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專項資金的作用,規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參照《國家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投資管理辦法(暫行)》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從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用於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項目投資的貸款貼息或無償資助。
本辦法所稱貸款貼息是指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投資使用中長期銀行貸款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本辦法所稱無償資助是指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投資給予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方式以貸款貼息為主,原則上按不超過固定資產項目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兩年貸款利息安排貼息資金(貼息額按申報日的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確定)。
對不需要銀行固定資產貸款的項目,可由企業提出無償資助申請,補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用於配合國家做好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扶持符合我省產業規劃的重點企業和項目,重點扶持農產品加工、資源加工和高科技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堅持擇優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進行管理。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會同省財政廳對項目進行審查,確定擬支持的項目及專項資金安排,上報和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查
第八條 企業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下達的年度申報通知要求,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上報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九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委託國內相應資質的諮詢、設計單位編制(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項目也可自行編制),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技術工藝、總投資及資金來源,以及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
第十條 企業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應附以下檔案、資料:
(一)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的批准檔案;
(二)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銀行的貸款承諾函;
(三)項目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的證明材料;
(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批覆意見;
(五)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
(六)有新增土地的建設項目,須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七)項目報批檔案中須附有設備採購清單;
(八)企業出具的開工證明材料;
(九)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檔案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十)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需要核准的項目,按有關規定程式執行。已按規定核准的項目申請專項資金時,項目評估或評審程式可適當簡化。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受理企業項目申請報告後,會同省財政廳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報告的審查。
第十三條 每個項目的貸款貼息或無償資助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
第十四條 已經通過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安排的其他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原則上不重複安排。
第三章 項目計畫下達和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根據審查意見提出項目資金計畫報省政府,經省政府批准後,聯合下達項目資金計畫。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計畫下達後,省財政廳根據企業撥款申請,將貸款貼息或無償資助一次性撥付給企業,同時將撥付檔案抄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七條 企業收到項目資金後,屬於貸款貼息的,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屬於無償資助的,計入資本公積,歸全體股東享有。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要共同建立專項資金的跟蹤問效制度,採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對專項資金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項資金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內容。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要加強工程施工、財務、資金使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目標。投資項目不能按計畫完成確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調整申請。
第二十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須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包括納稅情況、解決社會就業情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於每年3月底前將專項資金的項目安排、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情況上報省政府。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凡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每年從專項資金中列出不超過2%的管理經費,專項用於資金項目審核、日常管理和監督評價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