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印發關於建設軟體產業強省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印發關於建設軟體產業強省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是2001年7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印發關於建設軟體產業強省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 發布文號:吉政發[2001]13號
  • 發布日期:2001-07-05
  • 生效日期:2001-07-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背景,內容,

背景

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加快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軟體業作為信息產業的核心,在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軟體產業已經成為信息產業中增長最快的產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先導產業。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吉林省軟體產業發展的扶持力度,充分發揮吉林省人才和技術優勢,把吉林省建設成為軟體產業強省,使軟體業成為帶動全省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重要動力和突破口,在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檔案)精神的基礎上,結合吉林省的實際,特制定本配套政策措施。

內容

一、努力把吉林省建設成為軟體產業強省。要抓住機遇,加強政策引導,鼓勵人才、資金等資源投向軟體產業,充分發揮我省的人才和技術優勢,使軟體產業率先實現跨越式發展。到2005年前後,使軟體產業研究開發居國內先進水平,優勢軟體產品在國內占有較大市場份額,一些優秀軟體產品占領部分國際市場,軟體行業的龍頭企業躋身國內先進行列。
二、重點建設好長春、吉林兩個軟體園。“十五”期間重點搞好長春軟體園的建設,使之儘快發展成為我國主要的軟體產業研究開發和生產基地之一;積極扶持吉林市軟體園的建設,使之在“十五”期間有較大發展。
三、大力培育名優軟體產品。省計委、經貿委、科技廳、信息產業廳在安排年度計畫時,要重點支持具有優勢和特色的軟體產品的研究開發與產業化項目,努力培育一批有特色的名牌軟體產品和重點軟體企業。
四、多方籌措資金,加大對軟體產業的投入。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充分利用扶持高科技新產品開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基金和高科技風險投資,優先扶持軟體產業。同時,要廣開資金渠道,大力吸引社會資本,積極吸收國內外風險投資,建立軟體產業投資體系。
五、為軟體企業在國內外上市融資創造條件。對於重點軟體企業,只要符合上市公司標準的,不分所有制性質,有關部門都應積極支持,為其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融資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六、充分發揮現有投資公司和擔保資金的作用。省市政府組建的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擔保公司和中小企業擔保公司要積極為軟體企業籌資提供擔保。鼓勵和引導以民間資本為主的擔保機構為軟體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七、金融機構要強化對軟體企業的信貸服務。各類金融機構要優先支持列入國家、省、市計畫的軟體產業化項目。對於省內重點軟體企業,各級各類商業銀行要對其提供積極的信貸支持,各級政府要給予適當的貸款息金補貼。
八、商業銀行、外經貿機構、海關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軟體企業的發展。有關商業銀行要對軟體出口提供必要的信貸支持。需要國家出口信貸支持的軟體出口企業,外經貿機構要積極協助爭取國家信貸支持;海關要為出口軟體產品的開發生產提供便捷的服務;簡化軟體人員國際交流手續,對於從事軟體開發國際合作與交流的人員,出國審批時要優先辦理;軟體企業要加強自身建設,積極承接國際項目,增強企業的可信度和競爭力;有關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軟體企業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
九、軟體企業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平均工資,自主決定企業的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軟體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軟體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軟體人員在企業取得的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和重大科技成果,經其公司股東會同意,依照有關規定,可以經評估作價入股。以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參與項目投資的,其成果價值占註冊資本比例可達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專利權轉讓方或實施許可方,經專利管理部門核定,可從技術性收入中提取不低於30%的金額獎勵有關人員,其主要貢獻者所得獎勵份額應不低於作價總金額的50%。
十一、要進一步擴大軟體人才的培養規模。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加強對不同層次的、特別是高級軟體人才的培養。“十五”期間,我省軟體專業本專科生招生規模要逐年遞增;碩士、博士、博士後等高級軟體人才的培養規模要有較大幅度增加。重點支持吉林大學組建信息科學部,鼓勵其他院校創辦軟體學院或計算機學院(系),培養急需的高級軟體人才。省內理工科院校的非計算機專業都應設定軟體套用課程,大力培養複合型人才。
十二、省外國專家局對高層次軟體科研人員出國培訓、進修或聘請外國軟體專家來我省講學和工作給予必要的資助。省信息產業廳負責制定年度軟體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培訓計畫,並委託有關高等院校或機構組織實施。
十三、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員通過專職、兼職形式創辦或受聘於軟體企業,進行軟體產品的研究開發。在企業任職期間,教授、研究員資格予以保留;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請軟體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做兼職教授、研究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與軟體企業聯合培養研究生,共同建立實驗室。
十四、積極吸引國內外軟體技術人員來我省創辦軟體企業或從事軟體科研開發工作。其創辦的軟體企業股東不受戶籍的限制;外商投資企業的認繳出資額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兩年內分期繳付,但首期合營各方到位資金不能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
十五、攜帶軟體成果來我省從事軟體產品開發和生產的軟體人員,其投資創辦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可優先獲得貸款貼息,並享受省內軟體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十六、對軟體園區內的企業實行優惠政策。新創辦的軟體企業為開發軟體首次購置設備的貸款利息,3年內由所在地主市政府給予補貼。軟體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進入長春軟體園和吉林軟體園的系統分析員、系統工程師,或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有重大發明創造的,由本單位推薦並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應準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該軟體園所在地落戶,免收城市增容費等費用。
十七、省內各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企業利用政府撥款或專項優惠貸款進行技術改造採購的電子信息產品,在同等性能價格比條件下應優先選用本省的軟體及系統集成產品。由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建設的套用系統,在同等性能價格條件下,也要優先選用本省軟體企業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對套用本省軟體取得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當地政府應給予相應的獎勵或鼓勵。
十八、對於在軟體產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可優先申報、評審“省特殊貢獻獎”及“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十九、為了強化對全省軟體工作的領導,省政府成立吉林省軟體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分管副省長為組長,省信息產業廳、計委、經貿委、財政廳、科技廳、教育廳、國稅局、地稅局等省直有關部門及長春市、吉林市分管的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信息產業廳。各市州政府要把發展軟體產業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省政府每年召開一次全省軟體產業工作會議或軟體成果展示交易會,交流經驗、宣傳典型、表彰先進、展示成就、開拓市場。
二十、省信息產業廳對全省的軟體產業實行行業管理和監督。省信息產業廳要充分發揮省軟體行業協會在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行業自律、智慧財產權保護、資質認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進軟體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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