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年1月28日
- 文號:國發〔2011〕4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檔案發布
國發〔2011〕4號
現將《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是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基礎。在國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經過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國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獲得較快發展。制定實施《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繼續完善激勵措施,明確政策導向,對於最佳化產業發展環境,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提高產業發展質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切實抓好落實工作。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跟蹤了解政策執行情況,加強督促指導,確保取得實效。
國務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政策內容
一、財稅政策
(一)繼續實施軟體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從事軟體開發與測試,信息系統集成、諮詢和運營維護,積體電路設計等業務,免徵營業稅,並簡化相關程式。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對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四)對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
(五)對國家批准的積體電路重大項目,因集中採購產生短期內難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占用資金問題,採取專項措施予以妥善解決。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六)對我國境內新辦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經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的進口料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享受保稅政策。
(七)國家規劃布局內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比照國發18號檔案享受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八)為完善積體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積體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九)國家對積體電路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產業技術進步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並享受至期滿為止。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二、投融資政策
(十)國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軟體和積體電路項目建設。對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給予適當支持。鼓勵軟體企業加強技術開發綜合能力建設。
(十一)國家鼓勵、支持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加強產業資源整合。對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為實現資源整合和做大做強進行的跨地區重組併購,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引導,防止設定各種形式的障礙。
(十二)通過現有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資金和政策渠道,引導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支持中小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創業。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主要支持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發展的股權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採取發行股票、債券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質押登記制度,積極推動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利用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進行質押貸款。充分發揮融資性擔保機構和融資擔保補助資金的作用,積極為中小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貸款擔保服務。
(十四)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可對符合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範圍、條件的軟體和積體電路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十五)商業性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積極創新適合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信貸品種,為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三、研究開發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種資金渠道,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發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引導作用,大力支持軟體和積體電路重大關鍵技術的研發,努力實現關鍵技術的整體突破,加快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的產業化和推廣套用。緊緊圍繞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目標,重點支持基礎軟體、面向新一代信息網路的高端軟體、工業軟體、數字內容相關軟體、高端晶片、積體電路裝備和工藝技術、積體電路關鍵材料、關鍵套用系統的研發以及重要技術標準的制訂。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要做好有關專項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七)在基礎軟體、高性能計算和通用計算平台、積體電路工藝研發、關鍵材料、關鍵套用軟體和晶片設計等領域,推動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研發項目。鼓勵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建立產學研用結合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促進產業鏈協同發展。
(十八)鼓勵軟體企業大力開發軟體測試和評價技術,完善相關標準,提升軟體研發能力,提高軟體質量,加強品牌建設,增強產品競爭力。
四、進出口政策
(十九)對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需要臨時進口的自用設備(包括開發測試設備、軟硬體環境、樣機及部件、元器件等),經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可以向海關申請按暫時進境貨物監管,其進口稅收按照現行法規執行。對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質檢部門可提供提前預約報檢服務,海關根據企業要求提供提前預約通關服務。
(二十)對軟體企業與國外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簽訂的軟體出口契約,政策性金融機構可按照獨立審貸和風險可控的原則,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提供融資和保險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業“走出去”建立境外行銷網路和研發中心,推動積體電路、軟體和信息服務出口。大力發展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與重點國家和地區建立長效合作機制,採取綜合措施為企業拓展新興市場創造條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權、技術入股、股權、分紅權等多種形式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研發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各級人民政府可對有突出貢獻的軟體和積體電路高級人才給予重獎。對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建立的產業基地(園區)、高校軟體學院和微電子學院引進的軟體、積體電路人才,優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戶。加強人才市場管理,積極為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招聘人才提供服務。
(二十三)高校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軟體工程和微電子專業建設,緊密結合產業發展需求及時調整課程設定、教學計畫和教學方式,努力培養國際化、複合型、實用性人才。加強軟體工程和微電子專業師資隊伍、教學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育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和指導。
(二十四)鼓勵有條件的高校採取與積體電路企業聯合辦學等方式建立微電子學院,經批准設立的示範性微電子學院可以享受示範性軟體學院相關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結合的人才綜合培訓和實踐基地,支持示範性軟體學院和微電子學院與國際知名大學、跨國公司合作,引進國外師資和優質資源,聯合培養軟體和積體電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有關要求,加快軟體與積體電路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引進,落實好相關政策。制定落實軟體與積體電路人才引進和出國培訓年度計畫,辦好國家軟體和積體電路人才國際培訓基地,積極開闢國外培訓渠道。
六、智慧財產權政策
(二十六)鼓勵軟體企業進行著作權登記。支持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依法到國外申請智慧財產權,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申請財政資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
(二十七)嚴格落實軟體和積體電路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依法打擊各類侵權行為。加大對網路環境下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力度,積極開發和套用正版軟體網路著作權保護技術,有效保護軟體和積體電路智慧財產權。
(二十八)進一步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凡在我國境內銷售的計算機(大型計算機、伺服器、微型計算機和筆記本電腦)所預裝軟體必須為正版軟體,禁止預裝非正版軟體的計算機上市銷售。全面落實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的政策措施,將軟體購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通用軟體實行政府集中採購,加強對軟體資產的管理。大力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使用正版軟體。
七、市場政策
(二十九)積極引導企業將信息技術研發套用業務外包給專業企業。鼓勵政府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電子政務建設和數據處理工作中的一般性業務發包給專業軟體和信息服務企業,有關部門要抓緊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安全審查和保密管理規定。
鼓勵大中型企業將其信息技術研發套用業務機構剝離,成立專業軟體和信息服務企業,為全行業和全社會提供服務。
(三十)進一步規範軟體和積體電路市場秩序,加強反壟斷工作,依法打擊各種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創造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加快制訂相關技術和服務標準,促進軟體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十一)完善網路環境下消費者隱私及企業秘密保護制度,促進軟體和信息服務網路化發展。逐步在各級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推廣符合安全要求的軟體產品。
八、政策落實
(三十二)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繼續實施國發18號檔案明確的政策,相關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本政策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負責解釋。
(三十四)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