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是湖南省為規範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而特別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 適用地區:湖南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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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9〕5號)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速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決定》(湘發〔1998〕19號)精神,為規範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是為了鼓勵、引導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參與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推進我省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培育和壯大高新技術產業,推動我省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三條 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使用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突出重點,集中投入,原則上實行有償使用,使資金保值增值,滾動發展。
第四條 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是省政府設定的財政專項資金,專項用於扶持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項目,在省信託投資公司設立專項帳戶,實行專項管理。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接受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扶持的單位和項目。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六條 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由以下來源組成:
1、省級預算安排;
2、經省政府批准,從現有郵電發展基金中劃出的部分;
3、中央財政補助的高科技投入資金;
4、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使用費收入及股權投資收益;
5、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捐資;
6、省政府確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章資金的申請與項目審批
第七條 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使用要突出重點,主要用於列入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計畫的重點項目;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重點實驗室、重大中(工)試基地和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建設。
第八條 申請條件:凡符合國家和省公布的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項目標準,有利於我省經濟結構調整,有利於經濟素質提高,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能直接促進我省經濟發展,並在我省境內進行開發和實現產業化的單位,均可申請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扶持。
第九條 申報扶持項目時申報單位應當提供如下檔案:
1、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檔案;
2、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有關項目的批文及許可證;
4、單位上年度會計報告;
5、申請資本金投入的項目,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有關檔案。
第十條 申請使用引導資金的程式:項目申報單位按建設項目內容分別報送省計委、省經貿委、省科委、省農村辦。省計委、省經貿委、省科委、省農村辦審查篩選後,報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
第十一條 使用引導資金項目的確定:對省計委、省經貿委、省科委、省農村辦推薦的項目,由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篩選,提出扶持項目、資金投放形式及其金額的建議,報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審查後,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扶持項目和資金確定以後,由辦公室行文通知省計委、省經貿委、省科委、省農村辦、省財政廳,由各主管部門按項目投資有關業務程式辦理。
第四章資金的扶持方式與管理
第十二條 湖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扶持的方式:
1、委託貸款:對預期經濟效益好,投資風險小的項目,可採取委託貸款的辦法給予支持。委託貸款按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50%收取資金使用費。
2、貸款擔保:對銀行審查同意貸款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項目承擔單位無能力抵押貸款的,可給予一定數額的貸款擔保。
3、資本金注入:為開發高新技術產品而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需要支持的,可直接進行股權投資。
4、貼息或墊息:對國家和省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銀行貸入資金,可進行一定數額的利息補貼或在一定時間內委託墊付一定數額的利息。
5、撥款:對重大高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的重點實驗室、重大中(工)試基地和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的建設補助;對開發前景好、急需啟動資金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可以適當安排撥款扶持。
第十三條 接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扶持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項目進行核算,建立預算和決算制度。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歸口管理部門應及時了解項目的立項、實施情況,參加項目的鑑定、驗收,認真把好項目的預算、決算關。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的撥款資金應當按專項撥款進行核算;收到的貼息資金應當沖減項目的財務費用;獲得的資本金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檔案執行。
第五章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項目扶持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財政廳負責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委託貸款、委託墊息方式扶持的資金,委託省信託投資公司負責回收。資金使用單位必須保證按時歸還,項目推薦的有關歸口單位應當負責督促資金使用單位按期歸還,省財政廳應當積極協助省信託投資公司及時組織回收。對不按期歸還貸款的資金使用單位,取消其今後享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扶持的資格;對享受《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速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決定》(湘發〔1998〕19號)中所規定的優惠政策的單位,省財政廳可直接從應返還給資金使用單位的有關稅款中抵扣應歸還的貸款。
第十七條 對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項目承擔單位,責令其全額交回已下撥或已借入的資金,並取消其今後享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扶持的資格。對因項目資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還應根據損失資金的數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按季度以書面形式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省信託投資公司應於年中、年末以書面形式向省高新技術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資金使用情況。省高新技術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和省政府報告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報省高新技術領導小組審查確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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