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科技金融結合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雲南省科技金融結合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提升我省科技創新與金融創新水平。執行時間為2015年1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科技金融結合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地點:雲南省
  • 執行時間:2015年1月10日
  • 目的: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根據《關於印發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科發財〔2010〕720號)、《中共雲南省委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雲發〔2013〕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金融結合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助資金”)支持的重點產業領域和方向:
(一)重點支持領域包括雲南省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原特色農業等;
(二)重點支持方向包括雲南省生物醫藥、新能源、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新材料、節能環保、高原特色農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或高新技術產業。
第三條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補助資金相關管理工作,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機構(包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及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等)、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及銀行等給予專項資金補助,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科技經費。
本辦法中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雲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四條 專項補助資金實行後補助,主要用於以下四種補助類型:
(一)科技創業投資風險補助;
(二)科技貸款補助: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特指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和中間費用補助、小額貸款公司科技貸款風險補助、銀行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助;
(三)科技貸款擔保補助: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費補助、擔保公司擔保風險補助;
(四)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保險保費補助。
第二章 專項補助資金申報條件
第五條 科技創業投資風險補助申報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在向科技型中小企業完成股權投資後,可申請科技創業投資風險補助。
(一)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或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投資和孵化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有限合夥企業或民間資本管理公司;
(二)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投經歷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三)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
(四)不投資於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五)創業投資企業註冊資本應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且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有明確的投資領域,對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已投資資金超過註冊資本的50%,或已投資金超過5000萬元以上;
(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註冊資本應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管理的投資基金人民幣1億元以上,對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已投資的資金超過管理基金的50%;
(七)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註冊資本應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正在輔導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不低於10家(以簽訂的服務協定為準);對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已投資或委託管理的投資累計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六條 科技貸款(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補助申報條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貼息和中間費用補助申報條件
1.企業以智慧財產權(專利權)質押方式取得銀行貸款;
2.企業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或服務業務;
3.企業領導班子具有持續的創新意識、較好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強的經營管理水平;
4.企業正常經營三年以上,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銀行信用,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0%。
(二)小額貸款公司科技貸款風險補助申報條件
1.為經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批准設立,主要面向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經營小額貸款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民間資本管理公司;
2.公司正常運營二年以上(以營業執照時間為準);
3.申報專項補助時,公司貸款餘額超過到位註冊資本的60%,累計發放貸款額超過到位註冊資本的80% (以貸款契約為計算依據);
4.貸款利率水平不超過國家及省相關規定(貸款平均年利率不超過15%);
5.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小額貸款餘額之和(單筆貸款額不超過500萬元)占全部貸款餘額的比重不低於70%;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經營性貸款餘額之和占全部貸款餘額的比重不低於70%;單戶貸款的最高餘額不超過資本淨額的5% (以貸款契約為計算依據);
6.符合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監管標準,無違規經營行為和不良記錄。
(三)銀行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助申報條件
1.為已設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的專營機構且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以智慧財產權質押方式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
2.有規範的業務流程、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科技貸款擔保補助申報條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費補助申報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擔保方式獲得銀行貸款的,可申請貸款擔保費補助:
1.企業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或服務業務;
2.企業領導班子具有持續的創新意識、較好的市場開拓能力及較強的經營管理水平;
3.企業正常經營三年以上,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銀行信用,資產負債率不超過60%。
(二)擔保公司擔保風險補助申報條件
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報擔保風險補助:
1.註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以上;
2.擔保費率不超過3%;
3.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財務監督和管理,按規定定期報送財務季報、年報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等;
4.同一筆擔保業務未獲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給予的擔保補貼資金;
5.符合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監管標準,無違規經營行為和不良記錄。
第三章 專項補助資金支持範圍和標準
第八條 專項補助資金補助的時間範圍為上年度的5月1日至申報年度的4月30日。
第九條 科技創業投資風險補助標準:
(一)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按其在補助時間範圍內實際完成投資額的10%給予投資風險補助。單筆投資獲得的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對同一企業投資獲得的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同一家創業投資機構每年獲得的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二)鼓勵國內外各類投資機構、投資基金在雲南省設立創業投資機構,並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主要投資於科技型中小企業。對新設立註冊資金在5000萬元以上且帶動社會資金在雲南省投資規模達2億元以上的,在完成備案工作後,可申請一次性開辦費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
第十條 科技貸款補助標準: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最高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70%;對同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補助三年累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50萬元。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形成的中間費用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二)小額貸款公司科技貸款風險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充實風險準備金,對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給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按不超過季均貸款餘額的8‰給予風險補償補助。
(三)銀行專項風險準備金的補充。以智慧財產權質押方式,向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在滇銀行,對每筆智慧財產權質押給予不超過該項貸款金額2%的補助。每家銀行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一條 科技貸款擔保補助標準: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擔保方式,獲得銀行科技貸款所支付的擔保費,每筆可申請不超過擔保費50%的補助。每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獲取的補助連續三年累計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已獲其他擔保費補助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二)擔保機構科技擔保風險補助,按當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餘額的1%以內給予補助,原則上每年每家擔保機構獲取的補助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第四章 專項補助資金申報程式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根據申報當年通知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提交專項資金補助申報材料,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將符合條件的材料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各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國家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應認真組織,做好推薦工作,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和不正當行為,凡發生違規行為的,取消其推薦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及個人的責任。審計機構出具失實審計報告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註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請項目予以受理,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專家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價。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主管處室提出補助額度建議並向社會公示,提交省科技相關會議研究審定。
第十六條 經審定通過的補助申請,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單位進行書面批覆同意補助經費。經費管理及使用按照《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實施細則》(雲科財發〔2008〕78號)、《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科技廳關於調整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雲財教〔2012〕306號)等檔案執行。
第五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七條 專項補助資金實行預先備案管理。
第十八條 銀行、創投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及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發生符合本辦法申報補助條件的業務後,應在業務發生後1個月內,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業務發生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補助單位發生的業務進行真實性核實,並及時向申報單位反饋意見。
第二十條 每年末,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當年補助的補助單位再次進行業務真實性核實,並及時向補助單位反饋意見。
第二十一條 在核實過程中,補助單位若存在弄虛作假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將全額收回已發放的補助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保險保費補助按照《雲南省科技保險保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雲科財發〔2011〕10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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