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襄樊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襄樊市政府2001年2月2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襄樊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增強科技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能力,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加速襄樊市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步伐,加強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襄樊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下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中心),從事專項資金的日常具體管理工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中心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兼任主任,市科委、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市人民銀行、高新區管委會的有關負責同志為成員組成。
第三條襄樊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資金來源:
(一)每年度市財政預算安排的1000萬發展專項資金;
(二)專項資金支持實施的市重點技術創新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的回報資金;
(三)收取的專項資金占用費和專項資金在銀行的存款利息;
(四)其它方面的資金。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由具有一定權威的技術、經濟、管理等行業專家組成專項資金諮詢委員會。其職責是,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優先支持領域和重點項目,指導管理中心年度項目計畫的編制,為重點、重大項目專家評審論證提供技術諮詢。
第六條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機制。專項資金的運作效果與管理中心責任人的利益直接聯繫;與項目承擔單位和課題負責人的經濟利益掛鈎,實行風險抵押金辦法。凡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其使用單位和法人代表按使用專項資金總額的4%和1%,向專項資金管理中心交納風險抵押金。對完工投產並達到預期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退回全部風險抵押金,並按項目新增利潤的10%給予有功人員以獎勵,由項目承擔單位從新增利潤中列支。對未完成的項目,要視情況扣減50%至100%的風險抵押金,扣減的風險抵押金由單位承擔80%,法人代表承擔20%。應積極探索符合本地實際的、能夠激發以創新圖發展內在動力的、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的高效運行機制。
第二章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條件
第七條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和較強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能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高新技術項目。
第八條項目申報單位應是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依法註冊,具備法人資格,具有一定項目實施自籌經費能力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具有較強的科研開發和技術創新能力及條件的企業。
第九條申報企業應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對於已有主導產品並將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規模化生產的企業,必須有良好的經營業務。
第十條專項資金使用的原則:
高新技術產業專項資金的70%切塊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由高新區管委會按本暫行辦法進行使用和管理。
高新技術產業專項資金在項目安排上要體現以下原則:
(一)先進性原則:項目必須體現我市科技的先進水平和科技發展方向,尤其應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高科技項目;
(二)合理性原則:有利於調整最佳化我市的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技術結構,促使我市傳統產業的提檔升級;
(三)效益性原則:研製開發的項目能夠推廣套用,社會貢獻率較高,能夠增加財稅收入,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突出重點的原則:必須堅持突出重點,對重大、重點項目進行重點支持;
(五)資金匹配的原則:凡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按1:2的比例,即專項資金為1,項目承擔單位匹配資金為2的比例進行匹配。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產業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建有省級(含省級,下同)以上技術開發中心的企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企業,處於工業化試驗的高新技術項目,引進消化吸收替代進口的高新技術項目,產、學、研一體化項目。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科研開發、套用示範、技術引進等一般性或重複性項目。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項目本著先進性、合理性、效益性、突出重點的原則,主要採取以下使用方式:
(一)銀政(企)協作融通資金。根據實際需要,可從專項資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經費,向有關銀行進行融資,重點支持重大新產品開發、重點新工藝、新技術、新成果的套用。項目完成後,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償還銀行本金和利息,向擔保單位支付相應的擔保金;
(二)貸款墊息。對少數已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的創新項目,採取墊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以擴大生產規模。一般按貸款額年利息的50%──100%給予墊息。項目完成後,一年內項目承擔單位按墊息總量將經費償還給專項資金管理中心;
(三)資本金投入。對少數起點高,具有較高創新水平並有後續創新潛力,預計投產後具有較大市場需求,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採取資本金投入方式。資本金投入以引導其它資本投放為主要目的,在規定期限內收回投資;
(四)全額有償使用。高新技術產業專項資金實行全額有償使用,並收取相應的占用費;
(五)雙重擔保。為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和到期回收,實行雙重擔保法,即項目推薦單位和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提供相應的資產擔保;
(六)使用時間。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借款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從借款之日起計算,到期回收。
第四章專項資金管理中心的職能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管理中心在市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具體負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能:
(一)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統一管理專項資金項目申請並進行程式性審查;
(二)研究提出有關專項資金項目的評估、評審辦法,提出參加專項資金專家諮詢委員會資格條件和人員名單;
(三)委託或者組織有關單位及人員進行專項資金項目的評估、評審等工作;
(四)負責編制專項資金的年度項目計畫,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報市政府審批,並依據市政府審批的項目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畫;
(五)負責已立項項目契約的簽訂、擔保手續的辦理、資金的劃撥和回收;
(六)負責風險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七)建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項目庫;
(八)全面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綜合管理、項目鑑定或驗收資料審查和定期報告等工作。
第五章項目申報程式與計畫下達
第十五條各項目申請單位和項目推薦單位申報的專項資金項目,應符合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凡符合條件的項目,由項目申請單位按要求提供相應申報材料,經項目主管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後報專項資金管理中心統一受理。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管理中心受理項目時,要對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格、申報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等方面進行程式性審查,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項目材料應予以退回或補充相應材料後再予受理。
第十七條重大和重點項目由專項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專家評估、評審或論證。項目評估、評審或論證主要對申報項目的市場前景、技術創新性、技術可行性、風險性、效益性、項目承擔單位是否具備承擔能力等進行客觀評估、評審,並由專家委員會出具明確的結論意見,作為是否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管理中心對受理的項目進行篩選後提出年度項目建議,報市政府審定批准後,下達項目立項計畫。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項目立項計畫下達後,由專項資金管理中心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契約,並據此辦理有關撥款手續或經費回收契約及其它相應擔保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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