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村級融資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推進我市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工作,設立龍海市支農信貸協會(以下簡稱“支農信貸協會”)和村級融資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以“支農信貸協會擔保、村級融資擔保基金對支農信貸協會進行反擔保”的形式,建立農戶貸款風險分擔機制,為本村村民提供貸款擔保,解決農民發展生產資金不足問題,幫助農民創業致富,根據《龍海市村級融資擔保基金實施方案(試行)》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擔保基金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協助農戶發展生產、創業致富為目的,以農戶貸款擔保為手段,促進農村信用環境建設,扶持 “三農”及小微企業發展。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由市委農辦成立支農信貸協會,負責全市擔保基金設立的審批工作,指導和督促各鄉(鎮)場做好屬地擔保基金的監管和風險防範,做好擔保基金運營信息匯總。
第四條由各鄉(鎮)場負責擔保基金設立的初審,以及屬地擔保基金監管、風險防範和信息統計工作。
第五條龍海市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涉農金融機構)負責指導有意向設立擔保基金的建制村與支農信貸協會、人民銀行龍海市支行、漳州銀監分局龍海監管辦事處共同制定擔保基金業務操作流程、崗位職責和議事規則等實施細則;負責為加入擔保基金的農戶提供貸款,並做好貸款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有關建制村負責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審議設立擔保基金的相關事宜;負責本村擔保基金設立申請及籌建工作;做好本村擔保基金的風險防範工作;由建制村擔保基金審批小組代表本村擔保基金履行管理職責,配合支農信貸協會行使本村村級融資擔保基金債權追索權、訴訟權等。
第三章設立
第七條擔保基金的名稱為“× ×市× ×鄉(鎮)場× ×村村級融資擔保基金”。
第八條設立擔保基金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村具有產業特色、經濟活躍和資金需求旺盛等特點;
(二)所在村信用程度較高,被評定為“信用村”;
(三)所在村農戶經濟信用建檔評級面達100%;
(四)支農信貸協會、人民銀行龍海市支行、漳州銀監分局龍海監管辦事處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九條擔保基金設立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由建制村向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申請。
(二)初審。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村的設立申請進行初審,並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其設立的初審意見。
(三)審批。支農信貸協會與人民銀行龍海市支行、漳州銀監分局龍海監管辦事處、涉農金融機構進行會商,對通過初審的村進行審核,並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其設立的審批意見。
第十條申請村取得資格後,進行開業籌建。具體程式:
(一)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通過設立擔保基金決議和基金管理辦法(含風險防控制度),確定審批小組成員、對外聯繫人、辦公場所等。
(二)村委會與支農信貸協會、涉農金融機構三方一致達成合作設立擔保基金意向後,簽訂三方合作協定。
(三)在支農信貸協會、人民銀行龍海市支行、漳州銀監分局龍海監管辦事處、龍海市涉農金融機構的指導下,制訂擔保基金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業務操作流程、崗位職責和議事規則等實施細則。
(四)擔保基金以村委會的名義存入支農信貸協會在涉農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
第十一條擔保基金的開業籌建期為通過審批之日起30日內,期滿未完成籌建的即取消籌建資格。
第十二條完成開業籌建的村應在所在地的鄉(鎮)場和支農信貸協會備案,並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開業備案申請表;
(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
(三)與支農信貸協會、涉農金融機構簽訂的三方合作協定;
(四)業務操作流程、崗位職責和議事規則等實施細則;
(五)辦公場所證明;
(六)支農信貸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擔保基金貸款擔保實行“自願申請、嚴格審批、協會擔保、擔保基金反擔保、信用為本、逾期代償”的原則。擔保基金僅為本村農戶向支農信貸協會提供反擔保。
第十四條擔保基金來源主要由市財政,村委會及村民等各方籌集。擔保基金以村委會名義存入支農信貸協會在涉農金融機構開設的專用賬戶,擔保基金實行封閉運行、動態管理。封閉運行是指擔保基金僅為本村農戶向支農信貸協會提供反擔保。擔保村民貸款在未清償之前,擔保基金反擔保部分不得解散或用於其他支出;不得出現多人貸款歸集一人使用;不得為未加入擔保基金的對象提供擔保;不得違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違規將基金用於貸款發放;不得經營本辦法限定範圍外的其他業務。動態管理是指由本村村民出資籌集的擔保資金,自存入日起一年內不得支取,存滿一年後但貸款尚未到期或者尚未還清的亦不得支取,尚未取得貸款或已結清貸款的村民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允許退還擔保金,並獲得相應的利息。利率按涉農金融機構同期存款定期利率計算。
第十五條申請貸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村戶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二)年齡在18周歲以上,並且在貸款到期日前不得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有生產發展項目;
(三)在本村村民中口碑好,無黃、賭、毒等不良嗜好,無參與非法集資、非法民間融資、非法地下錢莊、非法資金掮客活動等行為,有償還貸款能力的村民;
(四)有真實、明確的貸款用途;
(五)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雖然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但不良信用記錄的產生並非由於主觀惡意且申請本次擔保前已全部歸還欠款;
(六)已在擔保基金有出資額;
(七)涉農金融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擔保基金反擔保的貸款總額最高不超過擔保基金總額的5倍,單筆貸款額度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0萬元(試點村單筆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村民貸款額度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符合“該村民前兩次貸款(貸款特指村級擔保基金擔保貸款)均未出現逾期,且前兩次貸款(同上)期限合計不低於一年零六個月,同時全村代償率在5%以下”條件的村民允許申請出資額4到5倍的貸款額度,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村民允許申請不高於出資額3倍的貸款額度,額度倍數的範圍由涉農金融機構根據客戶信用、資質自行確定,貸款發放同時應按照涉農金融機構的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細則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期限和利率:貸款期限原則上為1年(試點村貸款期限為1至3年),貸款利率按涉農金融機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村級融資擔保基金應成立擔保審批小組,負責對貸款擔保申請進行審查(見附屬檔案2)。
第十九條申請辦理擔保基金擔保貸款的程式
(一)農戶申請貸款應持所需有效證件和資料向該村村級融資擔保基金辦公室提出申請,由村級融資擔保基金辦公室業務員進行初步調查後報村級擔保基金審批小組審批,然後送支農信貸協會辦理相關手續,支農信貸協會出具擔保意見書,送涉農金融機構審批。
(二)涉農金融機構收到貸款申請報告之日起,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報告進行貸前調查、審批。同意授信的,按《龍海市村級融資擔保基金業務操作流程(試行)》(見附屬檔案1)發放貸款,不予發放的,應說明原因。
第二十條授信重點用於扶持農戶發展生產、經營投入、水產養殖、購買生產工具、加工儲運、貿易流通等生產經營性項目。
第二十一條涉農金融機構可以允許擔保貸款按最高額貸款發放,在契約約定範圍內循環使用。
第二十二條村級融資擔保基金應建立規範的台帳,真實記錄其開展的情況,每月5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經管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各鄉鎮人民政府經管部門將匯總後的相關信息於每月10日前報支農信貸協會備案。
第五章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村級融資擔保基金的辦公場所、審批小組成員、對外聯繫人、聯繫電話、實施細則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支農信貸協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在村級融資擔保基金反擔保的貸款全部結清的前提下,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涉農金融機構解除合作協定
(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第二十五條村級融資擔保基金的解散,應當向支農信貸協會提出申請,並由支農信貸協會牽頭,聯合涉農金融機構、建制村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清算小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村級融資擔保基金,負責制定清算方案,對支農信貸協會擔保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後,釐清剩餘財產。
第六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六條擔保基金擔保貸款的風險管理
(一)村級擔保基金審批小組至少需從以下方面對貸款申請人嚴格審查把關。1.農戶貸款擔保申請真實性。從經營狀況、信用狀況、資產狀況、貸款用途、償債能力、人品道德等多方面進行嚴格審核把關;2.負責審核所擔保農戶是否借名、化名或以分散名義擔保貸款實際為歸集集資的貸款,對農戶貸款擔保後出現資金歸集一人使用的貸款“拼盤”問題及其他非法活動的,要立即報告市支農信貸協會、涉農金融機構。
(二)貸款風險控制管理。全村授信代償率(代償率=代償餘額/授信餘額)達10%,進行風險警戒,若代償率超過10%,全村新增村級擔保基金反擔保農戶貸款利率在原利率基礎再上浮30%;代償率下降到10%範圍內時,新增貸款利率按原利率執行;代償率超過15%,龍海市涉農金融機構或支農信貸協會可立即停止辦理貸款或擔保,直至代償率小於10%。
(三)防止資金歸集。嚴禁借款農戶將借款資金交由其他人歸集使用。凡發現村級融資擔保基金貸款資金歸集的情況,經有關部門核實確認後,按以下規定處理:1.若全村出現1-3戶(含3戶)參與資金歸集活動,則由涉農金融機構提前收回參與農戶的貸款本息,下調其個人信用等級,並立即退出村級融資擔保基金,未來5年內涉農金融機構將不給予發放任何貸款。2.若全村出現4戶(含)以上參與資金歸集活動,除給予第1點處理外,還將停止該村村級融資擔保基金反擔保業務。該項業務恢復,須經規範整頓後,由涉農金融機構和支農信貸協會實施評估後,視情況予以核准。3.對村級融資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資金進行歸集的非法融資者將列入該基金的限制反擔保名單,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四)貸款出現逾期或不良的借款人將被錄入個人徵信系統黑名單,使其今後辦理貸款、信用卡、房產按揭貸款、承兌匯票等金融服務受限。
第二十七條加強貸後檢查。為防範和控制風險,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支農信貸協會擔保的、擔保基金反擔保的授信業務的檢查力度。支農信貸協會及涉農金融機構應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貸後檢查,對擔保基金的運行情況加強監控和管理,對可能出現的授信風險及時採取措施加以防範。
第二十八條擔保基金要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要求及時向所在地鄉(鎮)場和支農信貸協會報送經營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所在地鄉鎮政府是擔保基金日常監管與風險防範的第一責任人,要明確監管負責人,建立監管目標責任制。支農信貸協會要加大對鄉(鎮)場做好擔保基金監管、督導和檢查力度,促進擔保基金健康發展。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龍海市委農辦、中國人民銀行龍海市支行、漳州銀監分局龍海監管辦事處負責解釋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