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重要講話精神,規範和加強三亞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扶持我市旅遊產業發展,促進旅遊產業轉型升級,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2016〕117號)、《海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的通知》(瓊旅發〔2015〕144號)等有關規範性檔案,結合三亞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用於引導與支持我市旅遊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該專項資金額度預算為5000萬元/年。
第三條專項資金安排應當堅持公開競爭、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注重績效、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海南省及三亞市巨觀經濟形勢、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策略,聚焦三亞市在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中的地位和價值,有利於促進三亞市旅遊產業轉型升級和深化改革的發展方向,有利於建設世界級濱海度假旅遊城市。
第五條專項資金由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管理。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需要和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公示,擬定項目資金安排計畫,上報市政府審批後,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績效考評和信息公開。
第六條實行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制度。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應當按照“誰分配、誰公開”的原則,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負責公開專項資金信息。內容包括資金金額、來源、分配標準、分配方法等專項資金申報指南,以及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等。
第七條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確需延期,由申報單位提出延期申請,由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提出延期意見,經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方式
第八條專項資金主要扶持符合我市旅遊發展規劃的重點領域和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的旅遊產業特色項目:
(一)旅遊吸引物創改建項目。包括A級旅遊景區、椰級鄉村旅遊點(區)、鄉村旅遊示範村、旅遊扶貧示範項目等;
(二)全域化旅遊新業態項目。包括購物旅遊、郵輪旅遊、遊艇旅遊、低空旅遊、海島旅遊、健康旅遊、文化旅遊、會展節慶旅遊、體育旅遊、森林生態旅遊、婚慶旅遊、親子研學旅遊、地方特色演藝等;
(三)多層次旅遊住宿消費項目。包括四星級和五星級旅遊飯店、主題酒店和民宿客棧、特色家庭旅館、共享住宿業態;
(四)特色化旅遊商品開發項目。包括旅遊紀念品、特色商品、地方禮物等研發、設計、生產、銷售或獲得省級以上舉辦的活動,且有獎勵證書的獲獎商品;
(五)便利化旅遊公共服務項目。包括旅遊信息諮詢中心、旅遊集散中心、旅遊廁所等;
(六)國際化旅遊人才發展項目。包括國際人才引進、新業態開發的緊缺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教育培訓項目。
第九條專項資金採取貸款貼息、一次性獎勵和項目資助等方式。
(一)僅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一般採取貸款貼息方式,市政府優先給予貸款貼息建設項目的扶持(該貸款貼息建設項目不適用於房地產等項目);貼息額度按貸款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30%的財政貼息。每個項目貼息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每個項目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二)獲評A級旅遊景區且獲授牌的,A級旅遊景區按照5A、4A、3A旅遊景區分別獎勵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
(三)對遊客年接待量超過100萬人次以上的A級旅遊景區進行獎勵,按10萬元/10萬人次標準進行核算,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四)獲評椰級鄉村旅遊點(區)按照五椰級、四椰級、三椰級不同級別,一次性獎勵分別為30萬元、25萬元、20萬元;
(五)獲評省級旅遊扶貧示範村的,一次性獎勵分別為50萬元;獲評旅遊扶貧示範項目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
(六)獲評五星級、四星級和三星級旅遊飯店的,一次性獎勵分別為400萬元、200萬元和100萬元;
(七)獲得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省級地方標準認定的主題酒店和民宿客棧、特色家庭旅館、共享住宿業態等一次性獎勵15萬元;
(八)獲得省級旅遊部門金獎或國家旅遊部門前三名獲獎證書的旅遊商品項目,具有實質性的旅遊市場需求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條對第八條的(二)、(五)、(六)所涉及項目給予項目補助,單個項目資金資助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項目資助資格及具體額度以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根據專家評審會意見商定。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申報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三亞市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依法在三亞市內申報納稅,無欠交稅款或其它違反稅收規定行為;
(四)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申請期間無不良行政處罰記錄,並出具三亞市旅遊企業誠信經營承諾書;
(五)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六)按照有關規定向各級財政部門報送會計信息報告及相關報表。
第十二條申報扶持的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三亞市旅遊發展規劃;
(二)符合海南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三)具有科學的建設發展規劃或旅遊項目策劃書,並報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