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發文機關為重慶市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1〕114號
渝府發〔2001〕114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促進我市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1〕51號)精神,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把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發展作為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當前,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突飛猛進,以信息產業發展水平為重要標誌的綜合國力競爭日趨激烈,信息技術和網路的結合與套用,孕育了大量的新興產業,並為傳統產業注入了新的活力。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作為信息產業的核心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基礎,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我市擁有發展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最需要的人力、智力和市場資源,發展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具有良好的基礎和巨大的潛力。因此,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發展,認真貫徹落實《若干政策》,把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發展作為加快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加快制定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規劃,運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引導、鼓勵國內外和本地區的資金、技術、人才等資源投向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促進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快速、跨越式發展,逐步縮小與國內發達地區的差距。力爭到2010年使重慶軟體產業的研發和生產能力接近國內先進水平,成為我市國民經濟中的一個重要產業,同時把重慶培育成全國積體電路產業的一個重要研究、開發、生產基地。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寬投融資渠道,大力培育軟體產業
(一)市政府從2001年起,連續5年每年安排2000萬元作為重慶市信息產業發展資金,用於支持我市信息產業的發展。在重慶市信息產業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1000萬元作為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軟體產業的發展、軟體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軟體產業項目貸款貼息,以及為國家下達給我市的軟體項目提供匹配資金等。重慶市信息產業發展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市信息產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二)充分利用我市北部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利條件,在我市“十五”計畫中優先安排一部分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用於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家級、市級軟體園區的創建。
(三)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每年應從各類科技經費和發展資金中安排一定的資金,重點支持改造和提升我市傳統產業的軟體產品開發,以及企業信息化、教育信息化、政務信息化、財務及金融管理、安全保密、電子商務工程、社會保障信息化等具有產業化前景的套用軟體的研究和開發,有選擇地支持作業系統、資料庫管理系統、網路平台、開發平台等系統軟體和支撐軟體的發展。
(四)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的各類科技風險投資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對軟體產業的投資力度。鼓勵國內外風險投資機構對軟體產業進行投資。
(五)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以及個人來渝投資興辦軟體企業和從事軟體產品的研究開發。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在渝投資興辦軟體企業或軟體研究開發基地用地需劃撥的,經市信息產業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並立項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高新技術產業用地優惠價的低限計算,並可以掛帳處理,但轉讓時須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涉及新增用地的,按照渝府發〔2001〕3號文執行,耕地開墾費可按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規定的低限收取。
(六)由政府投資的項目,需使用的軟體系統價格在20萬元及以上的,採取招標方式採購。政府機構和財政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購買涉及國家安全的軟體產品,實行政府採購。
(七)註冊資本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人民幣)的軟體企業,在市外經貿委登記後可享有軟體自營出口權。符合條件的軟體自營出口企業可向外經貿部申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軟體出口企業可向市外經貿委申請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凡需通過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的軟體出口企業,可向市外經貿委申請認證費用資助。
三、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加快軟體產業的發展
(一)積極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在我市開發生產軟體產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體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可按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在我市新創辦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軟體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四)對經認定的軟體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檔案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內資企業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軟體出口企業的軟體產品出口後,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徵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准,可按徵稅率辦理退稅。
(七)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軟體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八)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以在我市取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我市積體電路或軟體企業的部分,按80%退還其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企業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所得稅稅款。
四、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積極的分配製度和激勵機制
(一)鼓勵軟體開發者、軟體企業積極進行軟體著作權註冊登記和申請專利權,保護著作權人、發明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不得在計算機系統中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體產品,嚴厲查處組織製作、生產、銷售、複製侵權軟體的活動。對已經登記的軟體產品予以重點保護。
(二)支持軟體企業建立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激勵機制。允許軟體技術成果作價入股,作價金額可達企業註冊資本金的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創辦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下的軟體企業,投資者以軟體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註冊資本的比例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最高可達80%。 軟體企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成果,經評估驗資後,可作為無形資產追加本企業的註冊資本金。
(三)市政府對在軟體產業發展和軟體技術成果轉化過程中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對在我市北部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大學科技園區內,經市信息產業局認定的軟體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在第一次購買住房或轎車時由當地財政給予資金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個人前兩年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總和的80%。
五、加快軟體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為軟體產業的發展提供技術和人才支持
(一)市教育、人事、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市場需求制定有關政策措施,逐步擴大軟體人才培養規模,建立一批軟體人才培養基地。加強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各類人員的計算機知識普及,支持高層次軟體人才國內外研修。
(二)鼓勵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設立計算機專業和擴大招生規模,加快套用型軟體人才的培養。擴大計算機及相關專業研究生招生計畫和培養規模,加快碩士、博士、博士後等高級軟體人才的培養。積極扶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增設計算機軟體與理論博士點。
(三)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社會力量、高等院校獨立或聯合建立軟體學院,建立計算機技術學院(或信息技術學院)和軟體研究開發機構,加快高級軟體人才的培養和軟體技術的研究開發。鼓勵在校學生參與計算機軟體的研究開發活動,並對其所取得的成果給予學業及實踐環節的認定,對成績優秀者給予獎勵。 支持高等院校與國內企業按運作企業化、辦學專業化、後勤社會化的模式,合作興辦軟體學院;依託高校建立若干軟體工程學院,可直接從應屆畢業生中招收工程碩士,其招生規模由學院自行確定,國家不安排招生計畫,學習年限可不受工程碩士生3至5年的規定限制;創造條件,鼓勵我市高校與美國、印度、英國、以色列、愛爾蘭等國家的高水平大學、軟體公司和積體電路公司合作辦學,其招生納入工程碩士渠道;在軟體學院和高校開辦的計算機學科中率先實行完全學分制;鼓勵辦學單位與國內外著名的計算機與微電子公司合作,引入高水平師資。對經教育部批准的示範性軟體學院,允許其按辦學成本制訂學費標準,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具體標準和審批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將軟體人員的培訓納入本市智力引進計畫,在智力引進項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軟體人員參加培訓。
(五)軟體企業、市級軟體研究開發基地從事軟體研究開發的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不受指標限制。軟體研究開發人員業績突出者,可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六)軟體企業、市級軟體研究開發基地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出入境,按照市公安局《關於西部大開發60條服務措施》中有關的規定,從優、從快辦理出入境手續。
(七)軟體專業技術人才的優惠政策和生活待遇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最佳化人才環境的決定》(渝府發〔2000〕63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六、加強信息技術、軟體技術在傳統產業中的套用,促進傳統產業跨越式發展
(一)企業要加強對信息化工作的領導,要增強企業套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的意識,要把推進企業信息化工作作為考核企業領導班子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在信息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套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引導企業加大信息化的投入,推動企業信息化的發展。
(三)傳統產業的企業要加強對軟體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制定吸引軟體人才的特殊政策,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學習條件和較高的待遇。對在企業信息化和軟體開發套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管理者和技術人員要給予獎勵。
七、規範行業管理,做好服務工作
(一)重慶市信息產業局負責全市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行業管理和監督。市級軟體產業園區由市計委會同市科委和市信息產業局進行規劃和認定。
(二)重慶市軟體行業協會經信息產業部和重慶市信息產業局授權,具體負責本市軟體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受理國產軟體的登記。軟體行業協會初選的軟體企業名單,報重慶市信息產業局審核,並會同稅務部門批准後予以正式公布。
(三)軟體企業實行年審制,年審不合格的軟體企業,取消其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四)軟體企業認定、年審按照《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執行,軟體產品登記的程式按《軟體產品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5號)檔案執行。
(五)市軟體行業協會的活動經費主要由協會成員共同承擔。經市軟體行業協會申請,市財政可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八、其他
(一)積體電路產業政策按《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經認定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其擁有的已批准登記和備案的軟體產品,除享受《若干政策》和本實施意見的優惠政策外,同時按《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海關總署、外經貿部關於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問題的通知》(署廳發〔2001〕279號),以及國家和本市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及產品的優惠政策)。
(三)本意見的各項政策,自《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發布之日起施行。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促進我市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1〕51號)精神,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把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發展作為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當前,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突飛猛進,以信息產業發展水平為重要標誌的綜合國力競爭日趨激烈,信息技術和網路的結合與套用,孕育了大量的新興產業,並為傳統產業注入了新的活力。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作為信息產業的核心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基礎,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我市擁有發展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最需要的人力、智力和市場資源,發展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具有良好的基礎和巨大的潛力。因此,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發展,認真貫徹落實《若干政策》,把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發展作為加快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加快制定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規劃,運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引導、鼓勵國內外和本地區的資金、技術、人才等資源投向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促進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快速、跨越式發展,逐步縮小與國內發達地區的差距。力爭到2010年使重慶軟體產業的研發和生產能力接近國內先進水平,成為我市國民經濟中的一個重要產業,同時把重慶培育成全國積體電路產業的一個重要研究、開發、生產基地。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寬投融資渠道,大力培育軟體產業
(一)市政府從2001年起,連續5年每年安排2000萬元作為重慶市信息產業發展資金,用於支持我市信息產業的發展。在重慶市信息產業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1000萬元作為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軟體產業的發展、軟體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軟體產業項目貸款貼息,以及為國家下達給我市的軟體項目提供匹配資金等。重慶市信息產業發展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市信息產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二)充分利用我市北部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利條件,在我市“十五”計畫中優先安排一部分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用於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家級、市級軟體園區的創建。
(三)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每年應從各類科技經費和發展資金中安排一定的資金,重點支持改造和提升我市傳統產業的軟體產品開發,以及企業信息化、教育信息化、政務信息化、財務及金融管理、安全保密、電子商務工程、社會保障信息化等具有產業化前景的套用軟體的研究和開發,有選擇地支持作業系統、資料庫管理系統、網路平台、開發平台等系統軟體和支撐軟體的發展。
(四)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的各類科技風險投資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對軟體產業的投資力度。鼓勵國內外風險投資機構對軟體產業進行投資。
(五)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以及個人來渝投資興辦軟體企業和從事軟體產品的研究開發。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在渝投資興辦軟體企業或軟體研究開發基地用地需劃撥的,經市信息產業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並立項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高新技術產業用地優惠價的低限計算,並可以掛帳處理,但轉讓時須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涉及新增用地的,按照渝府發〔2001〕3號文執行,耕地開墾費可按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規定的低限收取。
(六)由政府投資的項目,需使用的軟體系統價格在20萬元及以上的,採取招標方式採購。政府機構和財政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購買涉及國家安全的軟體產品,實行政府採購。
(七)註冊資本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人民幣)的軟體企業,在市外經貿委登記後可享有軟體自營出口權。符合條件的軟體自營出口企業可向外經貿部申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軟體出口企業可向市外經貿委申請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凡需通過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的軟體出口企業,可向市外經貿委申請認證費用資助。
三、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加快軟體產業的發展
(一)積極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在我市開發生產軟體產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體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可按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在我市新創辦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軟體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四)對經認定的軟體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檔案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內資企業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軟體出口企業的軟體產品出口後,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徵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准,可按徵稅率辦理退稅。
(七)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軟體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八)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以在我市取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我市積體電路或軟體企業的部分,按80%退還其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企業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所得稅稅款。
四、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積極的分配製度和激勵機制
(一)鼓勵軟體開發者、軟體企業積極進行軟體著作權註冊登記和申請專利權,保護著作權人、發明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不得在計算機系統中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體產品,嚴厲查處組織製作、生產、銷售、複製侵權軟體的活動。對已經登記的軟體產品予以重點保護。
(二)支持軟體企業建立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激勵機制。允許軟體技術成果作價入股,作價金額可達企業註冊資本金的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創辦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下的軟體企業,投資者以軟體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註冊資本的比例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最高可達80%。 軟體企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成果,經評估驗資後,可作為無形資產追加本企業的註冊資本金。
(三)市政府對在軟體產業發展和軟體技術成果轉化過程中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對在我市北部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大學科技園區內,經市信息產業局認定的軟體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在第一次購買住房或轎車時由當地財政給予資金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個人前兩年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總和的80%。
五、加快軟體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為軟體產業的發展提供技術和人才支持
(一)市教育、人事、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市場需求制定有關政策措施,逐步擴大軟體人才培養規模,建立一批軟體人才培養基地。加強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各類人員的計算機知識普及,支持高層次軟體人才國內外研修。
(二)鼓勵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設立計算機專業和擴大招生規模,加快套用型軟體人才的培養。擴大計算機及相關專業研究生招生計畫和培養規模,加快碩士、博士、博士後等高級軟體人才的培養。積極扶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增設計算機軟體與理論博士點。
(三)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社會力量、高等院校獨立或聯合建立軟體學院,建立計算機技術學院(或信息技術學院)和軟體研究開發機構,加快高級軟體人才的培養和軟體技術的研究開發。鼓勵在校學生參與計算機軟體的研究開發活動,並對其所取得的成果給予學業及實踐環節的認定,對成績優秀者給予獎勵。 支持高等院校與國內企業按運作企業化、辦學專業化、後勤社會化的模式,合作興辦軟體學院;依託高校建立若干軟體工程學院,可直接從應屆畢業生中招收工程碩士,其招生規模由學院自行確定,國家不安排招生計畫,學習年限可不受工程碩士生3至5年的規定限制;創造條件,鼓勵我市高校與美國、印度、英國、以色列、愛爾蘭等國家的高水平大學、軟體公司和積體電路公司合作辦學,其招生納入工程碩士渠道;在軟體學院和高校開辦的計算機學科中率先實行完全學分制;鼓勵辦學單位與國內外著名的計算機與微電子公司合作,引入高水平師資。對經教育部批准的示範性軟體學院,允許其按辦學成本制訂學費標準,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具體標準和審批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將軟體人員的培訓納入本市智力引進計畫,在智力引進項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軟體人員參加培訓。
(五)軟體企業、市級軟體研究開發基地從事軟體研究開發的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不受指標限制。軟體研究開發人員業績突出者,可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六)軟體企業、市級軟體研究開發基地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出入境,按照市公安局《關於西部大開發60條服務措施》中有關的規定,從優、從快辦理出入境手續。
(七)軟體專業技術人才的優惠政策和生活待遇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最佳化人才環境的決定》(渝府發〔2000〕63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六、加強信息技術、軟體技術在傳統產業中的套用,促進傳統產業跨越式發展
(一)企業要加強對信息化工作的領導,要增強企業套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的意識,要把推進企業信息化工作作為考核企業領導班子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在信息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套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引導企業加大信息化的投入,推動企業信息化的發展。
(三)傳統產業的企業要加強對軟體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制定吸引軟體人才的特殊政策,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學習條件和較高的待遇。對在企業信息化和軟體開發套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管理者和技術人員要給予獎勵。
七、規範行業管理,做好服務工作
(一)重慶市信息產業局負責全市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行業管理和監督。市級軟體產業園區由市計委會同市科委和市信息產業局進行規劃和認定。
(二)重慶市軟體行業協會經信息產業部和重慶市信息產業局授權,具體負責本市軟體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受理國產軟體的登記。軟體行業協會初選的軟體企業名單,報重慶市信息產業局審核,並會同稅務部門批准後予以正式公布。
(三)軟體企業實行年審制,年審不合格的軟體企業,取消其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四)軟體企業認定、年審按照《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執行,軟體產品登記的程式按《軟體產品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5號)檔案執行。
(五)市軟體行業協會的活動經費主要由協會成員共同承擔。經市軟體行業協會申請,市財政可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八、其他
(一)積體電路產業政策按《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經認定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其擁有的已批准登記和備案的軟體產品,除享受《若干政策》和本實施意見的優惠政策外,同時按《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海關總署、外經貿部關於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問題的通知》(署廳發〔2001〕279號),以及國家和本市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及產品的優惠政策)。
(三)本意見的各項政策,自《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