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成都市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成都市財政局2011年6月2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地點 :成都市
  • 時間: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頒布者:成都市財政局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成都市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會計
成財企56號

法規內容

各區(市)縣財政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了促進我市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加快發展,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0〕1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成府發〔2010〕39號),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兩個意見”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屬檔案:
成都市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又好又快發展,規範成都市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制度規定切實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通知》(財辦〔2011〕1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0〕1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成府發〔2010〕39號)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門用於支持我市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以下簡稱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微型企業標準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成府發〔2010〕39號)規定執行。
國家新的企業劃型標準出台後從其規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我市產業發展規劃及相關配套政策,遵循公開透明、專項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凡註冊且稅收解繳關係在我市的中小企業及單位所實施的項目,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政策、產業規劃要求,符合我市當年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方向和重點的,均可按有關申報程式申請專項資金支持。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審核劃撥,項目資金專項審計中介機構的委派、組織績效考評和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點,會同市級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和評估,與市級財政部門共同做好績效考評工作。
第七條 項目所在地區(市)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指導項目實施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項目單位對項目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等負責。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和支持方式
第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一)中小企業成長工程、技術進步、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農產品深加工等項目;
(二)小企業創業基地、公共服務平台、信用擔保體系和其他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三)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管理諮詢、人才培訓、市場拓展等服務業務項目;
(四)涉及以上項目的評審、審計、項目管理等工作經費。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採用無償資助(獎勵)、貸款貼息方式。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可按照申報條件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同一項目不得同時以兩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一)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建設項目和小企業創業基地、公共服務平台、信用擔保體系等其他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以及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管理諮詢、人才培訓、市場拓展等服務業務,一般採用無償補助方式。
(二)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建設項目,一般採用貸款貼息補助方式,補助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在不超過企業項目實際貸款額度2年期應支付的貸款利息金額內實行定額補貼。
(三)中小企業實現跨台階目標和對有突出貢獻的服務機構,可採取獎勵方式。
(四)專項資金可按資金總額的3%以內開支工作經費,工作經費主要用於項目評審、項目資金專項審計、項目驗收、項目信息管理、項目財政資金績效考評、項目相關會議等。工作經費由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提出使用計畫,報市級財政部門核定後按規定使用。
第十條 同一項目當年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省和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專項資金不再支持。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務管理人員,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規上”企業及時向當地財政部門和工業主管部門報送財務信息和生產運行信息是申請專項資金的必備條件。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項目申請企業或單位,應符合有關配套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並從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或單位,向區(市)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進行申報,區(市)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審核後,擇優匯總上報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市級財政部門。市屬單位的項目由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後報送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市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建立專家評審制度。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評審工作,對各區(市)縣推薦項目進行必要的初審後,會同市級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依據評審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支持金額較大的項目,市級財政部門應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市級財政部門組織項目驗收。
第十五條 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根據評審和驗收結果,提出項目資金安排計畫報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下達項目資金計畫,並按預算資金撥付程式及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撥付到區(市)縣財政部門。區(市)縣財政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市本級項目單位與市級財政部門有繳撥款關係的由市級財政部門將項目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無繳撥款關係的撥付到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按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八條 區(市)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每年對本地區中小企業專項資金項目建設情況和績效情況進行總結,並於年度終了2個月內上報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市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採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跟蹤檢查項目的實施情況,並定期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較差的項目單位兩年內不得申請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於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及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國家相關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人員的責任,並將所涉及的專項資金全額原渠道收繳財政,同時取消其以後三年申請專項資金的資格。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用款單位都要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規範管理程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級財政部門、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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