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瓊府〔2009〕59號),進一步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範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0年1月4日由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瓊財企〔2010〕1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和申報條件、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與資金撥付、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附則5章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瓊財企〔2010〕1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通知公告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財企〔2010〕1號
省直各部門、各單位,各市縣財政部門、科技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瓊府[2009]59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進一步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範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省政府從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主要對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產品提供貸款貼息,省級政策性補助或獎勵,支持技術創新平台和孵化器建設等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擇優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則,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槓桿放大效應,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向高新技術產業領域。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負責管理。
省科技廳負責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產品和技術創新平台等的認定與管理,會同省財政廳受理申報材料、審核確定資金扶持項目、總結年度資金使用情況。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省科技廳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和申報條件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為:符合《海南省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條件的企業和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採取獎勵、貸款貼息、無償資助等三種方式使用。
第七條 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須是經省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企業。高新技術項目、產品須是經省科技廳按照《海南省高新技術項目、產品認定暫行辦法》認定的項目和產品。
第八條 申請資金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海南省內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總部機構坐落在海南省內;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正常經營兩年以上,且經濟效益良好;
(四)符合海南生態、環保要求;
(五)依法在海南省內納稅,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沒有稅收違規行為,沒有欠交稅款行為;
(六)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七)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與資金撥付
第九條 符合《若干規定》條件的企業根據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下發的申報通知向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附下列資料:
(一)符合“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要求的申報企業,需提供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企業營業執照、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開戶行及賬號等必要的相關材料。
(二)符合“高新技術項目、產品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按照貸款年日均餘額的1%給予貼息”要求的申報企業,需提供省高新產品、項目認定證書,銀行貸款契約、貸款入賬單及付息清單,企業營業執照、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開戶行及賬號等必要的相關材料。
(三)符合“企業承擔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任務,並在本省區域內建設實施的,給予投資額30%的配套扶持,最高額度不超過100萬元;企業承擔973和863等國家科技項目(課題),在本省區域內建設實施的,給予20萬元配套扶持。企業承擔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建設任務,給予20萬元配套扶持”要求的申報企業,需提供國家或省部門的相關批准檔案、企業營業執照、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開戶行及賬號等必要的相關材料。
(四)符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產業部門認定的產學研聯盟,一次性給予50萬元扶持”要求的申報企業,需提供省相關部門的批准檔案、企業營業執照、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開戶行及賬號等必要的相關材料。
(五)符合“企業自主創新年獲發明專利5件以上,且有3件以上實施的獎勵5萬元;年獲發明專利10件以上,且有6件以上實施的獎勵15萬元”要求的申報企業,需提供所獲發明專利證書、企業營業執照、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開戶行及賬號等必要的相關材料。
(六)符合“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考核合格的國家級智慧財產權試點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的國家級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要求的申報企業,需提供所獲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或示範的批准檔案、企業營業執照、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開戶行及賬號等必要的相關材料。
(七)符合“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獎勵50萬元和30萬元”要求的申報企業,需提供所獲國家獎勵的專利證書和批准檔案、企業營業執照、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開戶行及賬號等必要的相關材料。
(八)符合“投向本省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其投資額達到2億元人民幣或其占其投資總70%以上”要求的申報企業,需提供省政府認定投資證明、上年度所得稅納稅證明、企業營業執照、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開戶行及賬號等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申報企業須將申請報告及附屬檔案材料按A4紙張大小裝訂成冊,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原件備查),一式兩份分別報送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受理申報材料後,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審查與核准。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根據審核確定的項目計畫在海南省政府網站進行為期兩周的公示。公示期滿後,經審核未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下達項目計畫。
第十三條 項目計畫確定後,省財政廳根據項目單位撥款申請,將資金撥付項目單位,同時將撥款檔案抄送省科技廳。
第十四條 企業收到資金,屬於獎勵的,計入當期收入;屬於貸款貼息的,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屬於無償資助的,計入資本公積,歸全體股東享有。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財政廳共同建立專項資金的跟蹤問效制度,採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對專項資金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項資金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內容。
第十六條 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須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包括納稅情況、解決社會就業情況)。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每年3月底前將專項資金的項目安排、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產業的社會、經濟效益情況上報省政府。
第十七條 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凡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每年從專項資金中列出1%作為管理經費,專項用於專項資金項目評審和監督檢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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