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2013年12月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印發《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認定條件和程式、監督管理、附則4章20條,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信部聯產〔2002〕8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日期:2013年12月3日
  • 頒發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等
  • 實施:2014年1月1日
  • 文號: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加強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促進我國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特制定《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信部聯產[2002]86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日

管理辦法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為進一步加快我國積體電路設計產業發展,合理確定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積體電路功能研發、設計及相關服務,並符合財稅[2012]27號檔案有關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部門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全國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度審查(以下簡稱年審)工作;
(二)對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擬認定名單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進行公示;
(三)公布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並頒發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
(四)受理和處理對認定結果、年審結果的異議申訴。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或年審的受理,以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審核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須符合財稅[2012]27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和條件。
第七條 初次進行年審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須符合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的條件;第二次及以上進行年審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除符合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的條件外,企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營業)收入原則上不低於(含)200萬元。
第八條 企業申請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申請表(可從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下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等(以上均為複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企業職工勞動契約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積體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五)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六)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七)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用戶使用證明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每年5月底前申請企業對照財稅[2012]27號檔案和本辦法的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符合認定或年審條件的,可向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認定或年審申請。
(二)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統一受理本地區企業申請,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匯總、真實性審核,並於申報年度6月底前將本地區所有申報企業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得限制企業申報。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技術、管理、財務等方面專家,按照財稅[2012]27號檔案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對申報企業的相關情況等進行合規性審查。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審查情況做出認定,並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上對擬認定和通過年審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名單公示30天。公示期間,對認定或年審結果有異議,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異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公示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異議申請作出處理決定。
(五)依據公示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於申報年度9月底前公布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企業認定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核發證書。
第十一條 經認定和年審合格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憑本年度有效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證書,可按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逾期未報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的資格,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自動失效,並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上公示。按照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如在優惠期限內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則在認定證書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等事項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後仍符合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後不符合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
第十四條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及地方相應機構配合開展政策實施情況評估等工作,並由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將有關情況匯總後及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在認定工作中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並為申請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經認定和年審合格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認定和年審資格,三年內不予受理企業認定申請,同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上公示。
(一)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在安全、質量、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
(四)未及時報告使企業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更名、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
對被取消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資格且當年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追繳。
第十七條 參與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的人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屬部門或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認定工作程式和工作原則;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
(三)違反認定工作保密規定等要求;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前,仍按照《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信部聯產[2002]86號)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優惠期滿後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但不得享受財稅[2012]27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信部聯產[2002]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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