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請組織開展2013-2014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

按照《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發改高技〔2012〕2413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認定主管部門”)決定組織開展2013-2014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請組織開展2013-2014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
  • 時間:2013-2014年
  • 對象: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
  • 工作:企業認定
  • 編號:發改辦高技[2013]2127號
適用單位,有關事項通知,申報條件,認定工作要求,

適用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商務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有關事項通知

申報條件

(一)申報企業應為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及相關配套管理辦法要求的獲認定軟體企業或積體電路設計企業。
(二)按照《認定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第一類條件申報的軟體(或積體電路設計)企業,2011和2012年兩年軟體(或積體電路設計)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總額均超過(含)1.5億元人民幣且均不虧損。
(三)按照《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二類條件申報的軟體企業,需2011年和2012年兩年軟體收入總額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兩年中任一年度軟體收入小於1.5億元人民幣,且業務範圍在如下19個領域內:作業系統和資料庫、中間件、辦公套件和開發支撐軟體、信息安全、中文信息處理(含語音軟體)、涉農軟體和少數民族地區特色軟體、工業軟體和服務、智慧型數據分析軟體、地理信息軟體、信息系統集成服務(含信息系統諮詢設計、集成實施和運行維護)、數字內容軟體、能源交通軟體、電信金融軟體、醫療教育軟體、政務管理軟體、雲計算平台、移動網際網路、高技術服務軟體(只含研發設計、智慧財產權、檢驗檢測和生物技術服務軟體)、嵌入式軟體(軟體收入比例不低於50%)。此類申報企業在填寫申請書時僅填寫上述領域中的一個領域,在該領域的軟體收入占其軟體總收入的比重應不低於20%。
(四)按照《認定辦法》第七條第二類條件申報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需2011年和2012年任一年度積體電路設計收入小於1.5億元人民幣,且業務範圍在如下5個領域內:高性能處理器和存儲器晶片設計,智慧型終端晶片設計,信息安全核心晶片和物聯網專用晶片設計,FPGA和數模模數轉換電路設計,積體電路EDA工具、IP核及積體電路設計服務。此類申報企業在填寫申請書時僅填寫上述領域中的一個領域,在該領域的積體電路設計收入占其積體電路設計總收入的比重應不低於20%。
(五)按照《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三類條件申報的軟體企業,2011和2012年兩年軟體出口收入總額均超過(含)500萬美元,且兩年軟體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均超過(含)50%。
(六)不能提供2011年和2012年兩年完整數據的企業不能申報。

認定工作要求

(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商務、稅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緊組織本地企業進行申報。原則上,每地推薦上報軟體企業數量不超過本地區2011-2012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數量的2倍,2011-2012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無認定的地區可推薦不超過2家軟體企業;每地推薦上報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數量不超過2013年之前本地區認定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數量的20%。
(二)地方主管部門必須對照相關鑑證材料原件,認真核實企業申報材料並完成本地區推薦企業匯總表。其中:企業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申請書;推薦企業匯總表作為上報文附屬檔案。如有特殊情況導致推薦企業匯總表、企業申報材料及相關機構鑑證材料三者不一致的情況,必須在上報文中註明原因。對上述三種材料數據不一致且未註明原因,以及提供虛假信息的,將根據《認定辦法》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地方主管部門、取消企業認定資格等處罰。
(三)請地方主管部門於2013年10月18日前聯合行文將本地區申報企業情況分別上報認定主管部門。同時,將經地方主管部門確認的兩份企業申報材料文本及其電子版(電子版內容須與文本內容完全一致)提交至材料受理處(具體地點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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