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鼓勵投資暫行規定》是為了鼓勵和吸引投資者在我市投資興業,加快富民強市,推動我市經濟跨越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建立招商項目準入評審機制
一市政府成立招商項目準入評審委員會。由常務副市長任主任,分管招商、工業和環保的副市長任副主任,市政府辦、市監察局、市招商局、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科技局、市規劃局、市安監局、市公安消防大隊、市建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電力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湖南臨湘工業園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專家為成員。必要時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與評審。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招商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凡投資新上的項目,應當由招商項目準入評審委員會對招商引進的項目從產業政策、投資強度、經濟效益、安全環保、項目選址等方面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開具《項目準入通知書》,相關職能部門憑《項目準入通知書》依法依規辦理相應手續。
三通過評審準入的項目,除享受國家和省、市有關優惠政策外,還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和優質服務。
第三條 建立項目退出機制
一市政府成立項目清退工作組。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工業園區、政法、國土、環保、招商和安全生產的市政府副市長任副組長,市政府辦、湖南臨湘工業園、市監察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環保局、市招商局和市安監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工作組下設辦公室,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二嚴格督促項目履約,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資不到契約約定投資總額的25%,不得抵押和轉讓。對擅自改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土地性質、用途及使用要求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逾期不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一年的,按同期土地出讓市場價格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滿兩年,且符合收回條件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招商項目不遵守國家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政策,造成重大環保和安全責任事故的,責成停產整改或依法關停。
第四條用地優惠
一本市境內所有新建工業項目原則上都要進入工業園區。入園企業方可享受相關用地優惠、財稅優惠規定。
二落戶工業園區以外的工業項目用地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最低價依程式供應;落戶工業園區以內的工業項目用地按我市工業園區對外發布地價依程式供應。
三鼓勵集約節約用地。
固定資產投入1000萬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讓金),投資強度100—120萬元/畝(含100萬元,下同),且繳納生產經營稅收中本級財政所得達10—12萬元/畝·年(含10萬元),滿足條件1年後按受讓土地4萬元/畝獎勵給企業;投資強度120—150萬元/畝,且繳納生產經營稅收中本級財政所得達13—15萬元/畝·年,滿足條件1年後按受讓土地5萬元/畝獎勵給企業;投資強度150—180萬元/畝,且繳納生產經營稅收中本級財政所得達16—18萬元/畝·年,滿足條件1年後按受讓土地6萬元/畝獎勵給企業;投資強度180—200萬元/畝,且繳納生產經營稅收中本級財政所得達19—20萬元/畝·年,滿足條件1年後按受讓土地價8萬元/畝獎勵給企業,且繳納生產經營稅收中本級財政所得達20萬元/畝·年(不含20萬元)以上,具體地價優惠可報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企業繳納生產經營稅收中本級財政所得剔除第五條第一款中已獎勵企業的地方稅收部分。
第五條 財稅獎勵
一凡新引進的工業類項目,其固定投資2000萬元以上且年上繳稅收5000萬元以上,從項目契約約定的投產之日起3年內,按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形成的本市級財力部分(剔除財稅部門徵收成本),由市政府按50%的比例獎給企業擴大再生產或進行技改。引進、改造升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國家規定給予相應稅收政策優惠。
二工業企業年度內主動申報依法繳入國庫的地方固定收入比上年實際繳庫數增加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300萬元以下的,基準獎2萬元,增幅獎按1%獎勵;增加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500萬元以下的,基準獎4萬元,增幅獎按0.5%獎勵;增加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元)獎勵10萬元。
第六條 規費優惠
一工業園區的新落戶項目和原有規模企業擴大投資規模的,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以及工業園區以外工業投資項目的規費按臨政發〔2013〕9號檔案執收,未核定部分暫緩徵收。
二由本市收取而未納入優惠範圍的服務性收費按政務公開中心公布標準執收。
第七條 水電優惠
一工業用水按現行國家政策的標準收取。
二工業用電按湖南省同期現行工業用電目錄電價執行。
三水價格因政策性調整,實行聽證制。
第八條 企業自主創新獎勵
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對引進落戶的項目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的,由市財政獎勵10萬元;獲得“湖南著名商標”或“湖南名牌產品”的,由市財政獎勵5萬元;獲得高新技術企業的,獲得省以上科技進步獎的獎勵5萬元;同一企業獲得多次稱號不重複獎勵。專利獎勵按《臨湘市專利獎勵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服務承諾
一市級領導聯繫服務制。公示領導服務牌,掛牌企業與當地民眾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矛盾和問題由市級掛牌領導協調處理。
二項目代辦服務制。凡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項目,除環保、安監手續及由中介機構辦理的事項外實行項目手續代辦制,享受市全程代理服務中心代辦服務,為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代辦投資項目的許可備案、核准、登記等審批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政策且資料真實完備的,本市級相關手續按臨政發〔2013〕8號檔案要求辦結。省、市級的審批和收費手續由相關職能部門牽頭盡全力協助辦理。
三“一票收費”制。除排污費外列入全程代辦的新建項目和已投產的規模項目,其收費以市政務中心列入目錄為準實行“一票制”收取,相關部門不得再上門另行收取。
四“寧靜日”制。市直有關部門對企業進行檢查和處罰的,必須嚴格按《湖南省規範涉企檢查若干規定》(湘辦發〔2010〕23號)要求到市最佳化經濟環境辦公室備案,經主管領導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產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與生態安全;上級統一部署;突發事件;辦理行政許可(審批);執法部門處理投訴等事項的檢查,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每月1—20日違規對企業開展檢查。
五嚴格執行《湖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十條禁止性規定》(湘政發〔2013〕22號)檔案精神,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影響機關效能和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處理辦法》嚴肅查處。
第十條 對外資項目和高稅率、高附加值、高新技術以及投資特別大的旅遊項目、新能源項目、房地產項目及其它未涉及的非入園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廢止。