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江西省高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是一項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高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申報條件
  • 第三章: 資助形式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條 江西省高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省政府為支持高技術產業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其宗旨是引導社會資金投資高技術產業,鼓勵高科技人才創業,促進高技術成果產業化。
為了使引導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規範化、程式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資金目前主要用於進入省內高技術產業發展中心、留學人員創業園(以下統稱高技術產業發展基地)中高技術創業企業的孵化。
第三條 省計委負責引導資金的管理、組織實施和管理資助項目。
第四條 進入(或擬進入)高技術產業發展基地企業(或人員)申請引導資金應具備如下條件:
1、擁有建立在技術創新基礎上的以開發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為目的的研發項目。項目具有合法智慧財產權,具備技術水平高、經濟效益好、市場潛力大等特點;
2、申請企業必須是已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科技型企業,註冊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產權清晰。
申請引導資金的自然人應當滿足設立公司的股東要件,並在申請的同時提供公司的組建方案。在項目申請獲準後,必須辦理公司註冊,併入駐高技術產業發展基地。
3、應擁有一支3人以上的研發隊伍,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項目負責人應熟悉本項目產品的研究和開發,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五條 留學人員創業企業可以申請比一般創業企業更多的引導資金支持。留學人員企業必須擁有建立在技術創新基礎上的以開發有國際市場競爭力的產品為目的的研發項目。項目具有合法智慧財產權,具備技術水平高(達到或超過國際先進水平)、經濟效益好、市場潛力大等特點;
留學人員創業企業的認定標準:
1、留學人員是指獲得國外學士及以上學位的公派或自費出國人員,或在國內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併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
2、留學人員創業企業是指由留學人員創辦並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業,留學人員本人每年在該企業累計工作時間不少於四個月。
第六條 申報項目一般應符合由省計委、省科技廳聯合發布的“江西省當前優行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的範圍;
重點支持以下領域的項目:
1、新材料(稀土及稀有金屬材料、特種陶瓷及無機非金屬材料、有機矽及高分子材料等);
2、現代農業與食品;
3、電子信息(計算機與網路、套用軟體、其它電子信息產品);
4、現代醫藥工程(現代中藥、生物製藥、新型醫療器械)。
第七條 引導資金分為撥款資助和貸款貼息資助及投資的形式:
1、確有技術創新、產品開發前景好且附加值高的項目,可以申請撥款資助;
2、有一定資產和生產能力的企業,如有條件通過銀行貸款融資發展,可以申請引導資金作為貸款貼息。
3、逐步實行投資入股並建立退出機制。退出的資金轉入引導資金,滾動使用。
第八條。引導資金資助一般不超過30萬元, 資助期2年。
被資助創業企業應將其技術創新成果發展為有明確市場目標的產品投放市場,並形成一定的生產經營能力。企業應按現代企業制度經營管理,努力發展成為能在市場立足的高技術企業,能夠接受商業投資或吸引戰略夥伴的加盟。
第九條 資助項目完成後被資助企業應及時接受省計委組織的評審、驗收。項目的產業化應在江西省內進行。
第四章 申請程式
第十條 建立引導資金項目評審專家庫(簡稱“專家庫”)。專家庫專家由來自省內外的行業管理部門、大學和科研機構的權威專家、教授、高技術產業的企業主管和研發主管以及有關法律和財務專家組成。
第十一條 組成引導資金專家評審組,其成員在引導資金項目評審前,按項目所屬專業方向,從專家庫的相關專業名單中隨機抽取組成。
參加評審專家對申請引導資金的項目進行技術、經濟評審。
第十二條 引導資金的申報及評審程式
1、申請引導資金資助的企業或者自然人,須向所在或擬進駐的高技術產業發展基地提交項目建議書及其有關材料;
2、高技術產業發展基地核實所提交的材料並對項目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後上報省計委;
3、省計委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意見篩選後審批項目;
4、省計委委託高技術產業發展基地與受助企業簽訂引導資金使用契約。自然人申請獲準後,須按要求先註冊企業,再簽訂契約。
第十三條 省計委委託高技術產業發展基地負責對受助的企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如果創業企業違反契約或不遵守有關資金使用制度,有權暫停資金撥付或收回資金,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計委負責解釋。

所屬地區

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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