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霄縣村級融資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由雲霄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導語,正文,
導語
各鄉鎮人民政府、雲陵工業開發區管委會,縣直有關部門:
《雲霄縣村級融資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辦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雲霄縣村級融資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辦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推進我縣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工作,通過設立村級融資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以“支農信貸協會擔保、村級融資擔保基金對支農信貸協會進行反擔保”的形式,建立農戶貸款風險分擔機制,為本村村民提供貸款擔保,解決農民發展生產資金不足,幫助農民創業致富,綜合實際,制定辦法。
第二條 擔保基金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農戶貸款擔保為手段,以協助農戶發展生產、創業致富為目的,促進農村信用環境建設,扶持“三農”發展。
第二條 擔保基金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農戶貸款擔保為手段,以協助農戶發展生產、創業致富為目的,促進農村信用環境建設,扶持“三農”發展。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條 縣委農辦(支農信貸協會)負責全縣擔保基金設立的審批工作;指導和督促各鄉(鎮)、開發區做好屬地擔保基金的監管和風險防範工作;做好擔保基金運營信息匯總工作。
第四條 鄉(鎮)、開發區:負責擔保基金設立的初審;負責屬地擔保基金監管、風險防範和信息統計工作。
第五條 合作金融機構:負責指導有意向設立擔保基金的建制村,與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人民銀行雲霄縣支行共同制定擔保基金業務操作流程、崗位職責和議事規則等實施細則;負責為加入擔保基金的農戶提供貸款,並做好貸款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制村:負責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審議設立擔保基金的相關事宜;負責本村擔保基金設立申請及籌建工作;做好本村擔保基金的風險防範工作;由建制村經濟合作委員會代表本村擔保基金履行管理職責,配合支農信貸協會行使本村村級融資擔保基金債權追索權、訴訟權等。
第四條 鄉(鎮)、開發區:負責擔保基金設立的初審;負責屬地擔保基金監管、風險防範和信息統計工作。
第五條 合作金融機構:負責指導有意向設立擔保基金的建制村,與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人民銀行雲霄縣支行共同制定擔保基金業務操作流程、崗位職責和議事規則等實施細則;負責為加入擔保基金的農戶提供貸款,並做好貸款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制村:負責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審議設立擔保基金的相關事宜;負責本村擔保基金設立申請及籌建工作;做好本村擔保基金的風險防範工作;由建制村經濟合作委員會代表本村擔保基金履行管理職責,配合支農信貸協會行使本村村級融資擔保基金債權追索權、訴訟權等。
第三章 設 立
第七條 擔保基金的名稱為“× ×縣× ×鄉(鎮、街道)× ×村村級融資擔保基金”。
第八條 設立擔保基金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村具有產業特色、經濟活躍和資金需求旺盛等特點;
(二)所在村信用程度較高,被評定為“信用村” ;
(三)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人民銀行雲霄縣支行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九條 擔保基金設立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有意向設立擔保基金的建制村,向其所在地鄉(鎮)、開發區人民政府提出設立申請。
(二)初審。所在地鄉(鎮)、開發區人民政府對申請村的設立申請進行初審,並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其設立的初審意見。
(三)審批。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會同人民銀行雲霄縣支行、合作金融機構進行會商,對經鄉(鎮)、開發區人民政府初審同意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批,並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其設立的審批意見。
第十條 申請村取得資格後,進行開業籌建。具體程式:
(一)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本村設立擔保基金決議和基金管理辦法(含風險防控制度),確定審批小組成員、對外聯繫人、辦公場所等;
(二)尋求合作金融機構,與支農信貸協會、合作金融機構三方達成合作設立擔保基金意向,簽訂三方合作協定;
(三)在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人民銀行雲霄縣支行、合作金融機構的指導下,制訂擔保基金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業務操作流程、崗位職責和議事規則等實施細則;
(四)以村委會的名義加入支農信貸協會在合作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並將各項資金存入賬戶。
第十一條 完成開業籌建的,由申請村向所在地的鄉(鎮)、開發區和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進行備案,並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開業備案申請表
(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
(三)與支農信貸協會、合作金融機構簽訂的三方合作協定
(四)業務操作流程、崗位職責和議事規則等實施細則;
(五)辦公場所證明
(六)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擔保基金的開業籌建期為縣農辦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期滿未完成籌建的即取消籌建資格。
第八條 設立擔保基金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村具有產業特色、經濟活躍和資金需求旺盛等特點;
(二)所在村信用程度較高,被評定為“信用村” ;
(三)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人民銀行雲霄縣支行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九條 擔保基金設立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有意向設立擔保基金的建制村,向其所在地鄉(鎮)、開發區人民政府提出設立申請。
(二)初審。所在地鄉(鎮)、開發區人民政府對申請村的設立申請進行初審,並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其設立的初審意見。
(三)審批。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會同人民銀行雲霄縣支行、合作金融機構進行會商,對經鄉(鎮)、開發區人民政府初審同意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批,並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其設立的審批意見。
第十條 申請村取得資格後,進行開業籌建。具體程式:
(一)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本村設立擔保基金決議和基金管理辦法(含風險防控制度),確定審批小組成員、對外聯繫人、辦公場所等;
(二)尋求合作金融機構,與支農信貸協會、合作金融機構三方達成合作設立擔保基金意向,簽訂三方合作協定;
(三)在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人民銀行雲霄縣支行、合作金融機構的指導下,制訂擔保基金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業務操作流程、崗位職責和議事規則等實施細則;
(四)以村委會的名義加入支農信貸協會在合作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並將各項資金存入賬戶。
第十一條 完成開業籌建的,由申請村向所在地的鄉(鎮)、開發區和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進行備案,並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開業備案申請表
(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
(三)與支農信貸協會、合作金融機構簽訂的三方合作協定
(四)業務操作流程、崗位職責和議事規則等實施細則;
(五)辦公場所證明
(六)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擔保基金的開業籌建期為縣農辦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期滿未完成籌建的即取消籌建資格。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擔保基金貸款擔保實行“自願申請、嚴格審批、協會擔保、基金反擔保、信用為本、逾期代償”的原則。擔保基金僅為本村農戶向支農信貸協會的擔保提供反擔保。
第十四條 擔保基金來源主要由政府,本村村財以及村民等各方籌集。擔保基金存入以村委會名義加入雲霄縣支農信貸協會開設專用賬戶,基金實行封閉運行、動態管理。
封閉運行是指擔保基金僅用於為本村農戶向支農信貸協會的擔保提供反擔保。該基金進行反擔保的貸款在未償清之前不得解散或用於其他支出。
動態管理是指由本村村民出資籌集的擔保資金,自存入日起一年內不得支取,存滿一年後但貸款尚未到期或者尚未還清的亦不得支取,尚未取得貸款或已結清貸款的村民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允許退還擔保金,並獲得相應的利息。利率按合作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十四條 擔保基金來源主要由政府,本村村財以及村民等各方籌集。擔保基金存入以村委會名義加入雲霄縣支農信貸協會開設專用賬戶,基金實行封閉運行、動態管理。
封閉運行是指擔保基金僅用於為本村農戶向支農信貸協會的擔保提供反擔保。該基金進行反擔保的貸款在未償清之前不得解散或用於其他支出。
動態管理是指由本村村民出資籌集的擔保資金,自存入日起一年內不得支取,存滿一年後但貸款尚未到期或者尚未還清的亦不得支取,尚未取得貸款或已結清貸款的村民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允許退還擔保金,並獲得相應的利息。利率按合作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五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 村級融資擔保基金的辦公場所、審批小組成員、對外聯繫人、聯繫電話、實施細則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在村級融資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全部結清的前提下,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作金融機構解除合作協定
(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第二十五條 村級融資擔保基金的解散,應當向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提出申請,並由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牽頭,聯合合作金融機構、建制村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清算小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村級融資擔保基金,負責制定清算方案,對支農信貸協會擔保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後,釐清剩餘財產。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六條 擔保基金擔保貸款的風險管理
(一)貸款風險控制管理。全村授信代償率(代償率=代償餘額/授信餘額)達10%,進行風險警戒,若代償率超過10%,全村新增農戶貸款利率再上浮30%;代償率下降到10%範圍以內時,新增貸款利率按原利率執行;代償率超過15%,合作金融機構或雲霄縣支農信貸協會可立即停止辦理貸款或擔保,直至代償率小於10%。
(二)防止資金歸集。嚴禁借款農戶將借款資金交由其他借款農戶使用。凡發現村級融資擔保基金貸款資金歸集的情況,經有關部門核實確認後,按以下規定處理:若全村出現1-3戶(含3戶)參與資金歸集活動,則由合作金融機構提前收回參與農戶的貸款本息,未來5年內信用社將不給於發放任何貸款。若全村出現4戶以上參與資金歸集活動,除給予第點處理外,還將停止該村村級融資擔保基金擔保業務。該項業務恢復,須經規範整頓後,由合作金融機構實施評估後,視情況予以核准。對村級融資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資金進行歸集的非法融資者將列入該基金的限制擔保名單,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交由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三)貸款出現逾期或不良的借款人將由合作金融機構錄入個人徵信系統,使其今後在全國任何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信用卡、承兌匯票等金融服務受限。
(四)村級擔保基金審批小組需對貸款申請人嚴格審查把關,尤其是貸款額度在10萬元以下、無需提供追加反擔保的貸款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加強貸後檢查。為防範和控制風險,要加強對支農信貸協會擔保的、擔保基金反擔保的授信業務的檢查力度。合作金融機構或雲霄縣支農信貸協會應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貸後檢查,對擔保基金的運行情況加強監控和管理,對可能出現的授信風險及時採取措施加以防範。
第二十八條 擔保基金要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要求及時向所在地鄉(鎮)、開發區和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報送經營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所在地鄉(鎮)、開發區是擔保基金日常監管與風險防範的第一責任人,要明確監管負責人,建立監管目標責任制。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要加大對鄉(鎮)、開發區做好擔保基金監管的督察和指導,促進擔保基金健康發展。
(一)貸款風險控制管理。全村授信代償率(代償率=代償餘額/授信餘額)達10%,進行風險警戒,若代償率超過10%,全村新增農戶貸款利率再上浮30%;代償率下降到10%範圍以內時,新增貸款利率按原利率執行;代償率超過15%,合作金融機構或雲霄縣支農信貸協會可立即停止辦理貸款或擔保,直至代償率小於10%。
(二)防止資金歸集。嚴禁借款農戶將借款資金交由其他借款農戶使用。凡發現村級融資擔保基金貸款資金歸集的情況,經有關部門核實確認後,按以下規定處理:若全村出現1-3戶(含3戶)參與資金歸集活動,則由合作金融機構提前收回參與農戶的貸款本息,未來5年內信用社將不給於發放任何貸款。若全村出現4戶以上參與資金歸集活動,除給予第點處理外,還將停止該村村級融資擔保基金擔保業務。該項業務恢復,須經規範整頓後,由合作金融機構實施評估後,視情況予以核准。對村級融資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資金進行歸集的非法融資者將列入該基金的限制擔保名單,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交由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三)貸款出現逾期或不良的借款人將由合作金融機構錄入個人徵信系統,使其今後在全國任何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信用卡、承兌匯票等金融服務受限。
(四)村級擔保基金審批小組需對貸款申請人嚴格審查把關,尤其是貸款額度在10萬元以下、無需提供追加反擔保的貸款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加強貸後檢查。為防範和控制風險,要加強對支農信貸協會擔保的、擔保基金反擔保的授信業務的檢查力度。合作金融機構或雲霄縣支農信貸協會應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貸後檢查,對擔保基金的運行情況加強監控和管理,對可能出現的授信風險及時採取措施加以防範。
第二十八條 擔保基金要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要求及時向所在地鄉(鎮)、開發區和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報送經營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所在地鄉(鎮)、開發區是擔保基金日常監管與風險防範的第一責任人,要明確監管負責人,建立監管目標責任制。縣農辦(支農信貸協會)要加大對鄉(鎮)、開發區做好擔保基金監管的督察和指導,促進擔保基金健康發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雲霄縣委農辦、中國人民銀行雲霄縣支行負責解釋並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暫試行三年。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暫試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