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擔保機構擴大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緩解中小外貿企業融資難問題,根據財政部、商務部《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9]160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撥付我省用於支持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外貿企業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實績的中小企業。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管理。
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屬地原則按季組織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和審核,提出資金使用計畫。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審定省商務廳提出的資金使用計畫,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章 支持對象及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於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外貿融資擔保業務。
第七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按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項準備金。
(三)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第八條 專項資金採取三種支持方式:
(一)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外貿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擔保額的2%給予資助。
(二)鼓勵擔保機構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獎勵,獎勵比例不超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三)支持省和市縣政府、農墾總局出資設立的擔保機構開展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可按照不超過出資額的30%給予資助。注資總額不超過當年中央撥付我省專項資金的30%。
第三章 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 擔保機構根據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下發的年度資金申報通知,向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擔保機構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二)驗資報告(複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近兩年審計報告(複印件),以及申報前一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近兩年納稅匯總表及納稅憑證複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 無償資助和獎勵方式資金的申報。
擔保機構應提供無償資助和獎勵申請、當年實際擔保貸款金額的匯總表和明細表、被擔保企業銀行貸款入帳憑證,被擔保企業的出口記錄(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及本辦法第十條要求的有關資料,並將申報資料一式兩份分別於每季度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資本金方式資金的申報。
擔保機構根據本機構中小企業外貿融資擔保情況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提交擔保機構資本金注入申請。
第十三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自收到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提出資金使用計畫,下達資金使用計畫檔案。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在5個工作日內審定資金使用計畫後,將資金撥付擔保機構,同時將撥款檔案抄報財政部和商務部。
第十五條 擔保機構收到專項資金後,屬於無償資助和獎勵的,用於彌補代償損失;屬於資本金注入的,計入國家資本金。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須於每季度後一個月內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政策實施取得效果(包括納稅情況、解決社會就業情況)和存在問題等以書面形式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15天內將上述情況上報財政部和商務部。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和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省財政廳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海南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9年09月29日 實施日期:2009年09月29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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