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徐政辦發〔2010〕15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新城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進一步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扶持力度,促進企業創新發展,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根據《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指導意見》(徐政發〔2010〕38號)精神,市財政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為規範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徐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扶持新能源、新材料、新醫藥、物聯網、環保、軟體和服務外包等新興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初始規模為1000萬元,從2010年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項目經費中切出500萬元,市財政另外安排500萬元。以後隨著我市新興產業的發展和財力狀況,逐步擴大專項資金的規模。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意見的精神和有關要求,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誠實申請、擇優支持,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方式和額度
第四條 支持重點為符合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意見要求,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優先保證物聯網研究中心重點建設項目,主要是:
(一)重大自主創新項目;
(三)引進消化和吸收再創新重大項目;
(四)重大科技攻關、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政產學研合作、重大科技創新載體項目;
(六)引進創新創業團隊和研究機構;
(七)其他。
第五條 支持方式主要包括:項目經費撥款、貸款貼息和獎勵等,對符合本文第四條的自主創新、科技成果轉化、重大產業化項目以項目經費撥款或項目貸款貼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對企業以自有資金進行項目建設購置的技術與設備的費用,視同銀行貸款給予補助;對引進的創新創業團隊和科研機構按照投入經費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第六條 單個項目支持資金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不重複享受財政同類扶持政策。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要求
第七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徐州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核算與管理機構;
(二)已建立企業科研機構,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
(三)企業主營產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
(四)企業資產負債率較低,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資金籌集能力;
(五)新上項目需提供環保、土地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 申報單位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附屬檔案);
(二)項目計畫任務書或可研報告;
(三)申報貸款貼息的單位必須提供單位與金融機構簽定的項目貸款契約及付息證明;
(四)申報技術與設備補助的單位必須提供技術與設備採購發票;
(五)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公司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項目其他相關材料和憑證。
第九條 同一單位不能同時申請貸款貼息、購置技術設備費用補助和自主創新等項目經費撥款、獎勵。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程式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程式為:
(一)項目申請單位根據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當年專項資金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縣(市、區)科技、財政部門同時報送專項資金申請報告,並附項目具體申報材料。
(二)各縣(市、區)科技、財政部門聯合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並正式行文上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
(三)市屬及部省屬企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直接向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申報。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組織有關專家對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實地核查情況,經綜合平衡和公示後,確定扶持項目。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年度扶持項目和專項資金計畫,市財政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五章 項目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由市科技局、財政局共同負責管理。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編制年度項目和資金使用計畫,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各地和市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項目單位應按照規定要求報送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及時對上一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效果進行工作總結,並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截留專項資金和收取項目諮詢費、管理費。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將追回已經撥付的專項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徐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項目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