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 施行時間: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 適用地區:重慶市
  • 實質: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資金(以下簡稱創業投資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資金,指按市政府決定,由市發展改革委、高新區管委會、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共同籌資設立的引導、扶持高新技術產業創業和發展的投資資金。
第三條 首期資金來源:從2005年到2007年,高新區管委會每年安排0.6億元,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每年安排0.5億元,市發展改革委每年安排0.1億元。3年合計安排3.6億元。
第四條 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投入的創業投資資金的經營情況不納入市國資委對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的年度經營業績的考核範圍。
第五條 建立創業投資資金的科學管理體系和民主決策機制,規範創業投資資金使用行為,減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率。
第二章 創業投資資金使用範圍
第六條 創業投資資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七條 創業投資資金的投向應符合政府引導、突出重點、聚集發展的原則。
第八條 創業投資資金投資的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原則上應在高新區或北部新區高新園內,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同行業、同領域中技術具有領先水平、成熟且已進入產業化發展階段。對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業化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二)產品市場前景廣闊,具有明顯的高成長性,經濟效益好,對重慶市高新技術產業區域聚集發展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
(三)項目承擔單位資信高,運作機制靈活,有較強的創新能力,法人代表品行好。
(四)項目實際總投資原則上應在1億元左右。
第九條 創業投資資金可以用於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地方配套。
第十條 創業投資資金對每個項目的投資額占項目總投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占項目資本金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0%。
第十一條 創業投資資金投資的重大引進項目,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有除技術等無形資產外的與項目實際總投資相匹配的自有資金或有形資產投資,原則上應有一家市內企業參與投資。
第三章 創業投資資金運作管理模式
第十二條 建立重慶市創業投資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召集,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經委、市財政局、市信息產業局、市國資委、北部新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按議定事項,也可臨時通知有關單位參加。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議定的主要事項:
(一)研究確定創業投資資金的巨觀投向;
(二)審定重大創業投資項目及投資額度;
(三)決策創業投資資金退出方案;
(四)監督、檢查創業投資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六)其他需聯席會議議定事項。
第十四條 聯席會議由分管科技和發展改革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牽頭,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後執行。聯席會議審議未決的重大事項,報請主管科技和發展改革工作的市領導審定後執行。特別重要的事項提請市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十五條 成立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以投入的3.6億元創業投資資金作為註冊資本金,分三年到位。
市發展改革委的投入資金委託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出資人代表,高新區的投入資金委託高新區創新服務中心作為出資人代表。
第十六條 創業投資公司與高新區創新服務中心合署辦公,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派出專人參與公司管理。創業投資資金在創業投資資金專戶內單獨核算。創業投資公司對聯席會議和各出資人負責。
第四章 創業投資資金投資規程
第十七條 申請創業投資資金的項目必須完成在有權部門的備案或核准後,方可由項目承擔單位向創業投資公司提出資金申請,或由項目主管部門推薦給創業投資公司。
第十八條 創業投資公司對申報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將中選項目委託專家諮詢、評估投資可行性。
第十九條 對於專家評估通過的項目,創業投資公司擬定投資建議方案,報聯席會議審定。
第二十條 聯席會議確定的投資項目,創業投資公司應及時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撥付資金,並督促項目業主及時使匹配資金到位。
第二十一條 創業投資公司應定期匯總分析投資項目的運行情況,做好項目的中期和後期評估,向聯席會議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在投資項目建成運營後,創業投資資金可通過企業併購、股權轉讓或回購、上市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容許的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創業投資公司提出,報聯席會議決策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創業投資資金回收及增值部分和增值部分應納稅收本級留存應滾入創業投資公司資金專戶。投資於高新區或北部新區高新園的項目實際繳納的地方稅收,原則上全部作為資本公積金投入創業投資公司。
第二十四條 投資項目出現投資損失,由創業投資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報聯席會議審定後執行。
第五章 項目承擔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嚴格履行項目契約,加強項目管理,推進項目按計畫建設。
第二十六條 設立專門財務科目,保證資金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藉口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按月向創業投資公司報送財務報表及有關財務資料,接受創業投資公司或其委託的中介機構對項目財務狀況、會計憑證、創業投資資金使用情況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創業投資公司報告有關重大情況。
第二十八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六章 管理激勵機制
第二十九條 創業投資公司的運行費用,由高新區財政預算安排。創業投資公司不得向投資項目的業主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管理人員,可從創業投資資金投資增值部分拿出適當比例資金進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創業投資公司管理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行為的,一經查實,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市新型工業化專項資金、市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要配合支持創業投資資金投資的重大項目。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每年安排應不少於1000萬元。市新型工業化專項資金應安排部分資金用於重大項目貸款貼息。
第三十三條 創業投資公司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管理細則,報聯席會議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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