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鼓勵非國有經濟投資若干政策規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五月八日)
為積極擴大內需,調動非國有投資的積極性,發揮非國有投資對推動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促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拉動國民經濟成長的作用,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非國有投資包括集體、聯營、股份(不含國有控股)、私營、個體等經濟成份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包括港澳台和外商企業投資。
一、凡允許外資進入的投資領域,都允許非國有經濟進入;凡加入WTO後準備對外資開放的領域,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對非國有經濟開放。
二、鼓勵具備條件的非國有投資主體參與政府統一規劃的基礎設施和市政設施,以及國家指定範圍內的礦產資源開發投資。
三、鼓勵社會力量辦學。非國有投資者對教育投資所形成的資產,除另有協定的外,產權歸投資者所有。允許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辦學,所需建設用地按國家辦學用地辦理,允許非國有投資主體參與現有各級各類學校的改造發展。
四、允許和支持非國有投資主體按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衛生管理法規,依法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或通過收購產權和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按程式報批將現有公有醫療機構轉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五、由省發展計畫部門制定《湖南省非國有經濟投資指導目錄》,依據國家政策及時調整、修改、補充,並結合投資形勢和招商項目,定期公布。
六、鼓勵非國有投資主體採取合作、聯營、股份、BOT、TOT等方式參與資本市場競爭,通過競標獲取現有基礎設施建設權和特許經營權,允許經營權、所有權轉讓。
七、鼓勵非國有投資主體採取兼併、租賃、參股、收購等方式,進行資本擴張,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改組、改造,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八、鼓勵非國有投資主體依法運用土地、設備、技術、商標、品牌等資產進行投資活動,參與收益分配。有條件的地區在調整國有存量土地時,可依法採用租賃、作價投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向非國有投資主體提供土地,降低非國有企業初次投資成本。
九、鼓勵非國有經濟業主通過承包、租賃農用地,進行農業規模開發和經營,在承包、租賃期內允許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鼓勵非國有經濟業主承包、租賃、綜合開發現有農村水利設施。
十、各商業銀行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部,在非國有企業中探索開展主辦銀行制度,合理確定基層行信貸審批許可權,對有市場、有信譽、有能力的中小企業,要適當擴大授信額度;人民銀行要積極利用中央銀行再貸款、再貼現等方式擴大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融資渠道,支持非國有企業發展。
十一、加快建立、完善風險投資機制,鼓勵設立風險投資資金;有條件的縣市,可以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以採取會員制形式,會員出資由非國有經濟主體自願投入。
十二、鼓勵有實力、有條件的非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或“買殼”上市;積極向國家推薦非國有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或進行可轉換債券試點。
十三、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工業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第三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等要安排部分資金,採取貼息等形式引導非國有投資。
十四、鼓勵民間資金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聚集,以項目為依託,探索閒散資金進入投資領域的新路子。
十五、鼓勵非國有投資主體積極利用國外政府貸款和國外商業銀行貸款,允許具備條件的非國有投資主體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境外融資和招商引資。
十六、對現有收費性檔案、行政審批進一步清理,將各項收費項目、依據、標準、範圍等彙編成白皮書,並在省政府公眾網上公開發布,免費查閱。
十七、鼓勵各地從實際出發,有選擇地對有特色的重點產業投資項目實行無費保護政策。對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國家、省確定的試點小城鎮和省級鄉鎮工業小區內的農業產業化、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項目,除國家規定外,實行無費區、無費鎮政策。
十八、對非國有企業實施技術改造項目,取得省經貿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認證的,所購置的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對進入小城鎮農民購置和建設房屋用地,允許用原有宅基地按規定進行置換。
十九、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非國有投資主體,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工商部門收到申請後,符合條件的,15個工作日之內發證;不符合條件的,7個工作日之內一次性答覆,並指明再申請的途徑。
二十、凡已註冊登記的非國有投資主體從事投資活動,不變更土地使用權、不涉及新征土地、不改變所占用地批准用途和面積、不屬於國家禁止或限制的項目,不需審批,只需備案。涉及到新征土地、農用地轉用的,由相關單位實行“一站式”審批,符合條件的項目,收文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辦畢;不符合條件的,7個工作日之內一次性答覆,並指明再報批的途徑。
二十一、凡經審批、備案的非國有投資項目,自主創造條件開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採用招投標方式。工程建設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建設過程中的質量監督。
二十二、各級政府要把鼓勵和引導非國有企業發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選擇一批優秀非國有企業予以重點支持。
二十三、採取政府協調,工商聯、個協等社會團體運作等方式,組織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中介組織,建立非國有企業中介服務機構,為非國有企業提供政策、技術、法律等方面的諮詢、培訓等服務。接受非國有企業投訴,並進行跟蹤督查,確保落實。
二十四、大專院校畢業生、研究生、歸國留學生、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創辦或進入非國有企業,其技術職稱由有關部門依程式進行評定和晉升,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給予辦理手續,工作異動後,其參保年限和工齡連續計算。
二十五、進入各級城鎮創業的非國有企業主,本人及家屬戶籍關係允許遷入創業地所在城鎮。在異地經營、從業的非國有企業職工的子女,可在暫住地就近接受義務教育,不受戶籍限制和歧視,享受當地統一的收費標準。
二十六、不得進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檢查、評比、達標等活動。確需依法執行檢查,必須出示執法單位制發的執法依據。任何單位不得利用審批登記、年檢等手段,強行要求企業參加聯誼、協會等團體,不得搭車收費。
二十七、依法保護非國有企業的自主經營權、智慧財產權、投資權、勞動用工權、財產所有權,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非國有企業的財產,不得強行非法改變業主財產的權屬關係。依法從嚴、從快打擊貪污、盜竊等損害非國有企業權益的各種犯罪行為。
二十八、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非國有經濟的發展,加強對非國有企業的引導,對發展非國有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企業家要予以表彰。
二十九、各類新聞媒體要加強對鼓勵非國有企業投資政策和非國有企業典型經驗的宣傳報導,為非國有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三十、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本規定,並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推動非國有經濟發展,擴大非國有投資規模。對違反本規定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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