批後,及時完成預算下達。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申報,確實無法一次性申報的,可分次集中報送,但報送次數不得超過3次,最後一次報送時間不得晚於當年9月30日。
第三十一條 (用款計畫)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分配方案、項目進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畫,按規定報財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資金撥付) 主管部門應當在預算下達後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提交專項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資金。專項資金原則上應直接撥付到區(市)縣或市級預算單位,除中央、省、市有專門規定的資金外,不得通過財政專戶撥付。
第三十三條 (特定程式) 專項資金項目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按照基本建設有關規定辦理。屬於政府採購的項目,應當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三十四條 (使用原則) 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單獨核算,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內容。確需變更項目內容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原審批部門,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第三十五條 (使用限制)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日常公用經費和工資福利等一般性支出。需要安排用於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和績效評價等費用支出的,主管部門應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並在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六條 (資產管理) 專項資金支出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產權登記和資產移交手續,並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 (預算調整)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批覆後,主管部門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中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後調整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第三十八條 (預算追加)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批覆後,不再追加,預算執行過程中的新增項目納入部門項目庫,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統籌考慮。確需當年安排預算的新增項目,應當通過當年預留資金或調整支出計畫解決。
第三十九條 (預算統籌) 預算執行過程中,如遇突發事件或市委、市政府新出台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報經市政府批准同意後,財政部門可統籌安排使用和調度各類專項資金,並會同主管部門對支出預算進行調整。支出預算調整後,原確定項目中當年無法安排的,可順延至以後年度優先實施。
第四十條 (預算收回) 專項資金預算應當及時下達。如無特殊原因,截止9月30日仍未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由財政部門收回總預算統籌安排。連續兩年逾期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由財政部門報請市政府批准撤銷或核減該專項資金。
第四十一條 (執行通報) 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各項工作,加快支出進度,提高支出的及時性、均衡性和有效性。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支出進度定期通報制度。
第四十二條 (中期評估) 每年9月30前,財政部門對當年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執行情況實施中期評估。對預算安排但未實施的項目分析查找原因,逐項提出評估意見。對執行不好或無法執行的項目預算,提出調整或取消的建議,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後統籌用於其他急需安排項目。
第四十三條 (結餘結轉資金管理) 對於項目執行結束後形成的結餘資金和無特殊原因連續結轉兩年以上的結轉資金,財政部門應當通過調減專項資金預算等方式,將資金收回總預算。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總體要求) 專項資金應當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主管部門建立貫穿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第四十五條 (績效目標管理) 主管部門、項目實施單位在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和申報項目時,應當同時編制績效目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和實施單位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論證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對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績效目標,財政部門應當責成主管部門修改調整。財政部門在批覆專項資金預算時,同時批覆績效目標。
第四十六條 (績效執行監控) 專項資金項目執行期間,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覆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採取措施進行整改。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績效評價) 專項資金執行完成後,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等進行績效評價,並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財政部門在主管部門績效評價的基礎上組織開展抽查、重點評價或再評價,並向市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
第四十八條 (第三方評價)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並對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範。
第四十九條 (績效結果運用)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後年度預算以及監察部門實施行政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並在三年內禁止申報專項資金。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執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或未經批准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清理後重新確定。
第五十六條 (配套措施) 本辦法實施後,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或修訂各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特殊事項) 專項資金管理涉及國家秘密或應急事項的,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後,按照特事特辦原則辦理。
第五十八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