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鼓勵軟體產業和電子信息製造業發展政策

海南省鼓勵軟體產業和電子信息製造業發展政策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鼓勵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大力推動我省軟體產業和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發展,促進海南生態軟體園和三亞創意產業園(簡稱“兩園”)建設,增強信息產業競爭力,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民經濟發展,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省財政設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重點扶持海南生態軟體園和三亞創意產業園建設,推動電子信息產業快速發展。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用於支持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建設運營、省級政策性補貼和獎勵、重點研發項目資金配套、園區公共技術平台建設、國際國內市場拓展和服務外包、高級人才引進與培養等。園區所在地政府應設立相應的產業發展資金用於配套支持本地電子信息產業的
發展。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條 科技經費重點支持入園企業在重點信息技術和產品方面的研究與開發;省重點科技計畫對入園企業項目給予傾斜。
第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與園區所在地政府協助入園企業積極爭取將重大項目列入國家計畫,並爭取國家信息產業方面的資金支持。
第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積極為軟體和電子信息產品製造企業在國內外上市、融資創造條件和提供服務。鼓勵和吸引本省和國內外金融企業對“兩園”和園區企業的資金投入。金融機構可針對軟體企業的特殊性開創新的信貸方式,支持有市場前景的軟體產業化項目。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軟體和電子信息產品製造企業上市。
第五條 鼓勵對我省軟體產業和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的風險投資。國內外風險投資機構對園區企業和項目投資實現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地方分享部分,給予50%的獎勵,扶持期為三年。
第六條 對園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園區內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工資薪金和勞務所得形成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100%的為期五年獎勵;在園區內階段性工作的,工資薪金和勞務所得形成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60%的為期五年獎勵;對上述人員來源於其所在企業的股權、期權、智慧財產權成果所得形成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50%的為期五年的獎勵,每人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每月的獎勵在下個月度兌現。
第七條 經園區管理機構認定,園區企業營業稅,以及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分享部分年納稅額度合計30萬元以下的,扶持獎勵企業30%;30萬元至60萬元的,扶持獎勵企業35%;60萬元至100萬元的,扶持獎勵企業40%;100萬元以上的,扶持獎勵企業50%。扶持期為三年。
第八條 經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優質電子信息產品製造項目,投資規模5億元人民幣以上,其建設資金國內貸款部分,由省財政提供1個百分點的貸款貼息,貼息時間不超過3年。
第九條 園區企業可按照同等優先的條件參與政府信息化項目建設。政府部門採購軟體、電子信息產品和服務的,按照同等優先的條件對園區企業實行傾斜。
第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園區所在地政府要做好電子信息產業人才保障工作,貫徹落實我省人才引進的有關政策,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軟體行業更加優惠的政策措施。切實解決軟體人才在研發經費、住房補貼、子女入學和戶籍等方面實際問題,吸引高層次人才在“兩園”創業和工作。
第十一條 促進產學研結合,形成良性互動機制。建立軟體產業、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實訓基地,提升和最佳化我省電子信息產業人才的教育和培養水平。省屬高等院校設立的軟體學院或軟體職業技術學院,需新設相關專業或擴大招生規模,省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海外學者參與“兩園”企業研究開發工作,對外籍學者參與我省電子信息產業研究開發可提供如下入出境便利:1對需多次臨時入境外籍人員,可根據需要由聘請單位申辦有效期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即訪問)簽證。如需延長,可以續簽;2對需在瓊長住人員,可根據需要簽發1年以上最長不超過5年的外國人居留許可(在該居留許可有效期內可多次往返);3對符合條件申請在瓊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儘快受理、審核並向公安部申報外國人在華永久居留資格(即綠卡)。
第十三條 鼓勵軟體和電子信息產品製造企業參與境外業務交流和合作。對其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簡化因私出國(境)審批手續。l申請因私出國護照,憑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簽發的電子信息企業證書可按急事急辦規定優先給予辦理;2需經常往來港澳地區從事企業事務活動的,憑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簽發的電子信息企業證書及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的證明函件可申辦一年“多次往返”簽
注;3申請赴台灣地區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憑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簽發的電子信息企業證書及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的證明函件可按急事急辦規定優先辦證;4提供上門服務。同一電子信息企業有 5 人
以上同時申請出國(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門可直接到該企業受理申請。
第十四條 海關要積極為園區企業提供有關政策和技術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簡化通關手續,對其高管人員在出入境方面按有關規定給予通關禮遇。
第十五條 園區項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政府有關部門要在土地供應和用地指標方面給予大力支持。
第十六條 園區享受國家、省政府賦予的先行先試權。對特別優質的龍頭項目採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特別優惠措施。
第十七條 園區所在地政府應為園區營造良好的基礎設施與配套環境,在配套住房、教育和醫療等公共服務方面提供優質服務。省有關部門在園區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要做好支持和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園區管理機構要保持一流的工作效率,為新開辦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提供工商、稅務等“一站式”服務。凡是園區管理機構未明列告知園區內企業應交的費用和應辦的手續,企業均可不予辦理。
第十九條 屬於國家垂直管理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的項目,由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直接協助園區管理機構予以高效率協調辦理。
第二十條 本政策涉及認定的事項,其認定辦法由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後公布執行。第五、六、七條根據納稅額度所涉及的獎勵財政政策,按現行財政體制,由省、市(縣)分別負擔。
第二十一條 本政策適用於在我省“兩園”註冊的軟體及信息服務企業和電子信息產品製造企業。
第二十二條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瓊府〔2001〕60號)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本政策由省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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