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製造2025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試行辦法

中國製造2025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使用範圍和支持方式,第三章 項目組織與資金分配,第四章 撥付和監管,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國製造2025”,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健康持續發展,進一步規範省級公共財政引導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江西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國製造2025〉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6〕3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0]10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5〕36號)以及財政預算管理等法規規定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省中小企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支持資金)從我省“中國製造2025”專項資金中切塊安排,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市場開拓、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等方面。
第三條 支持對象:在江西省行政區劃內依法登記、註冊且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分標準的中小微型企業,以及為江西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服務機構。
第四條 支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遵循注重引導、突出重點、統籌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充分發揮政府在推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五條 支持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工信委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支持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支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省工信委負責支持資金項目管理,擬定支持資金的年度使用範圍和支持重點,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對資金支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跟蹤服務,組織績效考核和資格認定。

第二章 使用範圍和支持方式

第六條 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支持建立中小企業引導基金。切塊建立和補充中小企業引導基金,完善市場化運作機制,重點在債權和股權等多方面引導社會資本扶持中小企業,通過放大資金規模,擴大政策覆蓋面,提高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創業成功率。
(二)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小微企業創業園等創新創業平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支持以提供培訓輔導、融資擔保、信息服務、法律服務、管理諮詢服務等內容的服務活動,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創業大學的運營。
(三)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鼓勵中小企業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方向發展,支持以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一企一技”為主要形式的技術進步、“兩化”融合、智慧型製造、管理創新、市場開拓,支持生產性服務業企業。
(四)支持民營企業改革。鼓勵民營企業創新體制機制,支持民營企業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民營企業上市上板;支持專業中介機構為民營企業改革服務。
(五)符合國家新增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支持方式:主要採用基金、股權投資、貸款貼息、購買服務、獎勵補助及無償資助等方式支持。
第八條 凡獲得國家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重複支持。

第三章 項目組織與資金分配

第九條 省工信委商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規模,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工作。
第十條 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的篩選和核實工作,會同級財政部門上報省工信委和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省工信委組織專家或者引入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評審。
第十二條 省工信委根據評審意見提出項目計畫,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立即調查核實,無異議的項目,省工信委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安排建議。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審定資金安排建議後商省工信委下達項目資金分配方案和預算指標。
第十四條 以績效考核、資格認定等方式確定的支持事項,由省工信委提出計畫,商省財政廳安排獎勵補助。
第十五條 項目組織與其他工作經費,在支持資金中列支,額度不超過專項資金的2%。

第四章 撥付和監管

第十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的支付管理,確保資金及時、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工信委將對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對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同級工信委(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導。
項目單位獲得財政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截留、擠占、挪用、騙取支持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省財政廳將收回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工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中小企業局印發的《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贛財建[2011]192號)同時作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