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2001〕8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軟體產業和
積體電路產業是信息產業的核心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基礎,加快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意義十分重大。各級各部門要根據《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的要求,抓緊研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儘快組織實施。
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加快發展我省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經認定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除享受國發〔2000〕18號檔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財稅〔2000〕25號檔案及國家和本省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外,同時執行本實施意見中的政策規定。
第三條 通過政策引導、規範市場、最佳化環境,吸引資金、人才等資源,加快發展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力爭到2010年使我省在軟體產業的研究開發和生產能力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特別是在基礎軟體、嵌入式軟體等局部優勢領域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並使大規模積體電路設計及其專用材料方面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使我省成為全國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重要研發、生產基地和產品出口基地。
第四條 加大對全省軟體產業的投入力度。
(一)從省高新技術產業引導資金中安排不少於20%的資金用於軟體產業化項目,並為相關國家項目提供配套資金。
(二)省計委、省經貿委、省科技廳等部門每年在安排歸口管理的相關經費時,應從其掌握的資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於支持軟體產業發展。
(三)“十五”計畫中適當安排一部分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用於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化項目。
(四)凡獲得省級經費支持的軟體項目,市、州也應配套投入。
第五條 各級政府建立的各類科技風險投資機構要加大對軟體產業的投資力度,鼓勵其它科技風險投資機構對軟體產業進行投資。
第六條 積極支持優勢軟體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凡符合上市條件的,不分所有制性質,優先予以推薦申報;支持已上市的軟體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鼓勵其它上市公司投資軟體產業,為配股和增發新股創造條件。
對具有良好市揚前景及人才優勢的軟體企業,在資產評估中無形資產占淨資產的比例可由投資方自行商定。
第七條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體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 對國家和省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省規劃布局內的重點企業名單由省計委、省信息產業廳商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鄉鎮企業局確定。
第十條 對軟體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一條 軟體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第十二條 國家級軟體園和重點軟體企業建設用地,包括相配套的生活、公共設施用地,免繳耕地占用稅、森林植被恢復費、土地契稅等省和市級各項稅費;耕地開墾費按有關規定,以標準的下限收取。
第十三條 高校、科研單位和企事業單位,創辦具有明確目標和技術特色的軟體企業,凡是在原土地範圍內或新征土地建設的,各項工程報建費(包括城市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等)總和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元收取。
第十四條 重點研究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中文信息處理軟體及套用系統、電子商務軟體開發平台及系統、網路基礎軟體、信息安全軟體以及嵌入式軟體與系統,大力推進軟體服務業的發展。改進軟體開發方法,推進以構件為基礎的軟體工業化生產。
第十五條 規範軟體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與推廣套用。由省計委、省科技廳、省信息產業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定期發布《湖南省近期重點支持和鼓勵發展的軟體和積體電路產品指導目錄》。
第十六條 鼓勵高校和重點企業組建軟體科學與技術研究中心,對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和重大關鍵共性軟體技術組織聯合攻關。省重點支持的軟體研究開發項目,應以企業為主,產學研結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項目承擔者。
第十七條 軟體產品年出口額超過100萬美元的軟體企業,可享有軟體自營出口權。
第十八條 鼓勵軟體企業與國外軟體企業廣泛開展合資合作。由省外經貿廳會同省科技廳、省信息產業廳,扶持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和中介組織在國外設立商務服務中心,為我省軟體企業引進項目、資金、人才以及為軟體產品出口提供便利,使之成為我省重要的對外視窗。
第十九條 鼓勵軟體企業通過CB/T19000--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對提出認證費用申請的軟體企業,由省外經貿廳商省財政廳在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中支持解決部分認證費用。
第二十條 軟體企業可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勞動力價格,自主決定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軟體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可全額列入成本。
第二十一條 對科技人員在本單位創造出的軟體成果,軟體企業可以以股權形式獎勵有貢獻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大力加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計算機和電子信息有關學科(專業)的建設,擴大軟體人才培養規模。
(一)高等院校要大力加強計算機學科和電子信息學科建設,培養適應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需要的多層次人才。鼓勵高等院校與企業、社會合作辦學,實行產、學、研相結合。努力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提倡在校學生參加科技開發活動,對成績優秀者可視情況計算學業成績。支持有基礎和優勢的軟體學科儘快建立碩士點、博士點或博士後工作站、省級重點學科、國家級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
(二)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與企業聯合培養計算機軟體領域工程碩士,對高等學校和企業聯合建立的人才培養基地,省經貿委、省教育廳要予以支持。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單獨或聯合軟體企業、科研院所舉辦軟體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或建立軟體職業培訓機構。鼓勵專科學校、高等職院、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及其他機構開辦軟體專業、培養各級各類套用型人才。
(三)依託現有國家級重點學科和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及其他一些優勢、特色十分明顯的學科專業,採取軍地共建或部省共建方式,建立若干個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軟體教學、科研基地。
第二十三條 積極組織高層次軟體教學科研人員出國培訓、進修,聘請外國軟體專家來湘講學和工作。經國家外專局批准立項的項目,由省外國專家局給予一定的資助。在選派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出國培訓進修時應將軟體和積體電路人才納入重點選派範圍,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應優先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出國期間保留國內原有待遇不變。
第二十四條 積極吸引國內外軟體公司和軟體科技人員在我省創辦軟體企業或從事軟體產品科研、開發。每年省教育廳、省人事廳從相關資金中安排專項費用,用於資助來我省創辦軟體企業的科技人員,以及留學歸國人員;對於進入博土後工作站的博土後每年給予5萬元補貼。有關部門應在創業環境和人才流動政策以及生活條件等方面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
簡化軟體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出國(境)審批手續。軟體企業人員因公務、商務出國(境),有關部門應簡化手續、加快辦理、提高效率。對一年內多次出國(境)人員,可辦理一次審批多次出國(境)手續。
第二十五條 省內由政府投資的項目、重點套用系統、軟體系統價格在50萬元以上的採取招投標方式進行公開採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由省內軟體企業承擔。在同等性能價格比條件下應優先採用省內企業生產的軟體系統。編制工程預算時,應將軟體與技術服務作為單獨的預算項目,並確保經費到位。
第二十六條 政府機構和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購買涉及國家主權和經濟安全的軟體,採用政府採購的方式進行。政府信息化網路工程所使用的軟體產品須經省政府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門組織認證推薦。
信息化和套用系統工程建設必須按照《招標法》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承擔。對關係到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大信息化工程和重大套用系統建設,必須由具有上述施工資質的國內企業或中方控股企業承擔或作為總承包商。
第二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所購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稅務部門批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第二十八條 加強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要依據法律對已經獲得專利權、登記了著作權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鼓勵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申請專利、登記著作權、註冊商標,建立企業自主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九條 加大打擊走私和盜版軟體的力度,嚴厲查處組織製作、生產、銷售盜版軟體的活動。
軟體企業從事製作、生產、銷售盜版軟體活動,或者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體產品,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外,取消其已認定的軟體企業資格,並在1至3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三十條 軟體企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成果,經評估驗資後,可作為無形資產追加本企業的資本金。
第三十一條 省信息產業廳對全省軟體產業實行行業管理和監督。軟體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由國家信息產業部授權的省軟體行業協會具體負責。軟體企業的名單由行業協會初選,報經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並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准公布。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軟體企業的資格,並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組建省軟體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軟體行業協會在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行業自律、智慧財產權保護、資質認定、軟體產品登記、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進軟體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三條 將軟體產品銷售額和出口額等主要經濟指標納入省有關統計範圍,並在信息產業目錄中單獨列出。
第三十四條 對於新建的積體電路企業,省政府按企業註冊資本金的18%跟進投資。新建的積體電路產業項目建設期間貸款,省政府給予貸款貼息,按照建設期間實際發生的貸款補貼貸款利率2-2.5個百分點。
第三十五條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積體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六條 境內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的積體電路,如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可在國外生產晶片,其加工契約(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徵收關稅。
第三十七條 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引進積體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積體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有關規定辦理,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十八條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軟體企業相關政策。積體電路企業的認定,由積體電路項目審批部門徵求同級稅務部門意見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