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引導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省優勢產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引導資金是省政府為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和優勢產業發展,每年從一般預算安排資金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引導資金使用原則。
(一)重點原則。引導資金主要投向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鼓勵的省內高新技術研發和建設項目、優勢產業項目、農產品加工及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項目。
(二)放大原則。引導資金以多種方式與金融機構資金結合使用,盡最大可能放大資金的作用。 
(三)政府主導和市場化運作原則。政府引導社會資金的投向,發揮金融機構等經濟組織的作用,按市場經濟規則選擇和管理項目。
(四)量入為出,擇優扶強,集中投放,保證重點。
(五)引導資金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引導資金使用方向。 
(一)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點是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項目,包括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新材料、新能源及節能技術、循環經濟等技術成熟、產業前景好的優勢項目,軟體產業等項目。
(二)扶持我省重點工程、重點項目、重點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和信用擔保企業發展,以及優勢產業發展。
(三)扶持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體系建設。
(四)扶持服務業發展。
(五)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發展,包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市場開拓、成長性企業獎勵。
(六)扶持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 
(七)鼓勵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放,最佳化金融服務。
(八)扶持我省外貿業務發展。
(九)省政府確定的其他優勢產業。
第五條 引導資金使用方式。採取多元化的資金使用方式,以貸款貼息為主。
(一)貸款貼息。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和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原則上採取差額貼息方式,貼息最長不超過3年。 
(二)借款。對省內重點工程、重點項目、重點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的,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借用資金。 
(三)資本金注入。對影響我省優勢產業發展的關鍵領域、關鍵環節的重點項目、重點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和信用擔保企業,可採取注入資本金或通過政府參股的方式,以增強政府的調控能力,同時解決資本瓶頸,推動項目、企業儘快運作。 
(四)無償資助。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項目,一般採取無償資助方式。 
(五)獎勵。對支持我省經濟建設和企業發展的金融機構,按貸款結構和新增貸款增長率對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我省機械電子行業、農副產品生產加工行業、商貿旅遊服務行業、生物醫藥行業等4個行業成長性好的企業和在資本市場融資用於海南發展的企業管理團隊給予一定獎勵;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獎勵。 
第六條 引導資金實行計畫管理。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學技術廳、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政府金融辦公室等部門,於每年3月底前根據年度資金預算向省政府提出全年的資金使用計畫。該計畫按本辦法第五條的引導資金使用方式對各種使用方向做出年度的資金總安排,進行切塊。引導資金年度使用計畫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引導資金上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在每年3月底前連同新年度計畫一起上報省政府。
第七條 省財政廳和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能分工管理引導資金。
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財政廳編報年度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計畫及執行情況報告;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編報年度扶持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體系建設引導資金使用計畫和執行情況報告;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編報年度扶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計畫和執行情況報告;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編報年度扶持外貿業務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執行情況報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編報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及執行情況報告;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地方稅務局編制企業成長性獎勵專項資金計畫和執行情況報告;省政府金融辦公室會同省財政廳編制金融機構獎勵資金使用計畫和執行情況報告。省科學技術廳、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政府金融辦公室等部門負責項目的接受申報、審核、項目實施跟蹤檢查。 
省財政廳負責引導資金的管理,監督該資金的使用;負責依照省政府批准的資金使用計畫撥付資金;配合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編制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報告。 
每年2月底前,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要統計、分析、總結資金使用情況,對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對重點項目進行重點跟蹤評價,包括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會同省財政廳上報省政府,以便進一步改進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條 引導資金實行分類管理。
引導資金按扶持高新技術產業(包括電子信息產業)、重點工程和重點項目、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體系建設、服務業發展、中小企業發展、扶持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金融機構獎勵、外貿業務發展、省政府確定的其他優勢產業等9類分類進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學技術廳制定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制定海南省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制定海南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海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海南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海南省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制定海南省企業成長性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財政廳會同省政府金融辦公室制定海南省金融機構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制定海南省外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制定項目申報、篩選、審查管理辦法。
第九條 引導資金審批。 
每年年初制定引導資金使用計畫,根據計畫按照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對重點領域、重點項目、重點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和信用擔保企業的借款或資本金注入,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由省財政廳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政府,由分管副省長提議,經常務副省長審核後,報省長審批;5000萬元以上的由省財政廳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政府,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十條 引導資金使用的監督和檢查。 
(一)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的組織實施和進展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省財政廳負責對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用款單位要嚴格按照引導資金的性質和使用範圍使用資金,保證資金專款專用。用款單位按季度和年度向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及財務報告。 
第十一條 違約違規責任及處理。
任何單位不得虛報資金使用申請材料,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的用途,不得騙取、截留、挪用、侵占資金。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發現,立即停止撥付資金並追回已撥款項,依法追究責任,並取消今後各類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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