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汕府〔2007〕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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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範汕頭市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產業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汕頭市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稱市引導資金),是指省政府從2007年起連續四年每年安排我市5000萬元的產業發展引導資金。
第三條市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扶優扶強、整合資源、貼息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市引導資金的使用方向包括:
(一)發展戰略性產業和獎勵企業上市,主要是支持開展產業規劃研究、開展戰略性產業工作和獎勵企業上市融資;
(二)發展裝備製造業,主要是扶持裝備製造業骨幹企業做強做大;
(三)發展優勢傳統產業,主要是改造提升優勢傳統產業,推進節能減排工作;
(四)發展現代服務業,主要是扶持現代服務業重點領域項目建設,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
(五)發展高 新技術產業,主要是加快高 新技術產業發展。
前款規定各專項引導資金每年安排1000萬元。對於當年度未使用的專項引導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條市政府成立汕頭市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稱市審委會),負責審定市引導資金使用總體計畫和年度引導資金項目計畫。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具體負責市引導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金融服務辦公室是發展戰略性產業和獎勵企業上市專項引導資金的責任單位,負責該專項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發展現代服務業專項引導資金的責任單位,負責該專項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
市經貿部門是發展裝備製造業、發展優勢傳統產業專項引導資金的責任單位,負責該專項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
市科技部門是發展高 新技術產業專項引導資金的責任單位,負責該專項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
市財政、審計、稅務、國土資源、規劃、環保、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各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報市審委會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申請市引導資金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獨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二)項目申請單位應當依法經營、按章納稅,無不良記錄;
(三)具有較強的示範和帶頭作用;
(四)符合《汕頭市優先發展產業目錄》;
(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准;
(六)符合各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要求。
申請市引導資金的,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次,且不得同時申請多個專項引導資金。
第八條市引導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於每年5月底前申報市引導資金支持項目;
(二)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根據市引導資金的使用方向及項目要求報送引導資金申請報告,其中,市直項目經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高 新區、保稅區及各區縣項目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初審後報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
(三)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於每年6月底前制定引導資金項目計畫報市審委會批准。
(四)引導資金項目計畫經市審委會批准後,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市財政部門按財政性資金撥付管理程式辦理劃款手續。
第九條獲市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在銀行開設引導資金專用帳戶,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
第十條獲市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向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其中,市直項目直接報送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高 新區、保稅區及各區縣項目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後報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
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對項目單位報送的資料進行匯總後,於當月20日前報送市審委會。
第十一條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應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定期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將各專項引導資金使用計畫執行情況綜合報送市審委會,由市審委會匯總後上報市政府。
第十二條獲市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後1個月內,向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報告,並申請項目竣工驗收。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接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會同市財政、審計部門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市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包括項目的績效評價和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的總體績效評價。項目績效評價按照省、市的規定進行;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總體績效評價,在引導資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進行中期評價,第五年上半年完成全面的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侵占市引導資金,或者擅自拆分項目、改變項目資金使用範圍、資金投向。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市財政部門追回資金,取消其市引導資金申請資格,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拒不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檢查監督的,或者不按時報送項目完成情況、不按時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撥付資金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不再受理其新項目的資金申請。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市引導資金使用管理中聘請專家評審、法律訴訟、評估、審計、維護項目資料庫、在媒體上發布信息、考察、調研以及其它管理費用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條市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扶優扶強、整合資源、貼息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市引導資金的使用方向包括:
(一)發展戰略性產業和獎勵企業上市,主要是支持開展產業規劃研究、開展戰略性產業工作和獎勵企業上市融資;
(二)發展裝備製造業,主要是扶持裝備製造業骨幹企業做強做大;
(三)發展優勢傳統產業,主要是改造提升優勢傳統產業,推進節能減排工作;
(四)發展現代服務業,主要是扶持現代服務業重點領域項目建設,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
(五)發展高 新技術產業,主要是加快高 新技術產業發展。
前款規定各專項引導資金每年安排1000萬元。對於當年度未使用的專項引導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條市政府成立汕頭市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稱市審委會),負責審定市引導資金使用總體計畫和年度引導資金項目計畫。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具體負責市引導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金融服務辦公室是發展戰略性產業和獎勵企業上市專項引導資金的責任單位,負責該專項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發展現代服務業專項引導資金的責任單位,負責該專項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
市經貿部門是發展裝備製造業、發展優勢傳統產業專項引導資金的責任單位,負責該專項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
市科技部門是發展高 新技術產業專項引導資金的責任單位,負責該專項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
市財政、審計、稅務、國土資源、規劃、環保、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各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報市審委會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申請市引導資金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獨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二)項目申請單位應當依法經營、按章納稅,無不良記錄;
(三)具有較強的示範和帶頭作用;
(四)符合《汕頭市優先發展產業目錄》;
(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准;
(六)符合各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要求。
申請市引導資金的,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次,且不得同時申請多個專項引導資金。
第八條市引導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於每年5月底前申報市引導資金支持項目;
(二)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根據市引導資金的使用方向及項目要求報送引導資金申請報告,其中,市直項目經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高 新區、保稅區及各區縣項目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初審後報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
(三)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於每年6月底前制定引導資金項目計畫報市審委會批准。
(四)引導資金項目計畫經市審委會批准後,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市財政部門按財政性資金撥付管理程式辦理劃款手續。
第九條獲市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在銀行開設引導資金專用帳戶,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
第十條獲市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向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其中,市直項目直接報送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高 新區、保稅區及各區縣項目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後報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
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對項目單位報送的資料進行匯總後,於當月20日前報送市審委會。
第十一條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應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定期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將各專項引導資金使用計畫執行情況綜合報送市審委會,由市審委會匯總後上報市政府。
第十二條獲市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後1個月內,向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報告,並申請項目竣工驗收。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接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會同市財政、審計部門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各專項引導資金責任單位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市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包括項目的績效評價和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的總體績效評價。項目績效評價按照省、市的規定進行;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總體績效評價,在引導資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進行中期評價,第五年上半年完成全面的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侵占市引導資金,或者擅自拆分項目、改變項目資金使用範圍、資金投向。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市財政部門追回資金,取消其市引導資金申請資格,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拒不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檢查監督的,或者不按時報送項目完成情況、不按時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撥付資金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不再受理其新項目的資金申請。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市引導資金使用管理中聘請專家評審、法律訴訟、評估、審計、維護項目資料庫、在媒體上發布信息、考察、調研以及其它管理費用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