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政策性融資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解決民營企業申請國家專項建設基金項目及中小微企業、“三農”難以落實融資擔保條件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的實施意見》(閩政〔2016〕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堅持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續發展的定位。按照審慎經營與政策性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擔保項目評審、保後管理、追償處置等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
第三條龍海市政策性融資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是由龍海市財政局發起設立,為承接全市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而設立的專項基金,並將該資金撥入龍海市月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開設的專用賬戶,作為財政貼息小額擔保貸款基金。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以下簡稱擔保業務),是指企業為滿足生產經營融資需求,與擔保公司簽訂以銀行為受益人的擔保契約並以此為主要增信方式與銀行簽訂借款契約獲得貸款,在發生企業未按約定履行還貸義務且銀行追索未果等擔保契約約定事由時,由擔保公司按擔保契約約定承擔大部分銀行貸款損失賠償責任的業務。包括為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貸款、貿易融資、銀行承兌匯票等授信業務提供擔保。
第五條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由市金融辦、市人行牽頭,市經信局具體負責,各相關部門配合,引導商業銀行和政策性擔保公司共同參與,在全市範圍開展工作。為節約運營成本,擔保公司業務由龍海市月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全權負責管理。
第六條選擇若干願意履行社會責任、審批流程短、接受本辦法條款、有意願開展政策性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開展此項業務。合作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根據本辦法,一對一協商簽訂合作協定,明確業務範圍、合作期限、客戶準入標準、業務操作流程、擔保及追償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報市金融辦、財政局、市人行、市銀監辦、市經信局備案。與福建省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再保公司)簽訂合作協定的銀行優先開展業務。
第二章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政策性擔保資金使用:
(一)擔保公司應加強資金管理,對參與合作的金融機構通過比選方式提高資金的保值增值率,比選結果應報市金融辦、財政局備案。
(二)政策性擔保資金的擔保範圍僅對應被擔保貸款的本金部分,不含相對應的貸款利息及其它費用,並在擔保契約中加以約定。
(三)擔保公司的財務核算應遵守有關規定,擔保公司不得將不屬於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的費用在該公司的帳務中列支,擔保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需報市級財政部門審定。
第八條擔保公司應按擔保企業財務規定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等。被擔保企業按被擔保貸款額度5%向擔保公司交存履約風險保證金,並應提供不低於貸款額度40%的反擔保措施。
當被擔保企業按期償還貸款,市擔保公司收到貸款銀行的貸款償還確認書後一個工作日內將履約風險保證金全額返還被擔保企業。
第九條政策性擔保貸款套用於項目建設、生產、經營性支出;不得用於房地產投資及股票、期貨、金融衍生品投資等與企業產銷、研發、流通及項目建設無關的領域。
第十條擔保公司擔保責任餘額原則上不超過擔保公司淨資產的10倍,單戶企業(含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或多人類別,下同)及其關聯方單筆獲得擔保公司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擔保公司淨資產的10%,為單戶企業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額度累計責任餘額不超過擔保公司淨資產的15%。其中: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特殊情況下,經市政府分管擔保公司領導批准,可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500萬元。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審批流程
第十一條申請政策性融資擔保的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轄區內(不含台商投資區、招商局漳州開發區和高新區),經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註冊登記(農業種養殖大戶除外)並運營一年以上,農業種養殖大戶從事土地承包經營或規模養殖滿2年以上;且申請時經營正常;
(二)所擔保的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支持方向;
(三)法人及實際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四)在其業務所在放款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申請國家專項建設基金項目的民營企業還需符合省、市發改部門的有關規定;
(六)中小微企業需符合工信部公布的劃型標準。
第十二條政策性擔保業務合作金融機構是指國家政策性銀行及在龍海設立的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並與擔保公司簽署相關擔保合作協定。合作金融機構優先向政、銀、擔合作項目提供信貸支持,給予利率優惠,並給予降低(或取消)其保證金繳存比例、適當放大擔保倍數、延長代償寬限期等優惠政策。
合作金融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除利息外,不得收取其它額外費用。
第十三條擔保貸款項目的申請審批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在龍海市政銀企金融信息服務平台或龍海市經信局網站下載《擔保項目申請書》及所需提交材料清單,按照申請書要求內容填寫完整後提交市經信局(國家專項建設基金項目還需經發改部門審批)審批後,報擔保公司審核;
(二)擔保公司對申請人的擔保申請進行審核,並於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直接向合作金融機構發出《擔保意向書》;
(三)經合作金融機構審核同意貸款的項目,合作金融機構、擔保公司、申請人簽訂相關契約,辦理相關手續;
(四)加入省再保公司體系的業務,由擔保公司負責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人和合作金融機構應積極予以配合;
(五)手續完備後合作金融機構根據契約發放貸款。
第四章費率和風險分擔機制
第十四條擔保公司對申請對象實行優惠的擔保收費費率,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擔保項目,擔保費率原則上按照貸款額度的年1%收取,其它項目按照借款金額的年1.5%的收費標準收取,需由省再擔保公司再保的項目,再保費用由擔保公司自行負擔,不再由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當單家合作金融機構政策性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5%時,暫停新的擔保貸款業務,待擔保公司代為清償降低不良貸款率後,恢復受理擔保貸款申請。擔保公司代償率(當年代償額/當年在保餘額)達到8%及以上時,擔保公司應暫停新的擔保業務,經擔保公司與合作金融機構共同協商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取得成效後,並經市金融辦、市財政局批准,再恢復擔保貸款業務辦理。
第十六條風險分擔機制類別:擔保貸款業務出險後由擔保公司、合作金融機構按照8:2的比例承擔風險代償責任。省再擔保公司參與的擔保業務,擔保公司與省再擔保公司的風險分擔比例根據雙方合作協定確定。
貸款到期未能正常結清授信的,由貸款銀行進行清收。貸款逾期60(含)天以上且追索無果的,由承辦銀行向市擔保公司提出申請代償,經市擔保公司核實,由市經信局、市人行和市財政局審核,報市分管擔保公司領導審批後,由市擔保公司撥付。
擔保公司代償後,仍需繼續按照契約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企業及反擔保人(物)進行追償,追償收入在扣抵追償費用後,按照原比例用於補償相對應的擔保貸款項目的銀行債權、擔保賠償準備金和代償資金。
第十七條市國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要依法為擔保公司辦理擔保抵(質)押等登記手續提供便利。對擔保公司開展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及因代償接收、維權保全和處置抵債資產的,依法給予辦理相關抵(質)押和產權變更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合作銀行應按貸後管理的相關要求,遵守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借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跟蹤檢查:核實貸款用途的真實性,對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資金的,合作銀行有權採取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貸款等風險控制措施;核實借款人還貸能力,對借款人經營困難發生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合作銀行應當採取措施保全或清收,並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市擔保公司。在每年度終了,對政策性擔保貸款業務進行全面評估,將評估情況向市金融辦、人行和經信局通報。市擔保公司要認真落實保後風險管理,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時與企業和銀行溝通,降低經營風險,並根據業務發展情況調整客戶準入標準及相關要求,確保政策性擔保貸款業務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十九條擔保公司對貸款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評估。對不具備財務可行性的項目,不予提供擔保。擔保公司應每月匯總擔保貸款業務辦理情況,於次月5日前報送市金融辦、經信局、財政局、人行備案。
第二十條借款企業出現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貸款及對於惡意逃避債務導致政策性擔保資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企業,取消享受各種財政扶持政策的資格,並由擔保公司啟動追償程式,依法收回騙取的資金;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於業務開展過程中未違反法律法規,嚴格遵守相關決策程式規定,勤勉盡責且未謀求私利,但因客觀原因造成非重大損失的,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