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海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效應,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海南經濟特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設立,由省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提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服務水平、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和我省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共同管理。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本地區項目申報、審核,確定擬支持的項目及專項資金安排,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對象、內容及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支持對象是指在海南省內辦理註冊登記的市場主體,包括以下類型:
(一)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
(二)為中、小、微型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的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支持中小企業通過融資性擔保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貸款;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符合國家和我省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融資業務;支持市縣開展中小企業互助貸款等優惠貸款;鼓勵以股權投資、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二)提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服務水平。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建設;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中小企業創業創新、質量品牌、管理諮詢、財稅服務、法律服務、融資服務、信用建設、信息化水平提升、人才培養、市場開拓等服務。
(三)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推進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和新穎化發展,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傳統產業升級和產品質量升級改造。
(四)省政府批准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採取貸款貼息、購買服務、風險補償、獎勵補助、股權投資和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貸款貼息。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和技術改造等貸款貼息。
購買服務。按照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服務機構購買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的服務。
風險補償。對金融機構開展符合國家和我省政策要求的小微企業融資業務給予適當風險資金補償;對於市縣財政出資開展的互助式擔保貸款等小微企業優惠貸款,省財政按照不高於市縣財政資金出資額給予切塊支持。
獎勵補助。對支持我省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服務機構,按業務開展情況給予一定額度獎勵;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服務的,按融資擔保業務的一定比例給予擔保費率補助;對納入我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的建設單位,按實施建設項目所發生的服務場地、設施改造裝修和軟硬體購置等費用給予一定額度補助;對省級樞紐平台運營場地租金給予全額補助;對中小企業參加國家或省主辦的展會的展位費給予補助;省政府確定的其它獎勵。
股權投資。以股權投資方式對中小企業予以支持。
設立基金。通過財政資金引導,吸引企業、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進行投資,按照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進行運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八條 貸款貼息的額度,按照中小企業獲得實際貸款額的1%-1.5%計算,每個項目貼息額度一般不超過100萬元。擔保費率補助的額度,按照當年擔保機構新增中小企業擔保貸款額的1%計算。金融機構的獎勵額度,按照當年中小企業擔保貸款總額的2‰計算,年度總獎金額度不超過50萬元。對單個服務機構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對納入我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設單位的獎勵額度,不超過總投資的30%;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和對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的支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同一個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專項資金不再重複支持。
第十條 專項資金優先用於貸款貼息、股權投資、設立基金和風險補償。
第三章 資金的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市場主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海南省內辦理註冊登記;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個體工商戶可適當放寬);
(三)成立半年以上(含半年),且生產經營或業務開展情況良好;
(四)近1年沒有因財政、稅務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五)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
(六)符合海南生態、環保要求。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每年年初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我省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中小企業發展需求等,確定當年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並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各市縣中小企業發展情況,優先將專項資金切塊下達市縣。
第十三條 資金項目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以各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申報、審核為主,並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資金項目申報材料中涉及稅務、金融等信息的,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稅務、財政、金融等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相關部門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專家,依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和資金申報通知要求,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相關部門根據需要將評審確定的項目計畫,在媒體或政府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滿後,經審核未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相關部門下達項目資金計畫,各市縣將資金使用情況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不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項目申報材料的要求,組織項目實施工作,並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凡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13〕1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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