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四川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川財規〔2018〕1號文於2018年3月28日印發,共七章四十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經信委
  • 發文字號:川財規〔2018〕1號
  • 發布時間:2018年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2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財規〔2018〕1號 2018年3月28日
各市(州)、擴權縣(市)財政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級有關部門:
為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快速健康發展,規範和加強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5〕49號)等有關規定,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四川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川財企〔2015〕7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四川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辦法全文

四川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吸引社會資本投資中小企業,按照省委關於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有關決定,設立四川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中小基金”)。為切實規範中小基金管理,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5〕4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基金是由省政府以財政性資金髮起設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管理、通過股權投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引導基金。
第三條 中小基金省級財政出資在年度預算中安排。
第四條 中小基金按照“一體兩翼”模式進行運營管理。“一體”指中小基金作為政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載體;“兩翼”指中小基金分別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新融資基金”兩隻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直接投資中小企業項目;創新融資基金投資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平台。
第五條 中小基金運作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引導。通過政府適量安排出資,引導社會資本廣泛參與,共同推動實體中小企業做大做強。
(二)市場運作。堅持基金運營管理市場化,有效發揮基金管理機構專業能力,實現基金自身成長增值。
(三)示範引領。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產業發展戰略規劃,通過支持培植一批中小龍頭企業,推動中小企業向重點產業、先導領域集聚、高質量發展。
(四)風險控制。規範基金投資運營管理制度程式,防範基金投資風險,確保基金投資安全高效。
第六條 財政廳受省政府委託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七條 中小基金管理機構由中小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組成。
第八條 基金管委會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相關人員主要負責人組成。基金管委會主任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基金管委會辦公室設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為日常辦事機構。
第九條 基金管委會的職責包括:
(一)制定中小基金運營總體規劃,對中小基金規模設定、結構安排、投向重點等提出意見。
(二)選擇確定中小基金受託管理機構。
(三)制定中小基金管理制度。
(四)審定受託管理機構制定的基金管理機構選擇方案,並實施基金管理機構選擇過程監督。
(五)審核定中小基金有關章程草案、出資人協定草案或合夥協定草案。
(六)審定中小基金年度報告。
(七)監督中小基金運營情況。
(八)決定中小基金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基金管委會委託具有相關資質並在省內註冊的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簡稱“受託管理機構”)作為出資人代表,雙方通過委託管理協定,明確職責和權益。
第十一條 受託管理機構為中小基金日常管理機構,以中小基金出資額為限履行相關職責:
(一)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新融資基金。
(二)擇優選擇基金管理機構。
(三)依據中小基金運營總體規劃,審定基金年度投資計畫。
(四)選擇中小基金託管銀行,報基金管委會備案。
(五)按照相關規定製定投資基金分類管理制度,監控投資基金運營風險。
(六)向基金管委會報告中小基金運營管理情況。
(七)承辦基金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股權投資基金、創新融資基金分別委託基金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二)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管理運營過的股權投資基金總規模不低於2億元,主要股東或合伙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在四川省內註冊或在四川省內有分支機構。
(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七)按不低於1%的比例入股擬管理的基金。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機構職責包括:
(一)制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畫。
(二)選擇基金託管銀行,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
(三)向主管部門履行相關事項的登記備案手續。
(四)開展基金日常運營管理。
(五)向出資人報告基金運營管理情況。
(六)管理維護基金項目庫。
(七)承辦出資人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受託管理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應委託商業銀行託管基金資金,託管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機構,與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礎。
(二)設有專門的託管部門和人員。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四)有完善的託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三章 基金運營
第十六條 中小基金可採取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等組織形式。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加強項目庫建設,嚴格實施動態管理,項目來源為省市相關主管部門推薦和基金管理機構通過市場化方式取得。
第十八條 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中小企業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向註冊於四川省域中小企業的資金不得低於該基金總規模的60%。
(二)重點投向為我省“雙七雙五”產業、《中國製造2025四川行動計畫》、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端成長型產業“成鏈配套”服務的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現代物流、金融服務、信息服務、商務服務等生產性服務型中小企業。
(三)對單一企業(含關聯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總額不超過該基金總規模的20%。
第十九條 創新融資基金投資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平台,原則上對單個市(州)投資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且投資完成後持有該地區金融服務平台的股份不超過50%。創新融資基金支持金融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以下服務:
(一)以“集合貸款”方式幫助中小企業取得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
(二)以“委託貸款”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還貸續貸周轉貸款。
(三)為中小企業提供管理培訓、財務顧問、改制輔導等增值服務。
第二十條 中小基金存續期原則上為5年,必要時可延展2年。
第二十一條 中小基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和省級產業政策要求、產業發展規劃的項目;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對外借款(可轉股債權投資或夾層投資除外);不得直接通過二級市場買賣掛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及併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不得投資於遠期、期貨、期權、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不得從事商業性房地產投資;不得發放貸款、資金拆借、對外擔保、贊助和捐贈;不得涉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規範投資流程,嚴格履行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投後管理等程式。基金管理機構應在項目立項前送基金管委會徵求意見,基金管委會負責對中小基金投向進行審核把關,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異議的項目反饋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據此調整投資計畫。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設立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決定基金投資計畫。投資決策委員會人員由出資人協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7人。投資決策委員會在開展項目投資決策時,基金管委會委派人員參與過程監督,但不參與項目決策。
第四章 清算退出
第二十四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出資人協定(合夥協定)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小基金財政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單方面退出投資基金;如無法實現退出,基金應當進入清算程式:
(一)未按相關協定約定投資。
(二)與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定超過1年,基金管理機構未按約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
(三)基金設立之日起滿1年未開展投資業務。
(四)投資領域不符合相關協定約定。
(五)其他不符契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中小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運營並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或合伙人要求終止,並經股東大會或合伙人會議決議通過。
(二)基金髮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基金運營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管理機關責令終止。
第二十六條 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中小企業形成的股權可通過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上市或非上市)以及協定約定的其他方式退出。創新融資基金投資金融服務平台形成的股權可協定轉讓地方政府,轉讓價格不低於轉讓時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本息之和。
第二十七條 中小基金終止後,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按現行法律法規組織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經第三方獨立機構出具意見後,報股東大會或合伙人會議核准。中小基金財政出資形成的最終清算收入(本金+收益)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第二十八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當與其他出資人在相關協定中約定,當中小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由出資人按現行法律法規及協定約定方式承擔虧損,中小基金以財政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章 費用與激勵
第二十九條 財政廳依據委託管理協定向受託管理機構支付中小基金財政出資委託管理費,費用支付依據財政廳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中小基金向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其中:中小基金財政出資部分應負擔的年度管理費原則上不超過財政出資實際到位資金的2%。具體費率在相關協定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中小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基金通過股權投資或轉讓獲得的收益。
(二)閒置資金形成的收益。
(三)其他收益。
第三十二條 股權投資基金按照市場化原則約定基礎收益率,對基礎收益率以內的收益,股權投資基金財政出資和基金管理機構出資部分最後參與分紅;對超過基礎收益率的收益,基金管理機構可先提取績效獎勵(中小基金財政出資承擔的額度不超過按出資比例計算應分享超額收益的20%),剩餘部分由各出資人根據出資結構協定確定。創新融資基金投資形成的收益,按基金出資人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三條 中小基金年收益率不低於當期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可將中小基金財政出資收益中一般不超過30%的部分獎勵基金管理機構。具體辦法依據財政廳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中小基金可在出資收益中對社會出資人給予適當讓利。對全部社會出資人的讓利總額一般不超過中小基金財政出資收益的20%。具體辦法依據財政廳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五條 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對中小基金進行託管。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約定負責賬戶管理、資產保管、監督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日常業務,對基金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
第三十六條 財政廳根據中小基金投資方案,將財政出資撥付到受託管理機構選定的託管銀行,實行專戶管理。受託管理機構根據基金設立進度,與其他出資人按照協定約定,將認繳資金同步劃轉基金託管銀行。
第三十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對所管理的基金資產與自有資產嚴格分開核算,對所管理的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嚴格內部風險控制。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委員會定期對中小基金投資運營績效實施考核評價,對受託管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評估。中小基金運營情況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受託管理機構嚴格履行中小基金運營風險監控職責,當基金投向偏離規定範圍或運營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時,應按照協定規定責令糾正或終止與基金管理機構合作。
第四十條 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基金託管銀行應當接受審計部門或財政廳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檢查。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和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不實的材料。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機構向基金出資人、受託管理機構向基金管委會每季度提交基金運行情況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提交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基金年度會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 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及相關管理人員在基金管理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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