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效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海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制定了海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在執行過程中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對項目進行審核監督檢查,確保項目順利進行。
海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效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海南經濟特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設立,從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擴大就業,以及改善服務環境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和我省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共同管理。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組織項目申報,對項目進行審核,確定擬支持的項目及專項資金安排,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上報和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重點支持中小企業通過擔保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貸款,鼓勵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二)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提升“專精特新”發展能力,加強與大企業協作配套,促進專業化、集聚化發展,穩定和擴大就業,發展國家重點培育的產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等。
(三)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環境。重點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小企業創業基地等建設,以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等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加強和改善中小企業創業、創新、質量、管理諮詢、信息服務、人才培養、市場開拓等服務。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採取貸款貼息、擔保費率補助、購買服務或獎勵等方式進行支持。
貸款貼息。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和技術改造等貸款貼息。
擔保費率補助。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服務的,按融資擔保業務的一定比例給予擔保費率補助。
購買服務。對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按照政府制定的服務計畫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的公共服務,以政府購買的方式給予一定比例補助。
獎勵。對支持我省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機構、擔保機構,按業務排名對其管理團隊或業務團隊給予一定額度獎勵;對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管理團隊,按其在行業內的納稅排名給予一定額度獎勵;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獎勵。
第八條 貸款貼息的額度,按照項目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貼息,每個項目貼息額度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具體的貸款貼息、擔保費率補助比例以及對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的獎勵額度,依照年度資金申報通知執行。成長性中小企業獎勵,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同一個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專項資金不再重複支持。
第十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海南省內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成立1年以上(含1年),且生產經營或業務開展情況良好;
(四)近3年沒有因財政、稅務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五)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
(六)符合海南生態、環保要求;
(七)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八)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二)項目申請說明;
(三)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每年年初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我省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中小微型企業發展需求等,聯合起草和印發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當年資金的支持重點、支持方式、具體條件、申報程式等內容。
第十三條 市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範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初審,並出具書面意見後,將企業申報資料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資金申報材料中涉及稅務、金融等信息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同級稅務部門、金融部門對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專家,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年度資金申報通知要求,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評審確定的項目計畫,在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滿後,經審核未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項目資金計畫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根據省政府批准的項目資金計畫,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下達項目資金計畫。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計畫下達後,省財政廳將資金撥付到企業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市縣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
第十九條 市縣撥付資金檔案抄送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條 用款企業要嚴格按照資金的性質和使用範圍使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各市縣專項資金組織申報、項目評審、資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條 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企業,須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上年度資金使用及項目建設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要求,對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專項資金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報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四條 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凡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每年從專項資金中安排1%-3%且不超過100萬元作為資金管理工作經費,專項用於專項資金項目的評審、評估、審計、日常管理和監督評價工作等。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等部門2009年1月8日印發的《海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財企〔2009〕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